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下轄機構是由地方制度法所規範
各鄉鎮市區皆有少數名稱差別
大致包含有:
主計室 人事室 政風室 行政室
民政課 財務課 建設課 社會課 農業課
調解會 圖書館 清潔隊 托兒所 零售市場等...
民意機構有: 民代表會
職掌詳閱 地方制度法/民国96年6月14日 地方制度法
第二十条 (乡(镇、市)自治事项)
下列各款为乡(镇、市)自治事项:
一、关于组织及行政管理事项如下:
(一)乡(镇、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之实施。
(二)乡(镇、市)组织之设立及管理。
(三)乡(镇、市)新闻行政。
二、关于财政事项如下:
(一)乡(镇、市)财务收支及管理。
(二)乡(镇、市)税捐。
(三)乡(镇、市)公共债务。
(四)乡(镇、市)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关于社会服务事项如下:
(一)乡(镇、市)社会福利。
(二)乡(镇、市)公益慈善事业及社会救助。
(三)乡(镇、市)殡葬设施之设置及管理。
(四)乡(镇、市)调解业务。
四、关于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
(一)乡(镇、市)社会教育之兴办及管理。
(二)乡(镇、市)艺文活动。
(三)乡(镇、市)体育活动。
(四)乡(镇、市)礼仪民俗及文献。
(五)乡(镇、市)社会教育、体育与文化机构之设置、营运及管理。
五、关于环境卫生事项如下:
乡(镇、市)废弃物清除及处理。
六、关于营建、交通及观光事项如下:
(一)乡(镇、市)道路之建设及管理。
(二)乡(镇、市)公园绿地之设立及管理。
(三)乡(镇、市)交通之规划、营运及管理。
(四)乡(镇、市)观光事业。
七、关于公共安全事项如下:
(一)乡(镇、市)灾害防救之规划及执行。
(二)乡(镇、市)民防之实施。
八、关于事业之经营及管理事项如下:
(一)乡(镇、市)公用及公营事业。
(二)乡(镇、市)公共造产事业。
(三)与其他地方自治团体合办之事业。
九、其他依法律赋予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