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
你们关于设立自治区级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自治区级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桂林经开区)。桂林经开区总规划面积1878.53公顷,区域范围为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审核确定的四至范围。
二、桂林市要切实加强对桂林经开区建设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相关举措,创新思路,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把桂林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区域开放合作的重要载体。
三、桂林市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相关要求,推动桂林经开区在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和行政效能等领域探索创新,提升园区综合发展水平及竞争力,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自治区商务厅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桂林经开区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