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皖政秘[2005]118号)、《关于同意将芜湖县清水镇划入市区的批复》(民地字[2004]49号)、《关于同意芜湖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民地字[2004]156号)和《关于同意芜湖市马塘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民地字[2005]86号)的精神,现对我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新芜区、镜湖区,设立新的镜湖区。将原新芜区、镜湖区的行政区域、芜湖县原荆山镇区域、鸠江区广福、莲塘2个居委会划归镜湖区管辖,区政府驻北京东路。
二、设立三山区,将繁昌县的原三山镇、峨桥镇划归三山区管辖,区政府驻三山镇三华路。
三、马塘区更名为弋江区,将芜湖县火龙岗镇划归弋江区管辖,区政府仍驻利民路。
四、将芜湖县清水镇(不含原荆山镇区域)划归鸠江区管辖。
五、各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由民政部门组织勘定。
各县区要按照市统一部署,自觉维护区划调整大局,严格遵守区划调整工作有关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人员编制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区划调整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