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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功能区系列-汕尾红海湾经开区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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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2-01-31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位于汕尾市东南方,即粤东红海湾与碣石湾交接的遮浪半岛,东临碣石湾,南依红海湾,三面环海,距汕尾市区约30公里,海上交通东往汕头70海里,西至香港82海里。陆上交通东到汕头200公里,西到深圳210公里,广州320公里。

1992年11月经广东省政府批准,设立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辖田墘、遮浪两个镇。
1997年,田墘镇和遮浪镇改设为田墘街道和遮浪街道,并从田墘镇析出东洲坑和湖东两个村设立东洲街道。
2007年3月,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更名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截止2019年末区户籍人口11.06万人。

汕尾红海湾经开区辖田墘、遮浪、东洲三个街道。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22-01-31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
  汕 尾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  号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9月2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七届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21年11月7日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保障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优化协同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开发区内行使规定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可以根据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开发区管理的需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相关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在开发区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管委会在开发区范围内行使。

  未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区管理的需要,将其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依法委托管委会在开发区范围内行使。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管委会依法行政。

  第十条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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