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政府或市设区政府在城区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是该级政府的办事处。其体现的意义是:市(县级)和市设区的城区不存在再下一级的法定的正式
行政区,在城区,市(县级)政府或市设区政府即为最基层政府。有的市(县级)和市设区的郊外设
乡镇,则郊外这一部分区域的最下级
行政区为乡镇,最基层政府是乡镇政府。这是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乡镇同时并存的混合方式,但不因此否定在城区那一部分区域市政府或市设区政府仍为最基层政府。
宪法和法律以市(县级)和市设区政府作为城区的最基层政府,而不再设下一级正式行政区。这是因为,80年代中期以前的市几乎全部是适域市,市(县级)和市设区的城区面积大多数只有十几至几十平方公里,极个别较大的一般也只一百多平方公里。这样一个区域
规模与乡(公社)相当,可以由市政府或区政府直接
管理,确实不需要再下设一级正式行政区和政府,否则反而打乱市或市设区政府的统一管理。当时设立政府街道办事处只是为进行一些辅助协调性工作,以及方便居民或单位办理一些有明确程序的事务。街道办不负责
经济、教育、建设、规划、
交通、环保、医疗卫生等等宏观行政事务。治安也主要不属于街道办,而是由派出所直接对接居委会。
不过,现在这些规则已经逐渐被改变或谓被破坏,众多街道办已与乡镇实际等同。规则谁是谁非,留待专业人士及
历史来评判。
注,这里称的“市设区”就是指“
地级市”下设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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