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部分地区设公署?公署也是需要消耗财政预算的。
若是行政公署的经费来自省财政,那么对其他地区是不是不公平
若是行政公署的经费来自独立的财政分区,会不会不合预算法“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
若是行政公署的经费来自下属各市县财政,那么对属下市县是不是不公平
若是行政公署的经费来自省县分摊,那么对其他地区的县不公平,对自身辖县也不公平
比如说某种税,国家占50%,地方占50%
那么地方的50%应该也是划分为省、地级市、县,现在没有了地级,那么也就是省县来分这50%,那么,比如省县各25%好了。
如果加入了行署,就算其行政开支分摊到此税上的比例在2%。
那么这2%是在省里面的2%,还是县里面的2%呢,或是省县各1%
若省23%,县25%,那么对于其他市县,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征的税就多了
若省25%,县23%,那么对于辖县来说,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2个婆婆也好,1个婆婆也好,自身的需求是一定的,多了也享受不了),而自己要多纳税
若省县之间分配的比例为总市县数:辖区内市县数,那么对其他地方的百姓就不公平,因为貌似平等,当时同样的税却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在别人眼里,行署能够带来利益)不一样。
[ 此贴被東七區之夢在2008-06-24 12:09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