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07:09 来源:上海金融报“东牌楼,西牌楼,红牌楼,木牌楼,东西红木四牌楼,楼前走马;南正街,北正街,县正街,府正街,南北县府都正街,街上登龙。”据媒体报道,在漫长的岁月里,长沙形成了不少极具地方特色的绝妙
地名。然而,随着
城市的发展,长沙不少老街老巷名却慢慢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些用企业名字命名的地名,如“三一大道”、“万家丽路”、“远大路”等。
于道路、于建筑,如此冠名,确实早已不足为奇。据称有偿冠名一方面宣传了企业,另一方面为地方财政增加了收入。但是,让地名成为企业和产品的广告载体,商业化也就不可避免。无疑,这对城市的
文化氛围是一种消蚀,地名维系的感情纽带将因此割裂和终结,城市的文化品位将因此改变。现在的城市
管理者之所以热衷于如此冠名,显然是只算商业账,不算文化账。
实际上,即使是商业账,也未必划算。比如现在有许多道路
更名后,人们的认知混乱往往在很长时间里难以消除,这势必弱化了路名的
功能,而其中必要的路牌、门牌、公章以及所在单位企业乃至居民相关证件信息的更改,都是笔庞大的支出。但往往由于收支两条渠道,冠名收入成为政府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硬通货”,而
改名引起的开支,则“消化”在其他账目里,成了一笔糊涂账。
而且,地名是老祖宗留下的宝贵文化财富,地名的传承和延续,是城市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职责。现在对地名重新冠名,于城市管理者,既缺乏对
历史和先人的尊重,无疑也是一种失责。
并且靠打地名的主意来增加收入,这于城市管理者而言,也是一种懒政和无能的表现。地名的重新冠名固然可以迅速“变现”,但如此地“增加财政收入”,显然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做法,掩盖了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的乏术。
此外,用冠名宣传企业,也并非上策。且不说地名本来就不是广告载体,并不为人们所认同,问题还在于,虽然冠名的企业一般都炙手可热,但总有起有落,市场竞争从来没有常胜将军,而地名却有永久性。如果企业不再风光后,就重新让“后起之秀”取而代之,那么,地名的折腾将没有尽头。
现在,在对这样的冠名尚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应该以可行性研究、民主决策的程序来加以遏制和约束。必须通过民主听证,既算商业账,也算文化账,来决定冠名与否。只有冠名与城市历史文化的延续相符、能承载城市的文明和人文素养、增加城市的文化气息,才允许被冠名。否则,地名商业化,城市就少文化,无论如何也是一笔亏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