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沿革
2018年2月,析宝安区的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等6街道(宝安区委托光明新区管辖的区域)设立光明区。至此,光明区辖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等6街道。
【附1】光明新区沿革 2007年5月,析宝安区公明街道、光明街道设立光明新区(《关于成立深圳市光明新区
管理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深编2007 31号 2017-05-31)。光明新区实际管辖宝安区2街,是为光明街道、公明街道。2016年8月,光明新区
调整街道
区划,分光明街道、公明街道为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至此,光明新区辖6街。
【附2】公明区、乡、镇、街道沿革民国十八年(1929年),在合水口、上村交界建圩,初称新圩、义和圩(又称移和圩,因圩从3里外的丰和圩移来)。
民国二十年(1931年),取“公道”、“光明”意,命名为公明圩。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为宝安县第二区第四、五、六乡。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乡下编设保甲。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宝安县第一区、第二区
合并为第一区。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第一区第四、五、六乡合并为公明乡。
1949年10月,宝安县
人民政府接管公明乡,设立公明乡人民政府。
1950年4月,公明乡编入宝安县第四区。第四区辖公明、松岗、新桥、雍睦、沙井、凤凰等乡。
1951年,划大乡为小乡。第四区辖公明、东周、碧楼、水朗、玉塘、燕塘、沙岗、报岗、松岗、上南、新桥、坣蓢、东民、平塘、涌边、沙井、凤凰、福永、桥厦等乡。
1952年10月,宝安县分四区为七区。第七区辖原第四区的公明、东周、碧楼、水朗、玉塘等乡,和原第三区的
水田、石岩等乡。
1953年7月,第一区九围乡划入第七区。第七区辖8乡。
1955年8月,第七区
更名为公明区。
?,公明区增设或划入燕川、罗田二乡。
1956年10月,公明区所辖10乡合并为三乡:公明、水朗、燕川、罗田四乡并为公明乡,东周、碧楼、玉塘并为东周乡,水田、九围、石岩并为石岩乡。
1958年1月,原碧楼乡的碧眼、木墩2村及楼村部分土地,及宝安县农业示范农场(位于红坳村),划入光明农场。
1958年3月,撤区并乡,公明乡、东周乡并为公明乡。
1958年10月,光明农场、公明乡、松岗乡合并组建光明人民公社,并划入东莞县新美乡(新陂头、圳美、羌下、迳口、白泥章等村),该乡区域划入省属光明农场。
1959年4月,分光明人民公社为光明公社、松岗公社。松岗公社辖原公明乡、松岗乡区域。
1961年7月,分松岗公社为松岗、公明公社。松岗区管辖松岗、公明、福永、沙井等公社,及光明农场、罗田林场。
1963年1月,撤区,公明公社直属宝安县。
1964年,沙河农场作为光明农场分场。
1979年3月,撤销宝安县,设立深圳市。公明公社隶属于松岗区管辖。是年底,光明农场改名为“光明华侨畜牧场”。
1981年10月,恢复宝安县建制,撤销松岗等四区建制,公明公社改隶宝安县管辖。
1981年,沙河分场改为独立农场。
1983年7月,撤销“政社合一”,改人民公社为区,大队为乡,设区公所,乡人民政府。
1984年2月,设立乡级公明镇。公明区辖玉塘、东塘、塘尾围、将石、楼村、上村、下村、合水口、马田9乡和公明镇。
1986年10月,改公明区为公明镇,各乡改为村,区辖公明镇改为公明居委会。
2004年,宝安县撤销公明镇,设立公明街道。
【附3】光明农场、光明华侨畜牧场、光明街道沿革1958年1月,原碧楼乡的碧眼、木墩2村及楼村部分土地,及宝安县农业示范农场(位于红坳村),划入新设立的国营光明农场。
1958年10月,光明农场、公明乡、松岗乡合并组建光明人民公社,并划入
东莞县新美乡(新陂头、圳美、羌下、迳口、白泥章等村),该乡区域划入省属光明农场。
1959年4月,分光明人民公社为光明公社(农场)、松岗公社。
1961年7月,光明公社改为国营光明农场,属松岗区。
1964年,沙河农场作为光明农场分场。
1977年,观澜公社白花大队划归光明农场管理。
1979年底,光明农场改名为“光明华侨畜牧场”。
1988年,省属光明华侨畜牧场下放深圳市管辖。
1993年12月,在光明华侨畜牧场区域设立光明街道。光明街道办事处(处级)仍由光明华侨畜牧场管理。
1999年3月15日,深圳市政府印发《关于理顺光明华侨畜牧场
体制彻底实
行政企分开的实施
方案》(深府〔1999〕49号),原则上将农场作为企业归属深圳市商业控股公司,社区部分设立光明办事处,作为宝安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10月,正式设立光明街道办事处。
2002年6月10日,深圳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光明地区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深府〔2002〕95号),正式撤销“光明农场建制”,将原光明农场体制“一分为二”,光明街道办事处作为宝安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光明地区的行政管理职能;而由“原光明农场”变更为“光明集团公司”,则下放给宝安区作为区属国有企业,不再承担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光明地区54.6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已登记发证,建成区的土地由光明集团公司按规定继续使用;其余土地的使用权由市政府予以收回,统一控制和规划管理,以后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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