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
发改规划[2015]2832 号
节选:
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
(十四)增强管理服务效能。鼓励开发区精简高效设置职能机构,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建设统一高效的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开发区与行政区职能的统筹协调,充分依托所在行政区开展行政管理事务,加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社会服务和城市综合运营管理能力,强化开发区安全、环保、质量监管、市场监管职能。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促进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形成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合作格局。
(十五)适时调整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根据开发区发展阶段、发展需求和区位条件,通过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与行政区深度融合发展。对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开发区,可探索开发区与行政区体制合一或适度调整城区规模结构,整合机构职能;对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需求迫切的开发区,在不增加行政建制的前提下,可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行政区。相关行政区划调整,要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民政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201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