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定
固原经济开发区、中宁工业园区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宁政函〔2021〕33号
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创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固政发〔2020〕32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夏中宁工业园区创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卫政发〔2020〕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7〕19号)有关要求,同意认定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宁夏中宁工业园区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用地规模及四至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公布的数据为准。园区要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集约节约、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二、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促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为目标,以绿色低碳发展为方向,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东西部合作机制,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水平,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引领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
三、自治区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标准和办法》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