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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湾]水上擬併村 村長全反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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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12-12

【聯合報╱記者曹馥年/水上報導】
2010.12.12 03:29 am
嘉義縣水上鄉民代表會最近提出初步方案,將現有26村整併為16村,節省行政支出、提升服務品質。鄉公所表示尊重代表會決議;但26村村長沒人贊成,更有村長反彈、醞釀抗議。  

水上鄉代會主席吳培裕表示,現任下寮村長劉俊成擔任鄉民代表時,曾提議將下寮村鴿溪寮與地域相鄰的回歸村整併。公所、代表會討論後達成共識,各村人口、面積差異甚大,人口最多的寬士村有4538人,最少的回歸村522人。擬全面調整,將26村整併為16村。

但吳培裕強調「事關重大,代表會將慎重評估。」於15日的臨時會中提出討論,最快明年有結果。  

根據代表會初步方案,大崙與塗溝、柳鄉與內溪、柳新與柳林、國姓與三界、忠和與南鄉、中庄與義興、溪州與靖和與三鎮合併。另外,水上村店仔後併入粗溪村;下寮、三和、回歸合併調整為2村等。

「公所會等代表會決議出爐,再行配合規劃。」水上鄉長王啟澧說,26村整併確對公所財政有幫助。但縣府多年來鮮少給鄉公所補助,公所有心建設,卻缺乏經費。也有代表認為,與其申請不到經費、無法建設,不如將水上併為嘉義市一區。  

「26位村長,沒人同意。」水上鄉村長聯誼會長、現任柳新村長毛聖鑫表示,水上村人口5萬多人,整併後每位村長管理3000、4000人,不僅難細膩顧及村務,不少對地方熟悉的老村長在整併後較難有服務機會。  

回歸村長李福來說,各村整併後,村民的證件、門牌等都要花錢重換,「公所說經費不足,這筆錢誰要付?」
  
嘉義縣政府指出,若鄉民有需要,可將村落調整需求送代表會審議、由縣府核定後,送交內政部備案。針對經費分配不均,縣府表示,經費核發一視同仁,絕無偏頗。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5/6028816.shtml),查詢時間:10.12.12。

區劃、地名和官制,行政區劃的三大課題。

區劃:追求不只臺灣,乃至整個中國,甚至全世界都適合的劃分模式與方案。
地名:致力建構完善的命名法則。
官制:思考機關設立與人員配置的妥當計畫。

我的行政區命名理論第3版終於完成。非常高興(^_^)(記於1丁午迥)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12-12
那村民们的意见呢?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0-12-12
村民应该自决。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第1楼庄明仁于2010-12-12 11:01发表的  :
那村民们的意见呢?

理論上很重要,
但實際上容易被忽視,
故只要搞定村長,
鄉公所和縣政府又沒意見,
該調整案就非常有可能通過實施了。
區劃、地名和官制,行政區劃的三大課題。

區劃:追求不只臺灣,乃至整個中國,甚至全世界都適合的劃分模式與方案。
地名:致力建構完善的命名法則。
官制:思考機關設立與人員配置的妥當計畫。

我的行政區命名理論第3版終於完成。非常高興(^_^)(記於1丁午迥)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0-12-12
「整併後每位村長管理3000、4000人」村長何時有管理之責…自大自肥而已~  =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12-13
其實嘉義市曾經有一度很短的時間領有水上的。可是後來降級又拆成四個鎮之後就沒有了。

目前村長級是沒人同意,但不知道村民的意見如何?

政府要推動合併恐怕真的要提出牛肉,人民才有想變動的動機呀!

此外,如果嘉義縣市有合併的計畫的話,好像也沒有這麼急的變動,畢竟行政區畫的確也不宜更動的太過頻繁。
帝子降兮北渚,目眇眇兮愁予。嫋嫋兮秋風,洞庭波兮木葉下。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0-12-14


怎么算都是简并成17个村,16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0-12-14


都不看舊界就是這樣~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0-12-14
搞兄你還一個一個去算喔?= =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0-12-14
引用第8楼有的没的于2010-12-14 16:12发表的  :
搞兄你還一個一個去算喔?= =

算出幾個要合併再扣掉原有總數就好啊…,不過作圖時的確有一個個算,才17個也不是大工程啊… = =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0-12-14
其實每個縣市都會有村里調整相關的自治條例,
像嘉義縣就是「嘉義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以此條例進行調整,其實是可以不需要經過鄉民複決的。

只是剛剛查了一下,有列入整併的村,多數都合於條例中戶數的規定,
只有回歸、靖和是不足條例中最低250戶的的下限。
若村長要以此作為抗爭理由,是很可以站得住腳。

鄉公所所能援用的大概只有條例中的第二條的第三、五項了,但是力道很薄弱。XD

第 2 條
村(里)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區域:
三、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五、其他情形特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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