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mzt.nmg.gov.cn/nscs/qhdm_250/zcfg_25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镇、
街道标准》《设立镇、街道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01-1110:01 来源:区划处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设镇、街道标准》《设镇、街道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镇、街道设置,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设镇、街道标准》《设镇、街道申报审核程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1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镇、街道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镇、街道设置,推进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现将自治区设立镇、街道标准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镇、街道的设立要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地区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与本地区城镇发展的综合承载能力相匹配。
(二)设立镇、街道要与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环境功能规划相衔接,应当有利于优化本地区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城镇规模结构,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三)设立镇可采取撤销现有乡级行政区划设镇、以一个或几个乡的部分区域合并设镇、整建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乡设镇、撤销人口规模较大街道设镇等方式;街道办事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管辖范围的确定也可参照设镇的方式。
二、具体指标
(一)设立镇
1、人口密度1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旗县(市、区),撤乡设镇需达到下列标准:
(1)拟设镇辖区面积不低于50平方公里;
(2)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城镇地区不低于2.0万人,农牧区不低于0.3万人;
(3)拟设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城镇地区不低于1.0万人,农牧区不低于0.2万人;
(4)具有较好的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村镇地名设标、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政府驻地建成区面积不低于3平方公里,道路硬化率达到95%,村镇地名命名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地名标志设置设标率达到100%,自来水供水普及率达到95%,人均公共绿地3—5㎡,垃圾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5%,社会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90%,至少设立一所公办幼儿园,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2、人口密度30至100人/平方公里的旗县(市、区),撤乡设镇需达到下列标准:
(1)拟设镇辖区面积30平方公里;
(2)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城镇地区不低于1.0万人,农牧区不低于0.2万人;
(3)拟设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城镇地区不低于0.3万人,农牧区不低于0.1万人;
(4)具有较好的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村镇地名设标、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政府驻地建成区面积平原不低于2平方公里,道路硬化率达到90%,村镇地名设标率达到95%,自来水供水普及率不低于85%,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2—3㎡,垃圾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0%,社会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85%,至少设立一所公办幼儿园,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5)设立或恢复乡、苏木标准可参照以上标准。镇的设置、撤销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6)人口密度低于30人/平方公里的旗县(市、区),撤乡设镇标准可参照放宽条件的情形执行。
(二)设立街道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拟设置的街道,常住人口应达到1万人以上,建成区面积不低于辖区面积的50%。
2、符合下列条件的旗县可以在政府驻地(镇)设置街道。
(1)政府驻地辖区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其中从事非农产业人口所占比重不低于50%;建成区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2)旗县地区生产总值50亿元以上,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50%以上;地方财政年度收入3亿元以上。
(3)拟设街道所在地公共基础设施应比较完善,学校、医院、市场、邮电通讯、交通、供电及社区服务设施比较齐全。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95%,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2—3㎡,垃圾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0%,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不低于95%,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有不少于一所公立幼儿园。
3、旗县政府驻地撤乡镇改设街道,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可以考虑适当增设街道。街道的设置面积和人口规模适度,布局结构合理,且已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成区面积不低于街道总面积的50%。
为推进产业功能区内城镇化进程,涉及产业功能区的区域常住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可设置街道。
对于非整建制撤乡镇改设街道,调出部分村居后,剩余部分总人口不足3万人的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合并到邻近乡镇。
4、街道办事处属于所在旗县级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承担该所辖地区社会服务职能,直接受派出旗县级政府领导。
5、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同一地级市内的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相同,并避免同音;街道辖区内的街、路、巷、门、楼标志设置必须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
三、可适当放宽条件设立镇、街道条件的情形
(一)自治旗人民政府驻地、重要边境口岸所在旗县山区和大型工矿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年接待旅游总人数和旅游业总收入达到文旅部门相关要求的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旗县(市、区)如确有必要设立镇、街道时,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执行以下指标: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各项指标不低于前款规定的定量指标的60%。
(二)在具有政治、军事等特殊需要以及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结构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但尚未达到上述设立镇标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设立镇。
标准涉及的各项定量指标,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实际情况,由自治区民政厅适时调整。
本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设立镇、街道申报审核程序
为进一步做好设立镇、街道工作,根据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镇、街道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设立镇、街道申报审核规定以下程序。
一、设立镇、街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方案,逐级上报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盟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要求,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动趋势和城镇化空间布局等情况,对设立镇、街道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统筹安排本地区设立镇、街道的申报时间和顺序,并确保申报所需材料和数据的关联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各盟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设立镇、街道对当地人口资源、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群众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存在低风险的,在制定相应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可以申报;经评估认为存在中等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行申报;经评估认为存在高风险的,不能申报或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申报。
四、设立镇、街道方案和风险评估情况应当经盟市(行署)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决议。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记载清楚。
五、盟市(行署)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设立镇、街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盟市(行署)政府关于设立镇、街道的请示,包含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二)盟市(行署)政府关于设立镇、街道的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三)盟市(行署)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议;
(四)盟市(行署)政府关于拟设立镇、街道地方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控制意见;
(五)拟设立镇、街道所在地县级党的委员会全会的研究讨论意见;
(六)拟设立镇、街道所在地县级政府的请示、意见及附件材料(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七)拟设立镇、街道所在地县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出具的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的情况说明;
(八)拟设立镇、街道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前后的行政区划对比图等附件材料(规格为彩色版A3纸);
(九)具有法定效力的有关统计数据,以及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情况证明等材料;
(十)在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以及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结构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地方,盟市(行署)政府还需提供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
(十一)民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第(一)(二)项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民政厅;第(三)至(十一)项径送民政厅。
六、申报设立镇、街道的请示应当一件一报。同一盟市(行署)政府上报的请示在没有办理结果之前,原则上不应呈报新的请示。
七、盟市(行署)政府设立镇、街道的请示上报自治区政府后,由政府办公厅转民政厅审核办理。
八、民政厅收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办的设立镇、街道请示后,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发现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及时通知盟市补充材料。需补充的材料,经盟市(行署)政府同意,可由盟市(行署)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向民政厅报送。
九、对于盟市设立镇、街道事项,根据审核情况,民政厅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论证、赴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进一步做好评估论证和情况核实工作。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情况,要根据职能职责分别商请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十、民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形成请示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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