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新的中小城市试点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设立新的中小城市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设立新的中小城市试点方案
为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充分发挥中小城市在扩大内需、吸纳农业转移
人口、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突出优势,结合我省实际,就设立新的中小城市制定以下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规划引领,突出产业支撑,完善基础设施,健全公共服务,提升
管理水平,着力培育发展一批
经济实力雄厚、空间布局合理、设施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风貌特色突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镇。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选择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城镇开展试点,强化政策支持,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内生动力,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的中小城市发展模式。
———注重质量,提升内涵。坚持城镇发展规模与质量并重,本着“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切实转变发展方式,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城市发展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围绕制约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着力在规划管理、产城融合、投融资、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中小城市加快发展的体制机制。
———定期评估,总结推广。实行试点工作年度评估报告制度,总结试点成果,推广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试点范围。
从城区人口50-100万的12个中等城市中,选取5个城市进行试点,到2020年培育成为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从城区人口20-50万的39个Ⅰ型小城市中,选取10个县(市)进行试点,到2020年培育成为50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从城区人口20万以下的43个Ⅱ型小城市中,选取15个县(市)进行试点,到2020年培育成为20万人以上的Ⅰ型小城市;选择部分非农就业达到75%的镇,培育设立10个以上镇区人口超过10万人,地方财政收入超过10亿元的新生小城市;培育30个以上镇区人口超过5万人,地方财政收入超过5亿元的重点示范镇,进行小城市试点。
二、试点目标 到2020年,试点城镇在中小城市转型发展方面取得成功经验,促进全省大中小城市布局形态更加优化,城镇体系更加完善,风貌特色更加突出,综合承载力显著增强,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经济实力持续增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产城融合度高,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分别比2015年增长50%、60%、60%以上。
———城镇功能不断完善。城镇生产、生活、生态功能更加健全,各类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覆盖全,均等化程度高,职住相宜,集聚承载能力进一步增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增幅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环境保护治理力度明显加大,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节地、节水、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指标明显提高。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形成清洁绿色、碧水蓝天、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城镇管理信息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人文城市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试点任务 (一)编制完善各类规划。创新中小城市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建设。各试点城市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加强城市(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河流水系安全和水资源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的衔接,推进多规融合。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贯穿于城乡规划各个环节,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建筑布局,协调景观风貌。2018年上半年实现城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全覆盖,建成并运行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将各类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管制要求等内容信息化,实现省、市、县(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运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对城市规划建设进行动态监管。
(二)强化特色产业支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根据试点城镇区位、资源、
交通和产业基础等条件,明确城镇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积极谋划、对接、落地一批重点项目,着力培育产业特色强、集中度高、发展潜力大的优势产业。推动产城融合发展,促进物流、人流、资金流向城镇聚集。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鼓励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高端装备、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商贸物流及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城郊农业、设施农业、乡村旅游,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坚持错位发展、集约发展的原则,主动承接大中城市产业转移,加快共性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建设创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创客空间。
(三)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暖、绿化、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形成适应人口和产业集聚需求、完善高效的设施体系,增强城镇承载力和吸引力。试点城市要科学推进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建设及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更新,率先建设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合理布局公共交通线网、综合交通枢纽和公共停车场,发展步行和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促进便捷换乘和绿色交通发展。以中小城市、重点示范镇为纽带,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村庄延伸,实现城乡道路、公交、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气、绿化等一体化。
(四)健全公共服务设施。按照省级规范化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在试点城镇加快建设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扩大城镇教育设施数量和规模,全面提升师资水平,优化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布局,确保适龄人口就近、安全、方便入托入学,2017年年底前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推动优质教育、培训、医疗、商业服务等机构在试点城镇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在试点大城市布局发展,扩大三级甲等医院对试点城市医院的对口支持范围,建设具有购物、旅游休闲等多种功能的商贸综合体,方便居民消费和生活,增强集聚要素的吸引力。
(五)加快推进人口市民化。落实国家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放开试点城市落户限制,健全完善集体户口制度,拓宽外来人口落户渠道。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就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努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公租房对农业转移人口覆盖范围。积极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城镇转移。
(六)提升城镇管理水平。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城镇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试点城市管理服务标准不断提高、任务日益繁重的实际,积极整合公共管理资源,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2017年年底前整合形成统一的数字城管平台。开展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采集整合试点,2020年实现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四、试点政策 (一)用地支持。做好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为试点城镇进一步优化发展空间。探索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度,降低项目建设成本。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鼓励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奖励,优先支持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
(二)资金扶持。从2016年起,省级统筹城镇化建设等资金,积极支持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建设,用于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设区市也要针对所辖试点城市出台财政支持政策,筹集相应资金予以扶持。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合理划分各级收支范围,有条件的要探索建立镇级财政金库,实现财力分配向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倾斜。在镇辖区内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非税收入,现属设区市以下部分,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有明确用途外,要重点用于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建设。
(三)融资创新。鼓励省级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加大对试点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城镇设立城镇化投融资平台。支持试点城镇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探索产业基金、股权众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路径,加大引入社会资本的力度,用于试点城镇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创新孵化平台等项目的建设。充分利用银行长期低息贷款、各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意向性融资,用于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产业扶持。建立省级产业转移引导奖励机制,支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布局、大城市产业转移向试点城镇倾斜。鼓励和引导试点城镇资源消耗、要素投入型传统产业向资源节约、创新驱动型现代产业转变,促进特色经济产业化、产业经济集群化。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试点城镇大力发展主导产业,积极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工程优先列为省级重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优先在各类招商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
(五)简政放权。开辟“绿色通道”,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按照“权责一致、依法下放”的原则,通过委托、交办等方式,赋予新生小城市县级管理权限和重点示范镇相应县级管理权限。扩大县级发展自主权,整合资源配置,增强对资金、技术、人才等关键要素的支配权。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等有关政策适当向试点城市倾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向新生中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延伸,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六)人才支撑。支持试点城镇引进和培养规划、建设、财经、旅游等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各级建设、规划、环保、交通、旅游等部门专业人才到试点城镇任职、挂职和交流互派锻炼。加大对试点城镇领导干部培训力度,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组织实施 试点期限为2016—2020年,分为试点申报、名单公布、年度评估、总结推广四个阶段。
(一)试点申报(2016年9-10月)。设区城市统筹考虑市、县(市)、镇经济总量、地方财政收入、地域总人口、城(镇)区人口规模、资源和区位条件、设施服务水平等因素,统一向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辖区内试点城镇,申报材料应包括试点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各试点城镇标准要求另行通知)。
(二)名单公布(2016年12月)。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试点城镇进行定量定性打分评估,形成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试点城镇名单。
(三)年度评估(2017-2020年)。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将中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新型城镇化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定期评估,达到发展目标要求的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达不到要求的退出试点名单。
(四)总结推广(2020年年底)。对经过培育,达到试点城镇规模等级和发展质量标准要求的,由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小城市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任务分解、责任单位落实,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设区市统筹各类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支持试点城镇发展。
(二)强化部门联动。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中小城市试点的配套措施,在资金、土地、人才、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省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统计等部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共同推进中小城市试点工作。
(三)调整行政
区划。加大
行政区划调整力度,将设区市周边空间地域接近、一体化发展趋势较强的县(市)逐步撤县(市)设区。按照国家新的设市标准,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县撤县设市,推进有条件的试点镇设置为市。将城区、镇区周边具备一体化发展条件的乡镇或村庄,合并划入中小城市或重点示范镇,拓展发展空间。
(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探索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阳光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法治环境,和谐稳定、健康宽松的创业环境,优质便捷、简明顺畅的服务环境。
附件:
1.中小城市试点指标体系 2.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试点指标体系 3.全省市县城区人口规模表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