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特别
行政区/行
政区」,推行「州-市镇乡」制。即:
全国分为省、特别
行政区;
各省分为州、行政区、县、市;
各州分为县、市、镇、乡;
特别行政区和行政区分为区、县、市;
各县分为区、镇、乡;各市分为区。
即,现有的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达到一定的水平,改为特别行政区/行政区。
水平未足者,改为州。
县和县级市,逐步将较发达地区拆出来设区、市或特别镇。
特别行政区为直辖或准直辖(计划单列),行政区为省辖。
特别行政区和行政区,比目前的
地级市略大,人口800万以上为宜,全国二百余特别行政区/行政区
区市镇为城市区划,市一般八十万人以上为宜,区/镇一般二十万人以上为宜。
目前,可改为特别行政区的有
香港(已经是)、
澳门(已经是)、
北京、广州、上海、
天津、重庆、南京、
沈阳、武汉、成都、西安、苏州、杭州、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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