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城乡结合部乡镇加挂地区办事处牌子,一直令网友费解。为什么不直接改街道办事处?常见答案是“地区管居民、乡镇管农民”。
还是难以理解,街道办事处管农村农民的情况比比皆是,为什么还要保留乡镇?
其实,“乡镇管农民”不够全面,准确来说是“乡镇管农民的资产”,而最重要的资产就是土地。
本坛的朋友都知道,中国大陆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后者归属农村集体。其实,农村集体这个概念里,除了“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还有一个主体,在《土地管理法》里是这么说的: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啥?
这就是人民公社的遗存。作为乡镇级单位的农村人民公社,既是政权也是经济组织。1982年宪法颁布后,1983年底开始推行“政社分开”,把人民公社分为拥有行政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展经营活动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大部分省市的乡镇土地已经划属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拥有不动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弱化、消失。但是,在北京市近郊区和部分远郊县,很多乡镇拥有大量土地。改开三十多年,北京高速城市化,地价房价飞涨,乡镇作为一级实体,利用其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开发房地产等多种经营,成为资产雄厚的庞然大物。
以朝阳区大屯乡为例,2001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屯农工商总公司”拥有资产20亿,还是把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评估值定为0的前提下。
如果撤销乡镇,就要对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算,相当于乡镇政府放弃了土地所有权和摆在眼前的巨大利益,他们怎么会愿意?实际上,大屯乡改为街道后,清算大屯农工商总公司资产的问题一直纠纷不断。
所以啦,挂个地区办事处的牌子对外使用,保留乡镇建制保留实惠,是最经济的选择,也是市-区县-乡镇三级博弈的结果——撤销乡镇政府,这些土地转为国有,进入市级管控范围,区县政府使用起来自主权不高,哪里有保留在乡镇手里,某种程度上还是属于区县的用起来方便?乡镇毕竟比(名义上)自治的村听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