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层级
行政区划分为三级,
第一级:省、自治区、都、特别行政区,
第二级:市、州、自治州,
第三级:县、自治县、市、区。
二,管辖
省、自治区管辖市、州、自治州,不能直接管辖县、自治县。
都管辖区、县、市。
州、自治州管辖县、自治县、市。
省、自治区管辖的市可以划分为区,也可以不分区。省、自治区管辖的市,不能管理县、自治县。
都、州、自治州管辖的市不分区。
分区的市为二级市,不分区的市为三级市。
三,县级以下机构
城区设街道办事处,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
乡、民族乡、镇设公所,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且为群众自治组织的联合组织。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为群众自治组织。
四,取消通名
取消盟、地区、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通名。
带“矿”字的市辖区,删掉“矿”字。
五,特别行政区区划
香港特别行政区下辖的区,列为第三级的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下辖的市,列为第三级的市。
台湾特别行政区下辖第二级的市、第三级的市、县,第二级的市下辖第三级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