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gov.mo/zh-hant/about-government/apm/apm-entity-index/澳門政府部門列表在上述網址;
隨後我所列出的,會將上述網址載列的幾類型機構排除,簡略標準如下
一、有些名為委員會之類的機構,其本質為部門首長之間的專項協調聯席會議者;
二、有些屬於部門開小灶用或部門內部專款專項的小金庫;
澳門五司,實然對應當為
香港十三局、或外國(次級政區)各部;然香港十三局有局本體,但澳門五司卻如香港三司沒有司本體。澳門局級部門既承擔政策草釀,亦承擔執行,而局級部門散亂,姑勿論五司或
行政會的能力如何,而在
管理邏輯上五司和行政會根本不能從架構上合理統整各部政策醞釀和執行。此外,澳門尚未進行政事分家的官員架構,五司仍然係鐵打公務員系統,實不利澳門民主及官員問責發展。惟必須考慮澳門地小人少,亦不宜徒惟上述目的過分擴展政府架構;故得出下列建議。
司,易名廳;首長為「政策廳長」(註: 並非政策廳廳長),設立副手為「副政策廳長」(註: 並非政策廳副廳長);設立廳下設「政策事務室」為廳本體,政策室屬於聯席會議性質,主席者為政策廳長、副手為副政策廳長,政策廳轄下各局,具政策承擔功能的局級部門之局長大部分納入委員,其中政策功能較強或政策範疇較重要者兼領「某某廳常務次長」,其餘則為「某某廳常務委員」。
配合有關部門重組調配想法,得出建議架構如下:
政務辦公廳
:政府發言人-「新聞局」為其部門本體
::常務次長-新聞局長
:保安事務總監-「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其部門本體
::常務次長-保安部隊事務局長
::警務總指揮*(撤銷警察總局,改為在保安部隊事務局內部設立副局長級別的「警務總指揮辦公室」,警務總指揮除非得到授權啟動統籌指揮機制,否則日常並不干預兩警察局運作,而係從政策暨資源層面分擔保安部隊事務局對兩警察局的政策事宜,警務總指揮可直接向保安事務總監負責)
::轄下部門
:::司法警察局
:::治安警察局
:::消防局
:::懲教局
:::海關
:對外事務總監-「禮賓公關外事局」為其部門本體(原名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常務次長-禮賓公關外事局長
::轄下部門
:::駐歐盟辦事處(布魯塞爾)
:::駐世貿辦事處(日內瓦)
:::駐里斯本辦事處
:::駐北京辦事處
:::在臺灣辦事處(駐臺北)
:::葡語系事務辦公室
:政策研究暨區域發展局
內政法務廳
:政策事務室
::政策廳長
::副政策廳長
::常務次長-行政暨公職局長
::常務次長-法務局長
:具政策功能部門
::行政暨公職局
::法務局
:執行功能為主部門
::身分證明局
::印務局
::法務局 轄下 公證及登記署
文化教育廳
:政策事務室
::政策廳長
::副政策廳長
::常務次長-文化暨體育局長
::常務次長-教育暨青年局長
::常務委員-專上教育局長
:具政策功能部門
::教育暨青年局
::文化暨體育局
::專上教育局*(原高等教育局
更名,建議參考香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及秘書處改革,將高等教育基金與局方合併,設立由學術界公眾人士組成的委員會或董事會,負責決定對現行澳門資助院校的撥款政策(例如對學科水平監督、鼓勵某類學科發展等)、撥款事項、撥款機制及具體審批撥款,屬於公務員職位的專上教育局長則只為委員會或董事會秘書,負責執行委員會決定;然專上教育局長除負責執行董事會決定外,亦負責承擔政策廳有關澳門整體專上教育政策的醞釀)
環境社會廳
:政策事務室
:;政策廳長
::副政策廳長
::常務次長(專任)*(環境社會廳轄下各局,其均與民生相關,惟各自獨領一方,難以互相組合亦難以誰主誰副;政策職能偏重的社會工作局和衛生局,亦屬於需要承擔執行職務、具財政自治能力(開小灶)部門,亦不宜兼差承擔常務次長;惟有獨設專任常務次長,以處理常務協調問題)
::常務委員-社會工作局長
::常務委員-衛生局長
::常務委員-勞工事務局長
::常務委員-環境保護局長
:
具政策功能部門::社會工作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勞工事務局:執行功能為主部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地政工務廳
:政策事務室
:;政策廳長
::副政策廳長
::常務次長-土地工務運輸局長
::常務委員-房屋局長
::常務委員-
交通事務局長
:具政策功能部門::土地工務運輸局::交通事務局::房屋局:執行功能為主部門::海事暨水務局::民航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經濟財政廳
:
政策事務室::政策廳長::副政策廳長::常務次長-經濟局長::常務次長-財政局長::常務委員-旅遊局長::常務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長:具政策功能部門::經濟局::財政局::旅遊局::博彩監察協調局:執行功能為主部門::郵政及電訊局::統計暨普查局::貿易投資促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