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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将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引入基层地方自治的构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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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2-06-25
乡镇一级为例:

一、乡(镇)民代表会
乡(镇)民代表会由乡(镇)民代表组成,乡(镇)民代表由乡(镇)民依一定方式选举产生。

二、乡(镇)长
乡(镇)长由乡(民)代表会选举产生。乡(镇)长为乡(镇)之首长,代表本乡(镇)。

三、董事局
董事局由主席、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乡(镇)长当然为董事局主席并主持董事局会议。董事由乡(镇)长委任,民政长、财政长当然为董事。独立董事由乡(镇)民代表会委任。

四、监事局
监事局由主席、监事组成。乡(镇)长当然为监事局主席并主持监事局会议。监事由乡(镇)民依一定方式选举产生。董事局独立董事、民政长、财政长当然为监事。

五、乡(镇)公所
乡(镇)公所设民政长、财政长各一人,经乡(镇)长提名由乡(镇)民代表会任命。乡(镇)公所由乡(镇)长对外代表,民政长为乡(镇)公所之首席执行官,财政长协助民政长处理乡(镇)公所事务并专司财政事务。

在具体运行上,乡(镇)长之政令须在董事局取得一致或者相对一致意见后再经由监事局通过,最后以乡(镇)长会同董事局之名义发布,乡(镇)公所专司政令之执行。
监事局亦可自行提出议案,通过后交由乡(镇)长会同董事局发布,乡(镇)长亦可否决监事局通过之议案,但须将否决之原因交由乡(镇)民代表会备案。
预算案由监事会通过并就其执行进行监督。

以上只是理论上的初步构想,具体细节还需完善,仅作讨论交流之用。
[ 此帖被下三府人在2012-06-25 16:55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2-06-25
民政长、财政长当然为董事。
民政长、财政长当然为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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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兼监事,有这样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吗?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2-06-25
另外,企业的“独立董事”不在本企业任职,且也与股东也没有利害关系,但必须是专家型人才。按照这一观点,乡镇的独立董事不得由本乡镇的人士担任。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2-06-25
乡镇长由乡民直选,才能说是地方自治。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2-06-25
回 3楼(仙峰俊俏) 的帖子
条件成熟可实行直选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2-06-25
回 1楼(庄明仁) 的帖子
只是借鉴,并不是一味照搬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2-06-25
回 2楼(庄明仁) 的帖子
这里的独立董事、董事只是用了个名称而已,也可以理解为选任董事、委任董事。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2-06-25
Re:回 1楼(庄明仁) 的帖子
引用第5楼下三府人于2012-06-25 19:37发表的 回 1楼(庄明仁) 的帖子 :
只是借鉴,并不是一味照搬

监事行使的是监察权
自己监察自己,这样的“监事”职务设来干什么?

我觉得你根本就不懂企业治理结构,不懂得各个职务设立的目的是什么。

你只是照搬企业的职务名称而已,跟借鉴沾不上边。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2-06-25
回 7楼(庄明仁) 的帖子
监事确实就是借用个名字而已,你也可以理解为立法局,有官守议员与非官守议员之分,而交叉任职是为了不致引发两个机构的恶性对立导致僵局。
举个例子,监事局共18名议员,其中主席一人由镇长兼任,两人由民政长与财政长兼任,剩下15人由选举产生,20人中委任议员占六分之一,所以在一些具有普遍共识的问题上不能左右结果,但是如果遇有僵持不下的议题,委任议员即可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同时亦能保证立法与行政之衔接,免于走入死胡同。
[ 此帖被下三府人在2012-06-25 22:09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2-07-13
当年的租借当局不就是叫什么公董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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