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管辖关系方面:
建议直辖市可管各等自治州、各等(自治)区;建议省可管各等自治州、各等市、各等郡;建议省级自治区改称自治省;建议特别
行政区改称特别市(一切权益不变)
建议自治省、各等自治州、各等自治县下辖区域名称可用各
民族传统称呼,如内蒙古的旗、西藏的宗等,也可参考现有行政区域管辖关系;建议
地级市改称为市,地区改称为郡,并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建议(自治)区、(自治)县也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建议特等市、一等市可管各等(自治)区;建议二等市可管二等(自治)区;建议特等郡、一等郡可管各等(自治)县及二等市(多为郡治所在);建议二等郡可管二等(自治)县
各行政区域名称对应级别及成立/调整/撤销标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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