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精神,1953年1月20日,山东省政府委派民政厅副厅长王子彬前往江苏,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代表向明、陶逸飞就调整鲁苏省界问题作了商讨。1953年4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代表范光一等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代表陶逸飞等再次进行商谈。双方同意将昭阳、微山两湖全部划归山东,建立微山县,统一管理昭阳、微山、南阳、独山四湖。微山县县界的划分是:湖区群众靠纯渔业和半渔半农为生的,原则上将这两种渔民村及湖中全部公田划归微山县。将江苏省铜北县所属阎大庄、阎小庄、后八段、七段、后五段、前四段、袁庄、后四段、周庄、高庄、林庄、权场、后场、房村、孙庄等15个村和沛县所属的王楼、高楼、刘楼、小闸、小四段、程子庙、十三欢、水围子、官庄、甄王庄、聂庄铺、东丁官屯、东陶官屯、张楼、北丁官屯等15个村,共计30个村划归山东省滕县专区的微山县领导。具体界线基本上以湖田为界,如以上划归微山县领导的村庄有突出于湖田以外者则以村庄为界。同时,达成了以下协议:一、湖田产权与湖产管理问题:在上级未统一规定前,凡沿湖群众耕种的湖田,无论耕种年代远近,未曾确权发证者,均属国有,只能允许其有使用权,不得典卖赠送;沿湖群众原以湖产(如采菱藕、培植芦苇等)为副业生产者,仍以其习惯不变,对湖田湖产之管理均由微山县负责。二、税收问题:凡属湖田,按“人随地走”的原则,由微山县征税;属于确权发证的农民私有土地,则以“地随人走”的原则,向其驻地政府交税;至于未过拨的土地,则可由土地的所在政府征税。三、凡不隶属微山县沿湖渡口的船只,按民船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微山县负责管理,但只限于船只。至于有牵扯于地方行政事宜,则仍由其当地政府负责处理。四、治水问题,必须照顾双方群众利益,互相支持与协助。具体办法仍遵照1949年徐州会议决议执行。铜山、沛县如受水患,须向湖内排水时,微山县要予应允,如须浚河水入湖时,必须一直将河道导入湖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