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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条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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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1-05-10
海关总署先后出台《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综合保税区设立指标评估体系》等文件,对综合保税区的设立进行准入评估。凡新申报设立综保区的地区必须严格对照评估体系进行量化打分,指标评估总分达到100分以上(总分160分)才可满足申建综合保税区基本标准,否则不启动审理。根据黄冈市实际情况,就下一步申建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先根据《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进行量化评估,若评分未达到100分以上不满足申建综合保税区基本标准,则需要先行调整,满足指标要求。

二是对照申报要求,进一步做好规划,突出本地产业优势,重点开展外向型、优进优出型项目的招商引资和落地工作,通过大项目落地带动综保区申报。


实现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首先就要从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制度入手。仅规定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予以退税的政策,在满足出口企业需要的同时,也限制了进口导向企业的入驻,带来了非保业务不便入区经营,甚至快递(除中国邮政外)不得入区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入区经营的积极性。
       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保税区的政策,完善综合保税区的监管。要允许企业在办理国内货物入区时,自主选择入区退税,还是实际离境后退税。进而,允许非保税货物与保税货物按实际状态,依账册实施分类监管。
其次,要对货物的流通环节分为生产性流通环节和生活性流通环节,并要明确海关仅对生产性流通环节负有监管责任。接下来,就要允许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可以同等进入综合保税区展业经营。很简单,高端制造业也好,技术研发也好,需要的都是“智力+资本”的投入和认可,也就是“脑袋瓜儿经济”。没有良好的生产和生活配套环境,甚至连喝口星巴克咖啡,都要开车跑到围网外面去,又有谁愿意入区经营?为此,可以借鉴迪拜自由区的政策,即:对综合保税区内,处于生产性流通及相关服务形态的货物,予以保税;对进入生活性流通及服务形态的商品,视同境内区外,办理清关,按国内贸易管理
第三,要允许企业注册成立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待遇,视业务需要,可同时开展对外贸易和对内贸易。对内贸易可直接开具增值税票。开展对内贸易所用的保税机器设备,只要不发生实际出区,无需补缴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接下来,就要把以“两头在外”为构建原则的“金关二期”系统改为“保税与非保税并行”的监管与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行区块链管理等电子化监管手段,确保实现7×24小时通关。在高度信息化、智能化和全球化的今天,没有全天候运转通关系统支持,难以想象我们可以在全球供应链中占据有利位置。
一步一步做下来,一个进出口并重型的综合保税区雏形就显现出来了。它大致具备如下七大功能,
即:
1.国内货物入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入区退税或实际离境后退税;境外货物入区,企业自主选择立即报关,也可选择保税仓储。
2.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在区内实现账册管理,分类监管。
3.国内料件与境外料件组装和制造成品,进入国内市场,按所用境外料件的税率征税;出口离境的,按国内料件部分的税率,予以退税。
4.区内企业需要承接“两头在内”业务的,视为一般纳税人,按内贸管理,所用机械设备设施,保税性质不变,无需补税。
5.生活性服务业可备案入区,视同区外,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6.区内自由,实行7×24小时快速通关。
7.区内企业间贸易可选择内资也可按国际贸易进行,实行意愿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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