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xzf.gov.cn/zfwj/zzqrmzfwj_34845/t7900357.s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
街道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21〕2号)
2021-02-08 10:5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镇要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稳妥有序推进,注重发展质量。
(二)设立镇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立镇要统筹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等因素,拟设镇区域应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具有辐射带动能力。
(四)设立镇应按照撤一设一、撤多设少的原则,可以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等方式。
二、指标条件
(一)人口和面积条件。
1.拟设镇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5万人,镇人民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
2.拟设镇区域的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面积、规模较大且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经济条件。
拟设镇的乡最近连续两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平均值。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1.拟设镇区域应具备如下条件:
(1)建制村通客车率达100%;
(2)学校、幼儿园的设置和配备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要求;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4)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设施较为完善;
(5)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
(6)所辖村(社区)设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党群服务中心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2.拟设镇区域的镇人民政府驻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7)道路硬化率100%;
(8)集中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垃圾处理率不低于85%;
(10)有按标准建设的综合文化站和文体广场;
(11)有公共厕所;
(12)有邮政营业场所;
(13)宽带、有线电视入户,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14)有成规模的集贸市场和一定面积的公共停车场;
(15)有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地面积与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相匹配,并按人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确定。
三、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乡与乡、乡与镇合并设镇的,边境地区、重要工矿区、重点产业区、特色旅游区、省际边界区以及国防建设等特殊需要地区确有必要设镇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以上地区拟设镇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标准值的50%,其他定量指标不低于标准值的80%,定性条件“一事一议”。
四、申报要求
(一)设立镇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设立镇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请示),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报告,组织实施总体方案,区划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
(一)本标准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自治区对有关内容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街道要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稳妥有序推进,注重发展质量。
(二)设立街道要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地域面积、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做到设置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有利于理顺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城市区域实行扁平化管理,促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三)街道管辖范围应清晰明确,一般以道路、河流或者整建制的社区(村)为界,街道办事处驻地应位于其管辖范围内。街道名称应当体现地域特色、反映时代特征、传承文化基因。
(四)设立街道应按照撤一设一、撤多设少的原则,不突破现有乡镇和街道总量。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镇和常住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可以撤销镇建制设立街道或整合设立街道。现有街道规模布局不尽合理的,应逐步调整优化。
二、指标条件
(一)人口和面积条件。
1.市辖区,以及常住人口60万人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80%;其他县、不设区的市,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2万人,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水库、扶贫等易地安置区人口)占拟设街道区域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50%。
2.拟设街道区域面积不低于10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不低于5平方千米。
(二)经济条件。
拟设街道的乡镇最近连续两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的平均值。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1.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100%,并开通部分城市公交线路;
2.集中供水普及率达到90%,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垃圾处理率不低于90%;
4.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5.有邮政营业场所;
6.根据商业、住宅区周边等不同路段性质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7.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环境优良;
8.宽带、有线电视入户,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9.学校、幼儿园的设置和配备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要求;
10.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医院);
11.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设施较为完善;
12.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
13.所辖社区设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党群服务中心。
三、申报要求
(一)设立街道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设立街道的申报材料具体要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三)设立街道涉及乡镇行政区划变更的,应当事先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申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本标准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自治区对有关内容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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