一、国家政权及分支
1、全国人大常委会设中书省为其分支
2、中央政府设
行政院为其分支
3、高等法院/检察院设巡回法院/检察院为其分支
中书省、行政院、巡回法院/检察院的管辖区域大致相当,简称为省
二、州县地方
全国分为州、县,各地方依实际情况而定。
面积大的地方,设州、县二级。州衙所在县,州县合署。
面积小、
人口多的地方,设州一级。
面积小、人口少的地方,设县一级。
三、
城市镇乡
中央政府所在地为京城、行政院所在地为省城、州政务司所在地为州城、县行政公署所在地为县城
有一定影响力的故都/州府驻地,亦可设城。
州县地方,城以外的地区,设市、镇、乡。
乡、镇
规模相当,二十万人以上为镇、二十万以下为乡。镇、乡应当处于县内。
较大的镇,可以改设为市,多个镇亦可联合设市。
市可跨州辖之县,但一般不跨直隶县/州。
较大的城、较大的市,可以分为区。
城/市/镇/乡/区,分为街、村,街设街道办事处,村设村办事处。街/村可分设居民小区,居民小区设居委会自理内部事务。
四、夺情与变通
1、城与市/镇融合,可以合并成为更大的城,城的居民占县的一半以上,可以与县合署。
2、市规模较大,居民占县的一半,可以接管全县。
3、以上所述包括合署县,城/市与合署县合署,即州、县、城/市三级合署。
4、西部边疆地区,很难达到十万人的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街/村办事处改设为实体行政当局。亦可将设镇标准降低至一万人,不足十万人的镇,称为准镇(不行诸于文)
五、其他说明
0、州县设置中,面积大指面积超过三千平方公里;人口多指常住居民超过三百万。
1、设置直隶县的基本要求:常住居民应当超过一百万。州辖县的基本要求:常住居民超过五十万、西部边疆地区超过五万。
2、城规模的分类:二十万以下为小城、五十万以上为大城、一百万以上为特大城,大城/特大城可以分设多个城区
3、市镇规模的分类:二十万以下为镇、二十万以上为市、五十万以上为大市、一百万以上为特大市,大市/特大市可以分设多个市区。
4、城/市分区时,各区常住居民或工作人口不得少于十万,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公里。
5、城/市/镇/乡/区,街道办事处/村办事处管辖范围不得少于五平方公里。常住居民或工作人口超过一万的始得设街,否则设村。
注释
这里,省直管县、州直辖乡、州辖县…都有了,应该可以包容各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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