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伦敦模式 大台北地方层面的行政架构调整成两层,即涵盖全区域的策略层面,和地方执行层面。两个层面不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其职能与分工由专门法律规定。全区域的策略制定和监督由市长负责,政府本身却不直接提供任何服务。执行权必须统一的事项交付独立机构执行,其余由地方层面,即各基层自治的区、乡、镇、市承担落实的责任。
策略层面
市长和议会共同构成了大台北政府,市长和议会分别由市民直选产生。市长指定一名议员为副市长。议会监督市长工作,批准预算,向市长提建议。市长对内外代表本区域发言,主要任务是制定以下各方面的指导性策略和原则,用以规范和统筹整个区域的施政:
1. 经济发展
2. 都市规划
3. 公共安全
4. 交通
5. 环境
6. 文化
7. 房屋
财政上大台北将靠上级拨款,以及从区乡镇市政府的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政府本部的工作人员, 除市长办公室工作的少数人员外,一概由议会选聘,市长无权过问。政府除本部之外,还有附属四大机构,都具备独立团体法人性质:
1.交通委员会
执行市长的交通管理和发展计划。主席由市长兼任,并邀请社会人士、专家学者充任委员。设工作部门监管捷运系统和各公共运输公司的运作,负责市内干线道路的维护。
2.警政委员会
监督警政、编制警察部门预算的专责机构。警察局虽由“内政部警政署”直接指挥领导,监督权在地方。警政委员会成员由市长按议会内政党比例,指派部分市议员,法律界选举的代表,和警政署长提名的社会人士共同组成。
3.消防和紧急事故计划委员会
制定灾害防救和紧急应变计划。成员由市长委任部分市议员,连同基层议会推举的议员共同组成。其工作部门为消防局等单位。
4.发展委员会
成员由市长邀请商界和各专业的头面人物加入。为市长制定和推动经济发展策略。
地方执行层面 台北市12行政区都要改成地方自治团体公法人。连同台北县 10市、4镇、15乡,共41个基层自治团体。
区、乡、镇、市都是基层政府。其组成和首长的产生办法,共两种方式,自治体有权自行选择:一、直选产生行政首长和议会;或二、直选产生内阁制议会,由议长兼任行政首长。政府分设机关部门,和招聘工作人员等事项,由各议会自理,无须要求一致。
基层自治政府仍设公所。但职能相当广泛,重点始终是管理市政,提供基层服务。基本上就是提供不涉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医疗以外的服务。以下列举主要承担的职能:
1. 落实地方规划大纲,审批管理建筑、土地利用等申请。
2. 核发各类许可证、执照。
3. 维护食物、环境卫生;清运垃圾和回收资源。
4. 提供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
5. 管理中等以下的教育和学校设备。
6. 管理街道交通、维护道路等各项市政设施。
7. 管理户政,议定和收取地方税。
各基层政府可以联合提供服务,特别是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等服务,联合起来举办可以增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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