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4236阅读
  • 4回复

[秦汉]两汉州制新考[原作者:辛德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8-31
— 本帖被 keating 从 方舆文化 移动到本区(2015-11-02) —
http://www.pku.edu.cn/academic/zggds/004/001/059.htm



两汉州制新考



辛德勇



小引:关于两汉州制的讨论和结论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地方政区,划作郡、县两级。初时定全国设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八郡上下[1],到汉高祖时郡级政区更增多至六十个上下[2],致使朝廷已很难完全直接管理设在广袤国土上的众多郡国。于是,后来便出现了划若干郡为一区的“州”制。最初,州只是作为朝廷派遣专员施行部分特别政务的“责任分担区”,后来事务逐渐增多,最终演化出郡级之上的更高一级行政区域设置,成为现代省级政区的先导。

由于记录西汉政区地理的《汉书·地理志》存在很多疏漏,州制的起源状况,近两千年来,一直模糊不清。民国时期顾颉刚在研究《尚书》时,为探讨今本《尧典》中十二州的产生原委,在清代乾嘉以来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重新系统梳理相关文献,并与其受业门生谭其骧,在课堂上下,相互切磋。顾氏最终将此番研讨结果,撰为《两汉州制考》一文[3];谭其骧也将其讨论意见,陆续公布发表[4]。顾颉刚和谭其骧的研究,除论述西汉初年州制产生时期的最初状况之外,还一并研究了王莽新朝、东汉时期以及东汉末年曹操掌控政权时期的州制建置。这些研究结果,后来经谭其骧整理补充,写入《中国大百科全书》[5],早已成为学术界普遍认同的定论[6]。

按照谭其骧的归纳,两汉州制的基本内容为:

(1)      武帝元封五年时,设十三刺史部,每部置一刺史,掌刺察一部的郡国长吏和强宗豪右,“十三部中有十一部采用了《禹贡》和《职方》里的州名都叫做某州刺史部,因此习惯上又以一部为一州,合称十三州”。这十三刺史部的正式名称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上述十三部不包括京畿地区。至征和四年,又设置司隶校尉一职,掌察举京师百官和近畿七郡。十三刺史部加司隶校尉属区,全国总计十四个监察区。

(2)      王莽时改十四部为如下十二州: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雍州、幽州、并州、交州。

(3)      东汉初年州制有两次变动,以后通东汉一代的常制则是司隶校尉一部加十二州,合之计十三部,亦可称为十三州,即:司隶校尉部,豫州、冀州、兖州、徐州、青州、荆州、扬州、益州、凉州、并州、幽州、交州。

(4)  汉献帝兴平元年,诏分凉州河西四郡置雍州,从此遂正式改十三州为十四州。至建安十八年,曹操合并十四州,恢复《禹贡》九州,但益州沿用汉代的州名,没有采用《禹贡》的梁州,即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雍州、益州。

上述观点,其中绝大部分内容都还有进一步商榷的馀地;特别是关于西汉时期州制的起源问题,顾颉刚和谭其骧的研究,好像不仅不够准确,而且,似乎还根本没有触及州制起始阶段的本质特征。为此,特予考述如次。



一、班固对西汉“十三州”的矛盾记载

十三刺史部的设立,本是西汉政治生活当中的重大举措,正发生在司马迁撰写《史记》的年代,《史记》当中,理应有所记述。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太史公所撰《今上本纪》,早已佚失不传,今本《史记》之《孝武本纪》,乃是两晋间人用《封禅书》补缀而成的赝鼎[7]。因此,在今本《史记》中找不到有关十三刺史部的记载。

传世文献中最早记述汉武帝十三刺史部设置情况的史料,是东汉班固编纂的《汉书》。在《汉书·地理志》郡国设置部分的序论中,班固对十三刺史部做有如下记载:



汉兴,因秦制度,崇恩德,行简易,以抚海内。至武帝攘却胡、越,开地斥境,南置交阯、北置朔方之州,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改雍曰凉,改梁曰益,凡十三部,置刺史。[8]



如顾颉刚所释,所谓夏制,是指《尚书·禹贡》中号称夏禹所创建的九州,即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但是汉武帝改雍州名为凉州,改梁州名为益州;所谓周制,则是指《周礼·职方》中号称周朝政区的九州,其中包括《禹贡》中没有的幽州和并州。汉武帝并取这两个州与改换名称后的《禹贡》九州,将其掺合在一起,各自设为一个刺史部;再加上北逐胡人和南征越人新开辟的两处边地,分别设置为朔方和交阯两个刺史部,合之即为十三刺史部。顾颉刚将其称之为班固的“第一说”。

《汉书·地理志》记述汉代的政区设置,其史料依据应当是西汉的档案资料。上面关于十三刺史部名目的记载,也应出自同样来源,所以,大体上比较清晰。不过,《汉书·地理志》在具体记述各个郡国设置时,还开列了这些郡国所从属的“州”。致使后人产生困惑的是,并非每一个郡国都注有其上属州名,有许多郡国有,另一些郡国却没有。更为严重的困惑,是在《汉书·地理志》开列的州名当中,列有交阯刺史部所在的岭南区域,称作“交州”,这是在《禹贡》和《职方》当中都没有见到过的州名,可是却没有原本与交阯情况相似的朔方刺史部。不仅如此,从郡名和地域上看都无疑应当划归朔方刺史部领属的朔方郡,甚至还被列为并州的属郡。同时,在《汉书·地理志》中又列有一个“司隶”亦即司隶校尉辖区,与诸“州”并列,在其名下同样辖属有郡国,俨若一“州”之状;而序论中讲到的凉州刺史部,却根本没有记述其领属有哪些郡国。假若按照《汉书·地理志》实际具体记述的这种情况,将司隶校尉与诸州名并列,则“十三州”刺史部的名单便应为如下所列:司隶校尉部、豫州、冀州、兖州、徐州、青州、荆州、扬州、益州、并州、幽州、交州。实际只有十二个州,似乎脱漏了一个州。相对于前面班固的“第一说”,顾颉刚将其称作班固的“第二说”。

宋人吕祖谦,在秉持班固第二说的总体原则下,复又依据西晋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记述的东汉州制,补充《汉书·地理志》中缺载上属之州各郡国所应隶属的“州”,试图恢复西汉十三刺史部的原貌,将其定为司隶校尉部和豫州、冀州、兖州、徐州、青州、荆州、扬州、益州、凉州、并州、幽州、交州诸刺史部[9]。后来宋人徐天麟撰《西汉会要》[10]、王应麟撰《通鉴地理通释》[11]、宋末元初人马端临撰《文献通考》[12]、明末清初顾祖禹撰《读史方舆纪要》[13]、清人王鸣盛撰《十七史商榷》[14]、钱坫撰《新斠注地里志》等[15],基本上都抱持与吕祖谦相同的说法。吕氏所说因之成为传统的主流观点[16]。

这一观点,虽然源自《汉书·地理志》内文中班固第二说的记述,可是,与前面引述的《汉书·地理志》郡国建置序论部分的班固第一说的说法相比较,二者之间显然存在着严重的冲突。顾颉刚就此论述说:



其一,序论中并没有提到“司隶”而此有“司隶校尉部”。考《汉书·百官公卿表》,司隶校尉为武帝征和四年所置,察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内、河南、河东)和弘农。置刺史部十三州事在元封五年,前于置司隶十六年。司隶既为十三州之一,然则置刺史时尚没有司隶,为什么不为十二州而为十三州?

其二,序论中明云“武帝攘却胡,北置朔方之州”,为什么在这个单子上不见有“朔方州”(或朔方部)而但见有朔方郡?又为什么这个朔方郡乃是属于并州的?朔方郡既属于并州了,然则序论中说的“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早已将朔方包括在里面,为什么又说“北置朔方之州”?

其三,序论中说“南置交阯之州”,而此有“交州”,那么,这一州应当唤作交阯呢,还是交州呢?

这第三问题仅关名称,可视为不很重要。至第一、二问题则关于实际的地理区画,而班固一人的话,《汉书·地理志》一篇的文字竟会如此冲突,这不够人疑惑吗?然则武帝时的十三州究竟有司隶呢,还是朔方呢,还是两者都有或都无呢?都有,就成了十四州;都无,就成了十二州:这都不符合十三之数。所以我们可以断说:二者之间,必仅有其一。



顾颉刚同时还一一列举了历代学者对待《汉书·地理志》这一矛盾记载的处理方式:(1)《晋书·地理志》既承认朔方为一刺史部,而又以朔方郡属并州。(2)唐人颜师古以为朔方刺史不在十三州之数。(3)杜佑《通典》既承认有朔方、交阯二刺史部,而又以为自汉武帝以来即将朔方属并州,交阯称交州,合司隶为十三部。(4)宋人吕祖谦以为凉州之地有凉州和朔方两刺史。(5)宋人王应麟以为汉武帝初于关中、三河置刺史,后改司隶。

诸家论说纷纭,各有各的道理,但顾颉刚以为:“朔方究竟是独立的一州,还是它的附庸?如其是附庸,究竟是附庸于并州,还是凉州?武帝定州制时的十三部中,究竟把关中三河放进去呢,还是不放?如其放进去,这监察人员是刺史呢,还是司隶?这种种问题,看了这种种解释,不但不了然,反而增加了混乱的程度。”正是基于这一状况,顾颉刚才起而撰述《两汉州制考》一文,试图解析这一难题。

顾颉刚以为,他对西汉州制的研究,彻底阐释清楚了这一问题;而且由此入手,“不但汉武帝的十三州弄清楚,就是王莽的十二州也弄清楚,连带把虞舜的十二州也弄清楚了。对于这时期的分州制度,二千年来的学者再没有像我们这样的清楚的了”[17]。然而,事实上顾颉刚等人并没有能够清楚解释前面提到的《汉书·地理志》的矛盾记载。譬如,唐人颜师古注《汉书·平当传》,谓朔方刺史部“不在十三州之限”[18],清乾隆时人全祖望,尝揣测颜氏作此主张,系“以司隶为一部”;这也就意味着,在全祖望看来,颜师古论《汉书·地理志》郡国建置部分所记各郡国上属之州,乃是“以东京之制为武帝制”[19]。约略与全祖望同时人钱大昕,针对《汉书·地理志》朔方郡“属并州”的记载有论述说:“朔方之属并,乃光武建武十一年事耳。”[20]似乎亦隐寓有班固误以东汉制度写入《汉书》的看法。清末人周寿昌则更进一步明确指出:“班《志》亦间有用东汉制,追系于此者。如朔方并入并州,为建武十一年事,而此《志》皆属并州,无属朔方者;鲁国属徐州,光武改作属豫州,而此《志》亦云属豫州;交阯曰交州,后汉始盛,而此《志》屡书属交州。”[21]顾颉刚进而更将《汉书·地理志》所记诸州州域,统统视作东汉时期的制度;并认为正是因为如此,这部分内容才会与其序论部分所记西汉状况相抵牾。顾氏这种解释,其实就很难令人信服。因为班固是一代史学名家,恐怕不大可能分不清最基本的时间断限,竟然会误将东汉的现实,写作西汉的历史;通览《汉书》,也找不到其他类似的情况,可以印证这种推测;再说,假若果然采录了东汉州制,那么,班氏身处东汉,自可获知本朝的地理建置,又何不完整移写而致使众多郡国缺载上属之州?

既然顾颉刚没有能够合理地阐释《汉书·地理志》的矛盾记载,那么,其是否真的彻底解决了汉武帝十三刺史部也就是所谓十三州的问题,便不能不使人产生很大疑虑;假若顾氏关于汉武帝十三刺史部的结论存在问题,那么,他在这一基础上所论述的王莽新朝以及东汉时期的州制问题,便需要随之做出相应的更改。



二、由九州到十二州

从很早起,人们就将汉武帝设立的刺史部与州等同为一事。《汉书·武帝纪》记汉朝设立十三刺史部事,谓元封五年夏四月,“初置刺史部十三州”[22],似乎透露出在班固时已然如此。然而,刺史部与州这二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很大差别。汉武帝所设十三刺史部,虽然有十一个刺史部,采用了“州”的名称,但是,刺史部的正式名称,却并不是“州”,而是“部”;《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述刺史这一官职初设时的名称,同样是称之为“部刺史”,而不是“州刺史”[23]。

前引《汉书·地理志》郡国建置部分的序论,虽然将汉武帝拓边,“南置交阯、北置朔方之州”,与《禹贡》、《职方》记载的夏、周十一州相并提,但是,实际上交阯、朔方两个刺史部,一般并不称“州”。行年稍晚于班固的胡广,曾具体阐释交阯、朔方两刺史部曰:



汉既定南越之地,置交阯刺史,别于诸州,令持节治苍梧;分雍州置朔方刺史。[24]



按照胡广的解释,交阯和朔方刺史部之所以不冠名以“州”,似乎是有意要“别于诸州”。胡广富有学识,“博物洽闻,探赜穷理,六经典奥,旧章宪式,无所不览”[25],并且也熟悉地理建置,蔡邕撰写接续《汉书》之诸志,其中也包括地理志,胡广曾“以所有旧事”,付与蔡邕[26]。再加上胡广父、祖俱居家于岭南交阯,其父胡贡,还做过交阯都尉[27],自应熟悉当地情况,其人特别提出交阯与朔方有别于诸州,便更值得重视。那么,汉人为什么要做出这种区别呢?“州”在西汉时期又是怎样一种地域概念?

最早显示西汉具有“州”这种区域划分的记载,见于东汉卫宏的《汉官旧仪》:



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西曹六人,其五人往来白事东厢为侍中,一人留府,曰西曹,领百官奏事。[28]



这里所说“州”,在史籍中找不到相关的记载。不过,文中规定委派九名吏员,外出督察诸州,设若每人负责一州,合之即为九州,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战国以来普遍流行的“九州”说法,二者之间,或许具有某种联系。

上引《汉官旧仪》中的“刺史”,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职官名称,“刺”字在这里只是表示丞相下属的这些称作“史”的官员,受命外出,职在督察。《汉书》记此职事云:



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29]



《汉官旧仪》所说的“初置”,早到什么时候,《史记》、《汉书》当中,都没有明确记载,但在唐人杜佑的《通典》一书中有相关记述说:



秦置监察御史,汉兴省之。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所察之事凡九条,监者二岁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30]



顾颉刚以为这里所说文帝十三年“遣丞相史出刺”,就是《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述的“丞相遣史分刺州”,所论应是。不过,《通典》所说惠帝三年“遣御史监三辅郡”,应是一如秦制,于三辅诸郡每郡各自派遣一名监郡御史,而不是派遣一名御史监察三辅诸郡;“诸州复置监察御史”,其中的“州”字则应当是“郡”的讹误。因为依杜佑所述,此汉代所设监察御史乃是沿承自秦朝,而所谓秦监察御史,应当是指秦廷所设监郡御史,也就是《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述的“监御史”,这一职位自是设在郡上[31]。杜氏以及《汉书·百官公卿表》谓此监郡御史汉兴废之,而在惠帝三年以后,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此复置者自应是承自嬴秦之监郡御史,理应设在各处郡国之内;且丞相史既然是由朝廷按州派出,其所督察之“监察御史”,自然不会也是依州设员,只能是设在郡上,不然的话,二者职事完全重叠,绝对没有这样的必要和可能。核诸上下文义以及《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知《通典》这段话在“乃遣丞相史出刺”句下,还应夺去有“州”字。

丞相史出刺诸州,虽然文帝十三年始见诸记载,但汉代存在“州”的区划,却应当在此之前,如若不然,朝廷委派的丞相史则无由按州派遣[32]。东汉应劭所著《汉官仪》,尝谓当“汉兴,海内未定”之时,即已“令刺史举州事”[33],然而,当此“海内未定”天下扰攘之时,刘邦恐怕不大可能筹划这样的设置,应劭所说,缺乏相应的印证,不可信从。

上述这些明确反映武帝元封五年设置十三刺史部以前即已存在州制的史料,一直为研究汉代州制和刺史制度的学者所忽视。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由于顾颉刚对它的错误解释影响所致。顾氏由于未能区分开州制与刺史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制度,于是,便很随意地解释说:“这或是用了后语记前制,或是当时已略有分州的雏形,均未可知。”最为令人遗憾的是,顾颉刚由卫宏《汉官旧仪》“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一语,已经模模糊糊地意识到“似乎立十三部前曾有过九州制”,但却疏忽未加深究。也正是由于同样的疏忽,致使后人一直未能抓住这一关键切入点,合理地剖析汉代州制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如前所述,这些出刺诸州的丞相史,因设有九名,分头外出,所以,其各自分担的“州”,很可能是《禹贡》的九州。元鼎四年十一月,汉武帝巡幸汾阴后土祠,“礼毕,行幸荥阳。还至洛阳”,下诏曰:



祭地冀州,瞻望河洛,巡省豫州,观于周室。[34]



同年六月,“得宝鼎后土祠旁”。翌年十一月冬至,汉武帝在诏书中又谈到其“巡祭后土以祈丰年,冀州脽壤乃显文鼎”[35]。后土祠所在的汾阴属冀州,洛阳附近属豫州,这正与《禹贡》九州相符。以往普遍认为《禹贡》九州只是一种理想的政治观念,由此则可以确认,从汉初一直到武帝元鼎年间,汉朝应是将《禹贡》的九州区划,付诸朝廷的实际政治管理。建元六年,淮南王刘安在上书谏阻朝廷发兵诛伐闽越时,尝谓武帝云“陛下以四海为境,九州为家”[36],联系文帝以来设置九州的种种迹象,淮南王在谏书中所说“九州”,或即本诸当时的实际设置,而不仅仅是泛泛称述《禹贡》的成语而已。

《禹贡》只记有九州。可是,按照胡广的解释,汉武帝在设立十三刺史部时,乃是使用了十一个州名来作为刺史部的名称。这反映出汉初行用的九州,后来似乎又发生了变化。

汉武帝十三刺史部所使用的这十一个州名,还别见于《史记·天官书》:



角、亢、氐,兖州。房、心,豫州。尾、箕,幽州。斗,江湖。牵牛、婺女,杨州。虚、危,青州。营室至东壁,并州。奎、娄、胃,徐州。昂、毕,冀州。觜觿、参,益州。东井、舆鬼,雍州。柳、七星、张,三河。翼、轸,荆州。[37]



上述诸州,除了雍州州名仍与《禹贡》相同而尚未改作凉州之外,其馀十一个州的名称,与汉武帝十三刺史部中的“州”名,完全相同[38]。

除了这十一个州,在《史记·天官书》中另外还记有“江湖”和“三河”两个区域,也在天上有对应的星宿。这里的“江湖”二字,今中华书局点校本点断作“江、湖”,似乎不够准确。因为《史记·天官书》这段记述,是讲星宿所对应的地域,所以,“江湖”也应该是一个表示地域的词汇,而不是指江水和湖水。实际上,江湖是秦汉间习用的一个区域地理名词,而具体所指称的地域,却不甚确定。汉文帝时人贾山撰《至言》,谓秦修驰道,“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39]。这里所说的“江湖”,含义即比较宽泛,看起来大致与长江中下游之战国吴楚地区相对应。秦时吴芮任番阳令,史称其“甚得江湖间民心”[40]。番阳在今鄱阳湖附近,是则“江湖”也可指称这一区域。

不过,《史记·天官书》中所讲的“江湖”,应该大致与战国吴地相当。《史记·三王世家》载有汉武帝时册封皇子刘胥为广陵王的策书,称古人有言曰:“大江之南,五湖之间,其人轻心。杨州保疆,三代要服,不及以政。”为《史记》补此《三王世家》的褚少孙,在评述这一事件时解释说:



夫广陵在吴越之地,其民精而轻,故诫之曰:“江湖之间,其人轻心。杨州葆疆,三代之时,迫要使从中国俗服,不大及以政教,以意御之而已……。”三江五湖,有鱼盐之利,铜山之富,天下所仰。[41]



刘胥广阳国,都于长江北岸上的广陵,即今江苏扬州,但兼有长江南岸的故鄣郡地[42]。褚氏所云“三江五湖”,说者纷纭,不易细究。惟《史记·河渠书》记战国吴国“通渠三江五湖”[43],《史记·货殖列传》亦载吴国有“三江五湖之利”[44],《盐铁论》中同样有记述说“吴有三江五湖之难”[45],故褚氏在此,应是用以泛指吴国旧地。广陵濒临长江入海口,故得擅“鱼盐之利”;故鄣为全国著名铜产地,西汉设有铜官[46],故褚少孙称其有“铜山之富”。广陵和故鄣两地在战国俱归吴国所有。由此可知,褚少孙所说“江湖”,实际上应等同于《史记·河渠书》和《史记·货殖列传》等书中所讲的“三江五湖”,也就是战国吴国境域。《汉书·天文志》有记载云“斗,吴也”[47],正可与《史记·天官书》之“斗,江湖”相对应,印证“江湖”应当是指吴地。

《禹贡》谓“淮、海惟扬州”。郑玄释云:“扬州界,自淮而南,至海以东也。”[48]淮河以南的濒海地区,即吴国辖界。正因为这一区域应属《禹贡》扬州,所以,在汉武帝册封广陵王的策书中,才会有“杨州(扬州)保疆”的词句。唐人张守节在《史记正义》中引述的《星经》,也记有与《史记·天官书》相近的天文分野说法:



角、亢,郑之分野,兖州。氐、房、心,宋之分野,豫州。尾、箕,燕之分野,幽州。南斗、牵牛,吴、越之分野,扬州。须女、虚,齐之分野,青州。危、营、壁,卫之分野,并州。奎、娄,鲁之分野,徐州。胃、昂,赵之分野,冀州。毕、觜、参,魏之分野,益州。东井、舆鬼,秦之分野,雍州。柳、星、张,周之分野,三河。翼、轸,楚之分野,荆州也。[49]



除了诸州对应的星宿略微有所偏差出入之外,与《史记·天官书》的说法,几乎完全相同,二者显然应出自同一体系。在《史记·天官书》中,斗宿(即南斗)主“江湖”,牵牛主“杨州”;在此《星经》当中,南斗则与牵牛并主扬州,而此扬州之地域,若以战国国别论,乃是吴、越之旧境,已将吴国之“江湖”包容在内。又魏晋间人陈卓述天文分野,乃是将上引《史记·天官书》之斗、牵牛、婺女诸星宿,合为同一组“分星”,其所对应的战国疆域,系“吴、越”两国,而所对应的州域,则属扬州,具体的郡国,正包括广陵在内[50]。

相互参照勘比,可以断定,《史记·天官书》中所说的“江湖”,指的就是吴国故地,而这里本应隶属于扬州。

《史记·天官书》将“江湖”地区从扬州区域内单独分列出来,应是在星占学上有特殊的分野传承缘由,需要如此处理,而不是吴地自成一州。然而,三河地区的情形,却与此不同。《史记·天官书》和《星经》,都是将其单列为一个独立的区域,俨若一州之地。

三河即河南、河东、河内三郡属地。其中河东和河内,为秦汉相承的郡名;河南则秦名叁川郡,汉高祖刘邦始改称河南[51]。所以,《史记·天官书》和《星经》所记载的天文分野学说,一定是汉初至武帝时期这一期间才出现的说法。如上所述,直到汉武帝元鼎五年十一月,汉朝在实际施政时,还实行着《禹贡》的九州之制,星野占验不应脱离社会现实,所以,《史记·天官书》和《星经》记录的十一个州名,反映出汉代行用的州制,应当是在此之后发生了变化。

与汉代州制的变化这一问题相关,唐人许嵩,在叙述建康地区的建置沿革时,曾经提出过汉武帝创建十二州的说法:



汉武帝元封二年,废鄣郡,置丹杨郡,而秣陵县不改,始放(仿)虞舜,置一十二州刺史以领天下诸郡,则《虞书》所谓咨十有二牧,扬州是其一焉。[52]



许嵩谓“置一十二州刺史”,固然与历史记载相抵牾,不过,假若将州制与刺史制度分割开来,冷静思索汉代州制的初始性质,这本来是触及到汉代州制变迁本质的一项重要观点,遗憾的是非但没有引起顾颉刚等人的注意,反而还遭到顾氏讥讽说:“能够这样,倒也爽快,只是可惜没法压没证据!”其实,汉武帝创建十二州制,并不是完全没有证据,只是顾颉刚等人的研究思路,由于受到将刺史部与州混同为一事这种既有观念的束缚,而没有能够注意到一些明明摆在眼前的史料而已。

司马迁在《史记·天官书》中,即清楚提到一种十二州的制度:



太史公曰:自初生民以来,世主曷尝不曆日月星辰?及至五家三代,绍而明之。内冠带,外夷狄,分中国为十二州。仰则观象于天,俯则法类于地。天则有日月,地则有阴阳。天有五星,地有五行。天则有列宿,地则有州域。[53]



这种十二州的制度,究竟设立于何时,司马迁没有清楚说明,但《史记·天官书》另一处有记载说:“二十八舍主十二州,斗秉兼之,所从来久矣。”[54]似乎很早就有这种州域划分。可是,这不仅与汉初行用《禹贡》九州制的情况,存在明显的矛盾,而且也与《吕氏春秋》等早期文献论天文分野只有九州而无十二州之制的情况不符[55],显然不应当这样来理解司马迁的记述。《史记·天官书》这一记述,应当是泛论以天上二十八宿分主地上诸州的传统,至于地上诸州的实际划分状况和性质,乃是因时而异,而如上所述,十二州制似乎只能产生于元鼎五年十一月之后。据《汉书·律历志》与《史记·历书》记载,在汉武帝元封末年至太初元年之间,“招致方士唐都,分其天部”,三国曹魏人孟康,释此“分其天部”事,系“谓分部二十八宿为矩度”[56]。以“二十八舍主十二州”的分野学说,很可能就是在这时由唐都所操持划定,而司马迁父太史公谈,正是“学天官于唐都”[57],《史记·天官书》自然很容易采用唐都的学说。

《史记·天官书》叙述天文分野时讲到的十一个州,若再加上与之并列的三河地区,将其视作一州,即正与司马迁所记十二州制相合,所以,这应当就是西汉继沿用《禹贡》九州之后所划分的十二州。只是三河所在地区的州名,司马迁在《史记》当中没有明确记载。目前唯一能够借以推测的线索,是《史记·天官书》的下述记载:



月食始日,……凡百一十三月而复始。故月蚀,常也;日蚀,为不臧也。甲、乙,四海之外,日月不占。丙、丁,江淮、海岱也。戊、己,中州、河济也。庚、辛,华山以西。壬、癸,恒山以东北。[58]



《史记·天官书》复有记载云:



北斗七星,所谓“旋、玑、玉衡,以齐七政”。……用昏建者杓。杓,自华以西南。夜半建者衡。衡,殷中州、河济之间。平旦建者魁。魁,海岱以东北也。[59]



中州之称,于史籍中似始见于此,疑即三河所在这一州域的名称。盖因三河地居天下之中[60],故以名州。后世以中州指称中原,疑亦滥觞于此。

假若姑且以“中州”作为三河所在这一区域的州名,那么,西汉继《禹贡》九州之后所划分的十二州便应为:兖州、豫州、幽州、扬州(杨州)、青州、并州、徐州、冀州、益州、雍州、中州、荆州。



三、西汉州制的初始性质

既然远在汉武帝设立十三刺史部之前很久,州制即已经在西汉王朝中行用,而且还经历了由九州到十二州的演变,那么,它究竟是怎样性质的一种区划呢?

阐释这一问题,需要首先认证刺史部的性质和刺史一职在设立之初的职责。刺史部初设之时,它的职责非常明确,这在东汉蔡质所撰述的《汉官典职仪式选用》一书当中有清楚记述:



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渉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埶,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61]



一言以蔽之,刺史的主要任务是监察地方郡级二千石官员是否有犯法违纪和严重处置失当行为,以及违法占有田宅或是欺凌百姓的豪富,也就是仅仅局限于针对地方郡级二千石官员行政执法情况以及“强宗豪右”恃强凌弱行为的监察职责,即所谓“六条之外不察”[62],基于上述记载,学术界一直将刺史部视作行政监察区。在这一基础之上,再来审视州的性质。

杨宽曾研究指出,君王监察地方的制度,始自战国时期,至汉武帝设置刺史部,就是这种朝廷监察地方制度逐渐完善的结果。杨宽同时还指出,与监察制度相平行,在战国时期还施行有一种君王视察地方的制度。这种视察制度,在战国时期往往称作“巡行”、“循行”、或“行县”,乃是由实行分封制时期的天子“巡狩”制度演变而来。过去天子巡狩,有两重目的,一是督导农业生产,二是通过祭祀名山大川、接见四方诸侯、订正历法、整顿典章礼制等行为,来体现其统治权威,巩固政权[63]。另有人研究指出,这种天子巡狩制度,还应当包括有养老尊贤和观览风俗等项内容[64]。杨宽还指出,秦汉时期,仍在沿承着这样的视察制度,而秦朝的视察地方制度,主要体现为秦始皇率领群臣巡行天下[65]。

关于西汉的视察制度,杨氏所论则尚欠周详。杨宽认为,西汉是将设置地方监察官和视察地方制度密切结合起来。这一说法,显得有些模糊不清,而且也颇欠妥帖。

首先,杨氏认为,前文第二节所述汉文帝十三年“遣丞相史出刺”事、以及丞相属下“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诸事, 即是汉武帝设置十三刺史部的前身。这一看法,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按照本文上一节所引述《通典》的说法,按州出刺的丞相史,乃是以之督导设在诸郡的监察御史,其职能已经与后来的部刺史非常接近。不过,汉武帝还曾经多次派遣使者,巡行天下,杨宽没有能够叙述清楚这种视察行为与上述监察行为的关系,特别是在它们各自的职能区域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处于怎样一种状态。

按照《通典》的记载,汉初丞相史出刺的各州,在当时即属于监察区的性质,这一点应当不会有什么异议。这种监察区的性质,与后来汉武帝设置的十三刺史部,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只是出刺诸州的丞相史这一职位,一如《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并非经常性的设置而已;这也就意味着,在奉命出刺的丞相史与其所督导的各州之间,恐怕还不会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另一方面,汉初州的职能,也并不仅仅局限为单一性质的监察区。如上一节所述,汉代派遣丞相史出刺诸州的时间,现在最早只能确认在文帝十三年。在此之前,是否曾存在过类似的监察制度,还无法得到证实。在汉代的历史上,文帝是一位很有作为而且相当关键的帝王,许多典章制度,实际上是创制发轫于文帝时期。孝文皇帝卒后得以享用“太宗之庙”的尊荣,似乎并非仅仅缘自其“广恩博施”的厚德,他也同样建有值得“著于竹帛,施于万世”的功业[66]。司马迁评价汉文帝,谓其“本好刑名之言”[67],而国家的纲纪政制正是所谓“刑名”的核心内容。

西汉初年,沿承秦制,严厉限制关中与关东地区的人员往来,出入其间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传”来作为通行凭证[68]。汉文帝十二年三月,在一定程度上开放关中与关东之间的严厉禁限,“除关无用传”[69];至景帝四年,因关东吴楚七国的反叛始“复置诸关用传出入”[70]。文帝死后,汉景帝在称颂其君临天下的历史功绩时,即首举此事云:“通关梁,不异远方。”[71]可见这是当时政治生活中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汉文帝紧接着这次“开通关梁”之后一年,就“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二者都是有关地域控驭的重大举措,其相互之间,恐怕不会毫无关联。

放松关禁,方便人员往来,有利于全国各地的交流,必然会促进社会的发展,但人员流动性的增加,尤其是那些希图“游宦诸侯”的策士,得以自由往来于关中内外,也潜存着危害关中乃至社稷安全的危险。特别是关禁在限制人员通行的同时,还限止马匹出关到关东地区[72]。马是当时人员骑乘的主要交通工具,开放人员往来,必然也要解除马匹出关之禁;而马匹除了民间用作骑乘工具之外,更重要的用途,还是当时最为重要的军事装备,一旦随意出入,自然会增大关东地区威胁关中的实力。因此,在开放关禁的同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减低其危害,而通过派遣丞相史出刺诸州以监督各地的行政运作,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以关东为主的地方势力起到遏制的作用。据此推测,汉代丞相史出刺诸州的制度,就应当始创于《通典》所记文帝十三年的时候。

然而,州制出现于文帝十三年朝廷派员出刺诸州之前,却是明确无误的事实。因此,在这之前,“州”还应当是具有监察以外某种行政职能的一种区划。在上一节中曾论及元鼎四年汉武帝在巡幸汾阴后土祠、荥阳、洛阳等地后,下诏云:“祭地冀州,瞻望河洛,巡省豫州,观于周室。”这种巡省,正是直接由秦始皇那里沿承下来的上古君王视察地方的制度,即《易经》所云“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73]。值得注意的是,汉武帝在诏书中明确提到他是巡行于冀州和豫州,这表明“州”在当时,很可能也是一种视察区;而且除了监察区和视察区以外,也看不出这种“州”还有可能是其他任何一类的行政职能区域。

尽管从秦始皇巡行天下的视察行为当中,我们看不出秦朝曾经存在过视察区域的划分,但《尚书·尧典》记述帝尧巡狩四方,却是有明确的区域分别和顺序排列,即二月东巡岱宗、五月南巡南岳、八月西巡西岳、十一月北巡北岳[74]。秦始皇和汉武帝率领群臣巡行,从来也没有真的想要一一周游天下各地,从而也不必刻板地遵行《尧典》记述的做法;但是,假若由天子派遣官员来代行这种视察的权力,确实要巡行到天下每一处地方,便绝不可能由一个人或是仅仅派遣一批官员同行同止来周历各地,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取法于古礼,派遣几路使节,分区施行。

周时天子派员代为巡视地方,以劝农、慰问、赈灾,这在《周礼》和《礼记》等文献当中即有所记载[75]。汉朝皇帝本人巡行地方视察的最早记载,应属高祖刘邦伪游云梦以擒取韩信一事[76];反映天子派员视察地方的最早事件,则是文帝十二年在“除关无用传”之后,“遣谒者劳赐三老,……及问民所不便安”[77]。汉家国土广袤,这些出使的谒者,自然要分区宣示王命。司马迁在评价汉文帝“本好刑名之言”的同时,还称道其一改高祖以迄惠帝、吕后时期“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的状况,对儒生文学之士,亦“颇征用”之[78]。联系到较此稍前汉文帝正刚刚取消关中与关东之间的关禁、“不异远方”而使天下同为一家的情况,可以推测,完全有可能就是在取消关禁的同时,汉文帝听取儒生的建议,依照经书《禹贡》的记载,将全国疆土划分成九个州域,作为朝廷遣使视察以体现其统治权威的区域划分[79]。

从文帝十二年这次派遣谒者代替自己视察地方时起,终西京一代,汉廷曾屡屡遣使巡行各地,进行视察,而尤以武帝时期为甚[80]。其中发生在元封五年十三刺史部设置之前者,如与文帝十二年派遣谒者“劳赐三老”的情况非常相似,汉武帝在元狩元年下诏曰:“……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曰‘皇帝使谒者,赐县三老、孝者帛。……’。”元狩三年,武帝又“遣谒者劝有水灾郡种宿麦,举吏民能假贷贫民者以名闻”。元狩六年,武帝复诏曰:“……今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振业者贷与之。谕三老孝弟以为民师,举独行之君子,征诣行在所。……”元鼎二年,关东大水,“饿死者以千数”,武帝再一次下诏说:“……今水潦移于江南,迫隆冬至,朕惧其饥寒不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遣博士等分循行,谕告所抵,无令重困。吏民有振饥民免其厄者,具举以闻。”[81]文帝划定的九州视察区,显然可以为天子派员行使这种视察权提供很大的便利,而这些视察行为,都是在丞相史出刺诸州“不常置”的情况下,帝王另行派遣其他官员来进行的,可见杨宽谓西汉时期已经将监察官和天子派员视察地方的制度结合为一事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如前文所述,及至这种九州视察区设置的下一年,亦即文帝十三年,为弥补关禁松弛之后可能带来的危害,文帝复又将其用作监察区域,派遣丞相史分州出刺诸郡。于是,这种九州视察区实际上便已经与监察区合二而一。

上述推测,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但是,却可以合理地解释当时朝廷的各项相关举措,同时也能够通畅地说明汉代州制在后来的发展变化。



四、汉武帝之广关拓边与改行十二州的地理背景

西汉十二州的设置时间,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是,却可以根据其他一些相关情况,做出大致的推测。十二州中,除了原来行用的《禹贡》九州之外,新增有幽州、并州和“中州”;另外,原有九州中“改梁曰益”,则见于前文第一节引述之《汉书·地理志》的记载。透过这当中一些新见的州名,可以进一步寻绎出汉代州制由九州到十二州的演进历程。

益州为梁州所改名,而《汉书》记载,武帝元封二年秋,“遣将军郭昌、中郎将卫广,发巴蜀兵平西南夷未服者,以为益州郡”[82]。假若元封二年郭昌等“平西南夷未服者”后设立益州郡时,益州一名已经行用,那么,“益州郡”这一郡名,则将显得殊为怪异。因为在“改梁曰益”之后,这里即应隶属于益州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会将“益州郡”这一郡名理解为“益州之辖郡”,而这显然有违常理,不符合中国古代地名命名通行的规则。由此可以推论,迄至元封二年的秋天,西汉朝廷应当尚未改称梁州为益州,这也就意味着汉文帝设定的九州体制应当一直沿用到这一时期。

从汉武帝元封二年秋汉廷设置益州郡时起,到前面第二节所说元封五年夏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时止,由九州改为十二州,就发生在这不到三年的时间内。九州是写在《尚书·禹贡》当中倍受尊崇的神圣制度,如果没有什么特别重大的政治原因,绝不会轻易更改。那么,在这三年期间,以及在这之前一段时间内,西汉朝廷究竟做出了哪些变革而引发了这一地理区划的转变呢?

在隋唐政治史研究中,今人陈寅恪总结有所谓“关中本位”政策,主要是指地域政治集团;而秦汉时期则在地缘政治意义上,有一更为强烈的“关中本位”政策,其核心内容是区别对待关中和关东地区[83],依托关中,控御关东,特别是中原地带[84]。上节所述关中与关东地区之间人员往来与马匹出入的限制,即是这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这里所说的关中,本来只是指秦人赖以崛起的今关中平原,后来随着秦国疆域的扩展,扩大成为包括今陕北、陇东和巴蜀地区在内的整个西部区域,在此姑且称作“大关中”区域[85]。秦汉两朝这种区别对待京师周围区域与其外围地带的地域政策,源自其同样依赖西部关中地区吞并天下并在此建都,而这一政策在古代政治地理上更深一层的涵义,则是《禹贡》等上古典籍所记同心圈层式五服制度的具体施行和体现,即以京城长安为核心,其外环以三辅地区,三辅之外再周以关中地区,关中的外围便是关东地区,只不过关东未能环绕关中,而京师与畿辅地区又僻处西边,偏离全国几何中心较远。

不管是在军事上以大关中控扼关东,“搤天下之亢而拊其背”,“独以一面东制诸侯”[86],还是在政治上施行不同的政策,区别对待,都需要在大关中与关东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体现这条界线的标志,便是横亘在这两大区域之间的自然阻隔和设在其间通道上的关隘。

今山陕两省之间的黄河南流河道,是大关中区域北部与关东的天然分界,早在战国初期,秦厉公和秦灵公时期,即曾有“壍河旁”和“城、壍河濒”的举措,利用黄河河道作为东部防线[87]。云梦睡虎地秦简《田律》记述秦朝有所谓“河禁”[88],这应当是设在大关中东面黄河岸边的禁地;联系张家山西汉初年汉简《津关令》中与关中东部函谷关诸要隘相并称的“河塞”[89],可证秦至西汉初年,一直是以这段黄河河道,作为大关中北部区域的界限。在大关中区域的中部,其东侧是以崤山山地作为界限。再向东南,依次为豫西、鄂西、湘西及其南延山地。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所记临晋关、函谷关、武关、郧关、扜关(扞关)诸关隘,便是当时限隔大关中与关东地区的关隘[90]。

在大关中东部诸关隘当中,战国以来设在崤山山间谷道上的函谷关最为重要,因为它控制着关中与关东中原地区往来最重要的通道。函谷关本来设在今河南灵宝附近[91],至汉武帝元鼎三年冬,东迁至约三百里外的今河南新安,而依旧沿用原来的关名[92]。关于汉武帝这次东移函谷关的原因,东汉应劭曾解释说,是因为楼船将军杨仆数有大功,耻为关外民,故请求武帝移关[93]。案杨仆家在弘农宜阳,正处于今河南灵宝函谷关旧关之外、今河南新安函谷关新关之内[94],故今论者多依从应氏此说[95]。函谷关既然是汉朝都城安危所系之天下第一要隘,似乎不大可能仅仅因为某一个将领的脸面而轻易移动。宋人王益之早已指斥其说云:“杨仆以伐南越,方为楼船将军,犹在二年之后,兼是时仆亦未尝有大功也。”故在所纂《西汉年纪》中弃而不取其说[96],后来清人何焯、周寿昌和近人杨树达,也都注意到并且指出,应劭的说法实出于传言,不可信从[97]。

实际上武帝这次迁移函谷关,是对汉朝地域政策与大关中布防方略的大调整,所做调整,并不仅限于函谷关一处。《汉书·代孝王参传》有记载云:



代孝王参,初立为太原王。四年,代王武徙为淮阳王,而参徙为代王,复并得太原,都晋阳如故。……十七年薨,子共王登嗣。二十九年薨,子义嗣。元鼎中,汉广关,以常山为阻,徙代王于清河,是为刚王。[98]



《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记此“复置清河国”,以及代王“徙清河”,以其故地为“太原郡”,诸事俱在移置函谷关的元鼎三年[99],两相参证,函谷关的移徙,也应属于这次汉武帝“广关”的举措之一;而由代王因“广关”而被改迁封地一事当中,可以更清楚看出汉廷这次“广关”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史记·平准书》记同事作“益广关”[100],尤能显现出其增益拓广关中的本质特征。

《汉书·代孝王参传》所说“常山为阻”之“常山”,本名恒山,汉人因避文帝刘恒名讳而改称常山[101]。在汉武帝“广关”之前,由刘参迄至刘义的历世代王,王国属地都在恒山以西[102];而新改移的封地清河,则位于恒山以东今河北清河与山东临清一带。汉廷徙代国于清河之后,恒山以西,便统统纳入汉廷直辖之下,在政治地理上涵义,则是将汉廷视作根本重地的关中地区的区域范围,向东扩展到恒山脚下。

恒山只是太行山脉中间的一个地段。汉武帝“广关”后,大关中区域在这一带的完整分界线,可以借助如下史事加以判断:



(汉成帝阳朔二年)秋,关东大水,流民欲入函谷、天井、壶口、五阮关者,勿苛留。[103]



天井、壶口、五阮诸关与函谷关相并列,显然这些关口与函谷关一样,起着分隔大关中与关东两大区域的作用。此函谷关自是指汉武帝移关后的新关;弘农郡东界上另有陆浑关,与此函谷新关南北并列[104],同样起着阻隔关中、关东的作用。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天井关与壶口关并属上党郡;而且上党郡还另设有上党关和石研关[105]。这四所关隘的具体位置,虽然还需要详细考证,但大致都处于上党郡的东南境亦即太行山上,应当没有什么问题[106]。五阮关,东汉人应劭谓设置“在代郡”[107],今本《汉书·地理志》代郡下记云“有五原关”,当即此关;《汉书·地理志》记载代郡还另设有常山关[108]。这两处关隘的位置,也都应当是在代郡东境的太行山上[109]。

由上述诸关的位置可以清楚看出,在汉武帝元鼎三年“广关”之后,大关中北部区域的东界,已经由黄河一线,推移至太行山一线。西汉末年扬雄撰著《方言》一书,归纳总括各区域词汇异同,因秦、晋两国旧地,用词往往一致,所以将其归并为同一方言区域,而杨雄在叙述这一区域时,每每谓“自关而西秦晋之间”云云[110],这里所说的“关”,就应当是指汉武帝“广关”之后,在太行山上设立的这些关隘[111]。

  这次“广关”举措,实际上还涉及到一部分关隘向外推延后关口外侧的地域。在广关后关内辖郡太原郡的东侧,原本设有常山国,《史记·封禅书》记述其遭武帝罢废事云:



于是济北王以为天子且封禅,乃上书献太山及其旁邑,天子以他县偿之。常山王有罪,迁,天子封其弟于真定,以续先王祀,而以常山为郡,然后五岳皆在天子之邦。[112]



这里所说常山王,是指景帝子刘舜的儿子刘勃,其继承王位,事在汉武帝元鼎三年四月[113],“王数月,废,国除”,武帝下诏册封其弟刘平为真定王[114]。据《史记·五宗世家》和《汉书·地理志》记载,其时已至元鼎四年[115]。由此可见,常山废国为郡,改由朝廷直接统辖,距函谷关东移最多也不过仅一年上下时间,二者之间恐怕不会毫无关联。刘平真定国的地域范围,大致仅有原常山国国都真定周围四县之地[116];常山国其馀辖境,均被收归汉廷直接管领之下,而在这其中,即包括有由关内的太原越太行山东出要道井陉[117]。其实不仅是井陉,就连常山界内的恒山被划归汉廷直辖,似乎也不单单是为使岳山置于天子之邦,因为上述关内关外界线上的常山关,就设在恒山北侧[118]。将常山由国改郡,可以用它来充作拱卫关门的屏障。

大关中区域南部的东界,前述武关、郧关、扜关(扞关)诸关,作为界限的标志,由于地形的限制,若轻易向外拓展,将失去有利地势的依托,所以,终西汉一朝,应始终没有改变。《汉书·地理志》记事以西汉末年的元延、绥和之际为断限,却仍记有郧关和扜关(扞关)[119];《汉书·地理志》虽未记武关,但这很可能是今传文本存有缺漏所致,因相关史事表明,直至汉末,武关仍是拱卫关中的重要关隘[120]。凡此,足以证明上述武关诸关一直沿用未变。

由长江三峡和四川盆地东南缘再向南,西汉初兴时,本来放弃了秦时已经“颇置吏”于彼的滇池附近地区,而与西南诸夷“关蜀故徼”[121]。汉武帝元鼎六年,复又新增设有牂柯郡,使得大关中区域的东南界,也比从前向外有所拓展。《汉书·地理志》记载汉廷在牂柯郡设有柱蒲关和进桑关,进桑关位于进桑县境内,侧临麋水即今红河;柱蒲关所在不详,但参照《水经注》的记载,应侧临牂柯江即今红水河。这两座关口的具体位置,虽然还需要详细考索,但应当分别是牂柯郡东境上控制牂柯江和麋水这两条重要水上通道的关隘[122]。

综合以上所述,汉武帝元鼎年间,大关中区域北部的东界,由以临晋关为标志的黄河一线,向东推进至太行山一线;中部区域的东界,由旧函谷关,向东推进至新函谷关;南部区域的东界,由四川盆地东南缘,向东南推进至柱蒲关、进桑关一线的滇桂、黔桂间山地。通过增大关中区域的范围,特别是函谷关的东移和太行山以东地区划入关中,大大增强了朝廷依托关中以控制关东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效力。

除了向东大幅度扩展之外,迄至元鼎年间,与汉初相比,大关中区域向西北面、西面和西南面,也都有很大扩展。在西北方面,元朔二年,卫青率军大举反击匈奴,收复秦始皇时占据的河南地,重新在阳山上设立边防线[123];在西面,河西四郡的设置年代,尽管众说纷纭,但至迟在元鼎六年已经设置酒泉郡,应该说是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124],这也就意味着此时汉廷至少已经控制了河西走廊上酒泉以东的所有区域;在西南方面,元鼎六年开拓西南边地,在设立牂柯郡的同时,又设置有武都、越嶲、沈黎、文山诸郡[125],控制的地域范围,延展至今云南地区。至元封二年秋平西南夷未服者增设益州郡,复又进一步扩展了关中的地域范围以及汉朝在西南的疆域。

另一方面,汉朝在关中地区以外的疆域,也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大幅度拓展。在岭南地区,元鼎五年夏,南越王相吕嘉起兵反叛,武帝利用这一特殊时机,派遣大兵,征伐南越。翌年亦即元鼎六年,汉军顺利“定越地,以为南海、苍郁、郁林、合浦、交阯、九真、日南、珠厓、儋耳郡”[126],结束了自秦末以来一直脱离于朝廷直接管辖的这一独立王国,使岭南各地切实归入汉廷的版图。五岭以南地区自秦始皇三十三年起即已设立郡县,由中原王朝直接统辖,逮至秦末当地居民乃趁乱拥兵独立,汉高祖时虽然在名义上是接受汉朝册封的南越国,但实质上却一直是基本不受朝廷节制的“外诸侯”,只是相互“剖符通使”而已。迄至元鼎四年,汉武帝始试图迫使南越国“比内诸侯,三岁一朝,除边关”。此举非但未能取得成功,反而很快激起老臣吕嘉等率众公然反叛,好在汉武帝刘彻果断出兵,不仅化险为夷,还利用这一时机,干脆彻底削除了这一独立的地方政权,使岭南各地重归于中原朝廷的直接掌控之下[127]。

与岭南南越国的情况相似,在今武夷山东侧秦闽中郡故地的东越国,也是从秦朝末年起即一直脱离中原王朝的直接控制而自成一独立王国,汉廷讨平南越,使东越国王馀善感受到迫切的威胁和压力,于是,便在元鼎六年秋举兵反汉,且镌刻“武帝”御玺自立为帝,而汉武帝则同样迅速派兵镇压,翌年亦即元封元年便平定东越,并下诏令“迁其民于江淮间”,尽管史称汉廷“遂虚其地”[128],亦即暂时闲置荒弃,没有马上设置郡县,移民垦殖,但闽中的东越故地,毕竟从此才结束越人的统治,重又回归于中原王朝的版图之内。

对于西汉王朝来说,取得南越和东越,其实只是收复秦朝旧有的领土,汉武帝还有比这更大的疆界拓展目标和抱负。紧继收复东越之后,汉武帝随即在第二年,亦即元封二年,复又重施故伎,特地派遣使节涉何,谕示朝鲜王右渠,令其接受汉朝的统辖。因右渠“终不肯奉诏”,对此置之不理,涉何竟妄杀为其送行的朝鲜裨王长来为自己邀功,激使朝鲜发兵杀掉涉和。朝鲜此举,恰恰被汉武帝用作兴师问罪的借口,于是,便堂而皇之地“募天下死罪击朝鲜”。翌年,亦即元封三年夏,在汉朝强大的军事攻击下,“朝鲜斩其王右渠降,以其地为乐浪、临屯、玄菟、真番郡”[129],即所谓朝鲜四郡,汉朝完全占领朝鲜半岛。

上述汉廷平定南越、朝鲜两国的过程,充分反映出汉武帝向四周拓展疆土,本应有一套系统的预定设计,而从前后事态发展来看,占有朝鲜,应该说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其所有预设目标;也就是说,汉武帝的开疆拓土事业,至此已臻于全盛。不言而喻,汉武帝本人,对此不能不意满志得。

今所见存世西汉文字瓦当,多有书作“汉并天下”或“汉兼天下”者,更有个别具有明确纪年的瓦当,文作“惟汉三年,大并天下”[130]。过去系统考古发掘无多,研究者比较普遍地认为,这些文字瓦当应是汉初刘邦兼并天下时所制[131]。近年刘庆柱则研究指出,多年来的考古发掘成果表明,中国古代的文字瓦当,除极个别偶然事例外,最早应是出现于汉景帝时期,而迟至武帝时代,方始大量应用,过去所说秦或汉初的文字瓦当,均属误判,完全不可信从。所以,这类“汉并天下”瓦当,不可能属于西汉初年的高祖开国时期;而目前所知出土地点明确的“汉并天下”或“汉兼天下”瓦当,乃是出自汉武帝在位期间行用的建章宫、甘泉宫和上林苑长杨宫三处,所以,应为汉武帝时期所制。至于“汉并天下”或“汉兼天下”瓦当的具体涵义,刘庆柱认为:“应释为汉武帝通过政治、军事努力,将许多民族地区正式收入中国的版图,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统一的中央集权帝国得到蓬勃发展、巩固。”[132]刘氏所说考古方面的大量实际发掘证据,自然不容置疑;上述分析,也是合情合理,足以令人信从。不过,刘庆柱在论述过程中,始终回避了“惟汉三年,大并天下”这一方瓦当上文字内容的涵义,而从其高度相关的内容上看,“惟汉三年,大并天下”瓦当与“汉并天下”诸瓦,显然应当出自同一时期;因此,此瓦若非后人伪造的赝品[133],要想彻底阐明汉武帝制作“汉并天下”或“汉兼天下”瓦当的具体因缘,就必须对其做出合理的解释。

以前学者们释“汉并天下”诸瓦为西汉初年所制,是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解,显而易见,只有汉高祖刘邦以汉王而兼并天下的经历,能够与之相符;而“惟汉三年,大并天下”一瓦中“惟汉三年”的纪年形式,按照一般所理解的秦汉间通例,更非高祖三年莫属。可是,所有常规通例,事实上都只是已知经验的归纳,而在人们已知经验的范围之外,往往很有可能还存在着一些与此经验不相符合的特殊情况;研究历史问题时所做的归纳,由于存世史料不足或是模糊不清的限制,这种局限有时会显得更加突出。因此,分析“惟汉三年,大并天下”诸语的涵义,入手时即不宜过分拘泥以往所认定的汉代通行纪年形式。

首先,如前文所述,考古发掘已经证实,根本不可能存在西汉初年高祖时期的文字瓦当,更不用说像“惟汉三年,大并天下”这样文字繁多、内容复杂的瓦当,终有汉一朝,亦并不多见。其次,在汉高祖三年的时候,也根本不存在什么“大并天下”的情况。在这一年当中,楚汉相争,一直处于粘滞的胶着状态,不管是汉王刘邦的预期目标,还是汉军击楚攻城略地的实际进展,都绝然谈不上“大并天下”的问题;甚至汉王刘邦还曾一度被项羽围困在荥阳城中,因食物匮乏而向项羽请和,表示愿“割荥阳以西者为汉”,然而却遭到项羽拒绝,以致性命几乎不保,幸赖忠臣纪信奋勇充当替身,吸引楚军转移注意力,松懈戒备,方才得以脱身突出重围[134]。在这种情形下,“大并天下”云云,显然完全无从谈起。

除了高祖刘邦之外,西汉一朝堪称兼并天下的帝王,应该只有武帝刘彻一人。姑且不论汉武帝开拓西南夷、河西、朝鲜等中原政权前所未有之边地的功绩,即以秦始皇时已经据有的岭南和闽中两地而论,由于汉朝是在秦朝旧有疆域的基础上,通过武力兼并而攫取天下,衡量其是否完全取得“天下”,就应该以秦朝的疆界作为最基本的参照,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从这一意义上讲,刘邦其实并没有完成兼并“天下”的业绩;反过来讲,也只有据有岭南的南越以及武夷山东侧闽中东越故地的君王,称谓其“大并天下”,才算得上是名副其实,而汉武帝正符合这一条件。

如前所述,汉武帝攻取南越和东越两地,分别是在元鼎六年和元封元年,因此,“惟汉三年,大并天下”,就只能是指元封元年之后的某一“三年”,这也应当包括元封三年在内。刘庆柱在研究中曾经指出,“汉并天下”瓦当在建章宫遗址内多次出土,而建章宫始建于汉武帝太初元年,这在《汉书·武帝纪》中本有清楚记载[135],刘氏即由此推断这类瓦当应当流行于汉武帝时期[136]。今案武帝元封年号行用六年,随之即改元太初,既然太初元年已经烧造有“汉并天下”瓦当,即表明此时已经产生武帝并天下于汉家一朝的观念;而“惟汉三年,大并天下”这一瓦当,与“汉并天下”的浮泛称颂有所不同,显然是用以纪念武帝成为天下共奉神圣君主的具体年代,自然应当出现在此太初元年之前,这样就可以清楚断定,“惟汉三年,大并天下”云云这方瓦当,应当制作于元封三年,用以纪念和赞颂汉武帝开拓疆土的丰功伟绩。如上所述,正是在这一年的夏天,武帝将汉朝的疆土,拓展到前所未及的广阔地域,这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当时的中原政权所能直接控制地域的极限,在汉武帝的眼里,自然即意味着已经据有普天之下的每一处土地。

需要说明的是,像这种用“惟汉三年”来表述汉武帝元封三年的用法,虽然目前还没有见到完全相同的具体用例,不过战国至西汉前期实际行用的纪年方式,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此提供佐证。

当时人记述某帝王在位期间史事,只记其在位年数而无需标注出具体是哪一位帝王,这是汉武帝行用年号纪年以前普遍通行的用法。这种用法源自当时人对在位的帝王一般尊称作“今上”,所以,比较正式的用法,应当是写作“今上”或省称为“今”。其作“今上”者,如司马迁在《史记》当中即屡屡称用;其省作“今”者,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之“编年记”,写录于秦始皇三十年,其记秦始皇时年代,即始自“今元年”[137]。由此再进一步简省,即只标注年份而不称“今”字,当时行用的文牍,由于官吏彼此之间不会产生歧误,通常都是如此。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所抄录战国魏律,载录魏安釐王二十五年王命,即径作“二十五年”某月日云云[138];又如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汉简《奏讞书》所录秦至汉初高祖时期的司法案例,亦均但书某年某月某日,而俱无朝代、帝王之区别;张家山出土的西汉吕后二年律令,也是仅题作“二年律令”,不记其出自吕后当政时期[139]。专门用于纪年的历谱,则有湖南长沙马王堆出土西汉文帝时期的帛书《五星占》,记文帝初期诸年份,也是仅仅记作元、二、三年,没有标注“今上”或是“今”字[140]。至于这类铜器铭文,更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西汉文帝以前,只有极个别人如战国秦惠文王,于在位期间有过“改元”的做法,亦即中止正在行用的王年,启用另一元年,重新记其年数,其馀绝大多数君王,都自始及终仅使用“一元”纪年。汉文帝在位改元一次,景帝改元两次,今通行历史年表,标以“中元”、“后元”诸字样,俨若后世之年号,然而,顾炎武早已指出:“汉文帝后元年、景帝中元年、后元年,当时只是改为元年,后人追记之为‘中’、为‘后’耳。”[141]即系由后世史籍增以“中元”、“后元”,以区分其重新开启之元年,在当时则不管其为前元、中元,后元,都一样但谓之“今上某年”,或是只称“某年”而已。

汉武帝即位后,改元愈为频繁,迄至元封,一直是每六年一改,但起初只是沿承文、景成规,改启新元而已,并没有使用年号纪年。《史记·封禅书》记述元狩及此前之建元、元光等,均出自后来追记[142];北宋时人司马光则很早就考证指出:“元鼎年号,亦如建元、元光,皆后来追改之耳。” [143]元朝人胡三省亦沿承此说,明确论述道,汉武帝“自元鼎以前之年,皆有司所追命,其实年号之起在元鼎,故元封改元则始有诏书也”[144]。盖追记元狩以前年号,事在元鼎三年;而“元鼎”这一年号,缘自元鼎四年在汾阴得到宝鼎。这也就意味着汉武帝朝在元封年间以前,当时人实际行用的纪年方式,一如文帝、景帝时期,但谓之元年、二年、三年。《史记·三王世家》载汉武帝册封齐王闳、燕王旦和广陵王胥的策文,起首俱但称“维六年四月乙巳皇帝使御史大夫汤”庙立子某某为某某王云云[145],而武帝庙立这三位皇子为王,事在元狩六年[146],可证上述推论不诬。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还可以看出,其实就连元封这一年号,也还是属于追记的性质。虽然如胡三省所云,元封改元时武帝下有诏书,但这并不能说明自元封元年即已确立以年号纪年的方法。因奉行六年一改元的成规,在元封元年这一年的岁首冬十月,即已经改行新元,而实际下诏确定“元封”年号,却是在这一年夏四月登封泰山之后,汉武帝为表述其以此“自新,嘉与士大夫更始”的意愿,才诏令“其以十月为元封元年”[147]。由年初十月到夏季四月,时间已经过去整整半年,其属于事后逆推追记的性质,仅供史官事后记事时使用而非当时朝野实际行用的纪年方式,本一清二楚。这一事实表明,在元封年间,当时人实际纪年时,还应当是在沿用过去不冠年号、只称年数的纪年方法,借用清人赵翼的话来讲,便是“即有改元,亦不过以某年改作元年”而已[148]。在接续元封之后的太初元年,当时汉武帝改元的诏令,便是“其以七年为元年”[149],既不称“七年”从属元封,也不言“元年”属于哪一年号[150],一如当初战国秦惠文王开改元之首例时系以“十四年更为元年”的做法[151],正明确无疑地印证了这一点。真正在当时即行用年号纪年,最早只能勉强算作是始自接续元封之后的太初元年。

假若由此进一步探究,严格地讲,就连太初元年,在其年初,也是出自稍后追记。因为据上引武帝改元诏书,知当时只是“以(元封)七年为元年”,还没有确定“太初”年号。东汉人应劭阐释“太初”这一年号的由来说:“初用夏正,以正月为岁首,故改年为太初也。”[152]另外,这一年号,显然还与约略同时制定的《太初历》具有密切关联,当时乃是改元在先,议定汉《太初历》在后[153],当时相并施行有“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色上黄,数用五,定官名,协音律”等一系列改制举措,都发生在这一年“夏五月”[154],所以,“太初”年号也应当是在这一年五月间所追记。所谓“正历,以正月为岁首”,即将岁首由十月改至正月;在此之后,原来的六年一改元也调整为四年一改元,汉武帝对整个纪年体系和“宗庙百官之仪”都做了重大更改,“以为典常,垂之于后”[155],这些事件其相互之间显然具有密切的关连。除此之外,依照《史记·封禅书》所说,汉廷追记元狩以前诸年号,乃是因“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数”,故“一元曰‘建’,二元以长星曰‘光’,三元以郊得一角狩曰‘狩’云”(案三元应为元朔,此处疑有脱漏),后来又追记的元鼎、元封两个年号,同样是在“元”字上增添一表示吉祥“天瑞”的字。这样的年号,实际上只是为“元”年、二年之“元”字添加修饰成分,从本质上看,仍然还只是汉文帝以来每新启一元年后人便用中元、后元或一元、二元相区别的纪年方法,而自太初以后的年号,则已经基本脱离了这种形式。不过,武帝在征和(延和)四年以后,改行新元,可能是由于一时没有找到满意的吉祥名目,又曾一度倒退回到太初元年以前先改元、后追记年号的做法,所以,时人纪年,复又仅徒称元年、二年(后人追记,则称作“后元元年”、“后元二年”)而不赘饰年号[156]。

关于这一问题,过去陈直尝举述《筠清馆金石记》记有“高阳右军,建元二年”戈、杭州邹氏藏有建元元年砖、西安南郊曾出土有“建元四年长安高”陶尊、《小校经阁金文》记有元光二年尺诸事,以为建元、元光等年号“其非追记可知”[157];更早则有宋人赵明诚,在《金石录》中著录有建元二年刻石之“郑三益阙铭”,赵氏判断此阙应属汉武帝建元二年[158]。今案“建元”与“元光”这两个年号,在汉武帝以后,其他朝代都另有帝王使用,如清人叶昌炽即质疑赵明诚《金石录》所著录之建元二年“郑三益阙铭”说:“刘聪、苻坚皆以建元纪年,未必为汉石也。”[159]只有汉武帝一个人使用过的元朔、元狩、元鼎诸年号,则未见有确实可信的相关文物,能够印证其在当时即曾以之纪年。在这种情况下,若非明确排除上述“建元”、“元光”年号属于其他帝王的可能性,似乎还不能草率地用以否定《史记·封禅书》的明确记载[160]。

从上述背景出发,就可以清楚知晓,这方瓦当用“惟汉三年”来表示汉武帝元封三年,完全符合当时通行的纪年方式。不过,在这里还需要附带指出,“惟汉三年”的“汉”字,是用以表明此三年乃是当朝汉家天子的纪年。这是因为并世诸侯王乃至列侯还都行用自己在位的王年以自成一独立的纪元体系[161],这样,有时在相互之间就需要有所区别。存世汉文帝后元六年赵王群臣上醻刻石,题作“赵廿二年八月丙寅”[162],便是与此“惟汉三年”相对应的例证。

大关中区域范围的迅猛增长以及“大并天下”后整个西汉疆域的大幅度拓展,使得西汉王朝的地缘政治格局,较诸其开国之初,产生了重大变化,而这一变化,正是汉武帝改行十二州的地理背景。透过“惟汉三年,大并天下”这方瓦当,则可以推断,元封三年,对于汉武帝的疆域控制来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其重新区划天下,将九州更改为十二州,最有可能就发生在这一年征服朝鲜之后。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8-31
五、汉武帝十二州、十三刺史部与十四大区

在前文第二节中已经提出,西汉继《禹贡》九州之后所划分的十二州,应当是兖州、豫州、幽州、扬州(杨州)、青州、并州、徐州、冀州、益州、雍州、中州和荆州。不过,其中雍州的名称,还需要予以订正。因为前文已经述及,《汉书·地理志》明确记载说,武帝十三部中的州名,乃是“改雍曰凉”,所以,当时实际行用的州名应当是这个“凉州”。

改九州为十二州,其中最核心的改变,是将京畿周围地区,设为中州。所谓“中州”的范围,并不仅仅限止于前文所述三河地区,更为重要的是还包括有京城所在的三辅地区以及与之毗邻的弘农郡在内。

征和四年以后,汉廷置有司隶校尉。《汉书》记述司隶校尉的建置缘起及其职权所涵盖的地域范围说:



司隶校尉,周官,武帝征和四年初置。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后罢其兵,察三辅、三河、弘农。元帝初元四年,去节。[163]



如前文第一节所述,宋人王应麟在解释《汉书·地理志》有关汉代“十三州”问题的矛盾记载时,认为元封五年汉武帝设立十三部刺史时,曾在关中、三河地区置有一刺史,后来在征和二年,才将其改为上引《汉书》所记司隶校尉。这样看待司隶校尉辖区的设置问题,似乎可以解决顾颉刚所说班固两种说法之间的第一个重大矛盾,即:“置刺史部十三州事”前于置司隶十六年,“司隶既为十三州之一,然则置刺史时尚没有司隶,为什么不为十二州而为十三州”?不过,顾颉刚并未理会王应麟这种解释,竟毫不在意地反诘说:“事情固然好,可是证据在哪儿?”

若是完全依照王应麟的思路,以为司隶校尉属区在征和四年之前已经被划作一个刺史部,固然找不到任何证据;不过,若是脱离开汉武帝元封五年所设刺史部问题,单纯来看待汉代州制的演变,在确认汉初的九州于武帝元封三年更改为十二州的前提下,再来思考王应麟的看法,就会看到其中包含有更多合理的因素,也能够找到一些间接的迹象,用来证明这一问题。

在本文暂定为“中州”这一州内,河东、河南、河内三郡,虽然比较富庶,但面积相对过于狭小,自成一州,似乎与其他诸州不太相称。汉武帝去世刚过一年,在昭帝始元元年夏天发生的一件事情,可以更加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有司请河内属冀州,河东属并州。[164]



请注意这里根本没有谈到“刺史”或“刺史部”,因为这首先是州境的调整,而不是刺史部的改属。河东和河内所在的位置,决定了这两个郡、尤其是河东,在此之前若非隶属于像这次有司新请求改属的州分,则只能隶属于如同“中州”这样的州域之内,不大可能做出其他的划分。这一事件可以说明,河东郡和河内郡所在的“中州”,其范围绝不会仅限于三河地区;不然,在划走河东和河内两个郡之后,这个州只剩下河南一郡,绝对不能自存。联系后来司隶校尉职权所涉及的范围,有理由推测,汉武帝设立的中州,还应当包括有后来的三辅地区和弘农郡在内。

前文第二节中曾经讲到,司马迁在《史记·天官书》中涉及十二州时提到了十一个州名,其中的雍州,当时实际已经改称凉州,可是司马迁却依旧沿用旧日的州名,谓之曰:“东井、舆鬼,雍州。”这一点颇为引人注目。因为对另一个改称为益州的梁州,《史记·天官书》记述的是新的州名“益州”,而不是与雍州同期称用的“梁州”。雍州和益州这两种不同的州名用法,十分耐人寻味。

汉朝京畿所在的三辅地区,本是秦人疆土的核心区域,而战国时期的秦国,在汉文帝行用的《禹贡》九州体系当中,即隶属于雍州。另一方面,东井、舆鬼两宿司掌秦之分野,在战国星野体系当中,由来已久,并且因与秦末汉高祖刘邦入关取得天下事有关,而在西汉一朝获得了非常广泛的社会影响:



汉元年十月,五星聚于东井,以历推之,从岁星也。此高皇帝受命之符也。故客谓张耳曰:“东井秦地,汉王入秦,五星从岁星聚,当以义取天下。”秦王子婴降于枳道,汉王以属吏,……五年遂定天下,即帝位。此明岁星之崇义、东井为秦之地明效也。[165]



由于这一特殊因缘,东井对应于秦地的观念,朝廷绝不会去轻易改动;而它在汉朝社会上一定早已根深蒂固,事实上恐怕也难以变更。按照上文所做推测,汉武帝改九州为十二州之后,已经将三辅这一过去秦国的核心区域由雍州划归中州。在这种情形下,星占家在以十二州分配星野的时候,就不得不在旧有的星野学说传统与现实州制之间,做出一定的折衷变通。《史记·天官书》叙述东井、舆鬼两宿为“雍州”分野,实际上是在这里沿用着前此九州时代雍州的地域范围,即仍将三辅地区包括在内,而并非仅仅是沿承其旧名而已,前文第二节所引《星经》叙述同事作“东井、舆鬼,秦之分野,雍州”,可以印证这一点。由此也正可以反证,在汉武帝的十二州体系当中,一定对原来文帝九州体系中的雍州,做有重大调整。

这里之所以要区分开州制与刺史部制度来考虑中州的范围问题,是因为由前述汉代州制出现和发展的历程来看,州与刺史部的性质,最初显然并不相同。因而,论述西汉州制的创设和变迁,不能再像古往今来的学者那样将州与刺史部混为一事;同样,也不能简单将司隶校尉与刺史部或是州混同为一事。

前述司隶校尉初设时的职事为“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乃是执行特别的缉捕和监视行为的治安官员,统领有一支规模可观的治安部队,而且其权力所涵盖的地域范围,文献记载完全模糊不清。后来虽然“罢其兵”,规定司隶校尉仅以“察三辅、三河、弘农”为职事,并明确划定了它所司掌的区域;复在元帝初元四年,除去其所持之节,但这里所讲的“察”字,恐怕仍然与部刺史“省察治状”之“察”的“监察”语义会有所区别。盖“察”字本指审视察看,而需要审视察看者不惟监督吏治良否;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也需要着力审视察看。如汉武帝天汉二年尝诏关都尉云:“今豪杰多远交,依东方群盗,其谨察出入者。”[166]所说“谨察出入者”,即指治安纠察而非吏治监察,二者的性质应该有着明显的区别。

永始四年,成帝曾下诏指斥当时的社会奢侈风气说:“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亲属近臣,……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池,多蓄奴婢,被服绮縠,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葬埋过制。”因此,“申敕有司,以渐禁之”,并令“列侯近臣,各自省改”,为保证这一政令得以贯彻施行,成帝同时责成“司隶校尉察不变者”[167]。司隶校尉司掌的这一职事,显然已经超出前面第三节所述部刺史“六条问事”的范围,应当属于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内容,与督察地方二千石的吏治相比,更接近纠察治安的职能。更能体现出司隶校尉与刺史部职能迥不相同的事例,应属顾颉刚提到过的下面这一条史料:



鸿嘉元年春二月,诏曰:“朕承天地,获保宗庙,明有所蔽,徳不能绥,刑罚不中,众冤失职,趋阙告诉者不絶。是以阴阳错谬,寒暑失序,日月不光,百姓蒙辜,朕甚闵焉。书不云乎:‘即我御事,罔克耆寿,咎在厥躬。’方春生长时,临遣谏大夫理等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公卿大夫、部刺史明申敕守相,称朕意焉。其赐天下民爵一级,女子百戸牛酒,加赐鳏寡孤独高年帛。逋贷未入者勿收。”[168]



与各刺史部由刺史负责“申敕”明显不同,对于司隶校尉所“察”之三辅、三河和弘农地区,乃是由皇帝亲自出面委派朝臣“谏大夫”来实施这种监察行为[169];又哀帝初平当“使领河堤”治理黄河,主张“宜博求能浚川疏河者”,朝命“下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部刺史、三辅三河弘农太守举吏民能者”[170],也是将三辅、三河、弘农诸郡与各刺史部并称,而没有提及司隶校尉。这些事例可以充分说明司隶校尉并不是与部刺史相当的监察官,故司隶校尉辖区也不可能是监察区,总体上仍然应当属于一个专门用于维护京畿地区社会秩序的特别治安区,《汉书·百官公卿表》列司隶校尉一职于护军都尉、城门校尉诸武官之间,就是基于其这一基本属性。至于司隶校尉这一治安区管辖的范围,则是完全遵用了武帝十二州中的中州。

按照前文所做推测,汉武帝应是在元封三年,将原来施行的《禹贡》九州,改设为十二州。从理论上讲,在设置之初,这新设的十二州,在性质上应当与过去的九州一样,首先是视察区,同时也是监察区。这种混合的区划方式,一直被沿承未改,是由于二者都没有稳定的常设职事。视察性的巡行,都是随时因事差遣,本来也不需要常设;监察性的丞相史出刺,虽然从后来的情况看,确是有常设的必要,但在元封五年以前,却如同前文所述,实际上亦处于“不常置”的状况。

弄清元封三年这种十二州的背景,并且知晓十二州内中州的地域范围,似乎就很容易理解元封五年汉武帝所设十三刺史部的真实性质和具体办法。

按照《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元封五年,汉武帝在文帝十二年以后偶尔行用的“丞相遣史分刺州”做法的基础上,“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171];而《汉书·武帝纪》记此事则作“初置刺史部十三州”[172],两相参证,自是每刺史部设置一员固定的刺史,这十三刺史部也作为常设的监察区,改变了原来的十二监察区设置。

比较上述《汉书·武帝纪》的“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和《汉书·百官公卿表》的“初置部刺史”,还有前面第一节所引《汉书·地理志》“凡十三部,置刺史”的记载,可以看出,《汉书·武帝纪》“初置刺史部十三州”这句话中的“州”字,明显属于衍文,原文应只是“初置刺史部十三”。因此,武帝当时所设,只是十三个刺史部,并没有什么十三州,而这十三个刺史部也就是《汉书·地理志》郡国设置部分序论中所记述的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朔方和交阯刺史部。

在这次新设的十三个名为“刺史部”的监察区中,有十一个“刺史部”沿用了十二州中的州名,其中大多数刺史部也基本沿承了原来诸州的地域范围;剩下未设刺史部的一州,便是京师所在的中州[173]。在中州不设刺史部,原因亦不难判断,即如顾颉刚所云,“监察畿辅自为丞相官署的责任”,顾氏所举田仁以丞相长史“刺举三河”的事例,就是很有力的证明。盖田仁之“刺举三河”乃是在武帝设立十三部刺史之后,故足以证实中州地区的监察不仅为朝廷所直属,而且并未作为一个整体的监察区来对待,所以才会有田仁仅仅“刺举三河”而不涉及三辅与弘农郡的举措[174]。后来历史上与此同一道理的政区设置,其最为显著者便是元代将京畿周围地区归由中书省直接统管,而在全国各地另行分立诸行省,以“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175]。明了这一内在的本质性原因,便更容易理解,汉武帝所设置的中州,不可能只含有三河而没有京师所在的三辅以及介处于二者之间的弘农郡区域。

确认元封五年汉武帝在设立刺史部时,在原有十二州中留出中州没有划作刺史监察区,这也就意味着,汉文帝十三年以来合为一事的视察区与监察区,这时又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了分离。元封五年视察区与监察区的分离,并非仅仅局限为留出中州由朝廷直接督责、不再另行派员监察,而是在一些特殊地区,还突破原有州境的限制,划出了专门的监察区域,这就是朔方和交阯两个未冠州名刺史部的由来。

朔方和交阯两个刺史部的辖区一北一南,分别为今河套及其附近地区和岭南地区,都是汉武帝新近开拓的疆土。加强对这些新拓疆土的控制,显然是在这两个地区专门设置刺史部的主要原因。不过,汉武帝新开辟的土地,另外还有西北的河西地区、东北的朝鲜半岛以及西南诸郡,而且这些地区还都是首次归由中原政权直接统辖,不像朔方和交阯地区,早在秦始皇的时候就都曾经纳入过华夏的版图,因此,汉武帝特别重视这两个地区,应当还另有其他的原因。其实,这里的原因,也很简单,这就是自从秦朝以来,北胡南越,一直是中原政权两个最为重大的边患,汉武帝时虽然北讨匈奴、南征东、南两越,都取得了空前胜利,并且成功收复秦末以来的失地,但仍然不能掉以轻心,需要着力监控和防范[176]。

越人桀骜骁勇,自秦末起兵反叛时起,即一直希求完全摆脱中原政权的羁绊,很难彻底驯服;匈奴则自武帝元朔二年收复朔方以来,始终持续不断地袭扰这一带的边境地区,随时有可能卷土重来,而且朔方一带的“新秦中”地区南面侧临朝廷腹心重地关中,直接关系到江山社稷的安危,更需要特别予以重视。就在设立十三刺史部前一年的元封四年冬,汉武帝刘彻北出萧关,巡视元朔二年收复的“新秦中”边地,结果发现“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管理极为松懈。虽然武帝愤而“诛北地太守以下”,严厉惩治了失职的官员[177],但天高皇帝远,若是缺乏有力的经常性监察,这一边地的安全,还是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这才会特别设立朔方和交阯这两个刺史部。

在十三刺史部设立之后,未设刺史部的中州,仍作为独立的视察区而存在。十二州与十三刺史部是既有区别又相互交错重叠的两套区划。如前所述,在武帝征和四年以后至元帝初元四年之前这一段时间内,朝廷又在中州添设一由司隶校尉辖属的治安区。这一治安区与十三刺史部的监察区相互并行,在空间上完全没有交错。这样,司隶校尉就成为与刺史部并列的另一高等级政治区域,在元封五年所设十三刺史部的旧有基础上,使这一层级的大区增加到十四个。



六、十二州与十三刺史部的划分以及

西汉后期更十二州为十三州

如前所述,在汉武帝改行十二州之前,汉朝行用《禹贡》规划的九州。在《禹贡》当中,本来是以冀州作为王都的所在地,西汉都城长安所在的雍州,只是僻处于全国西北一隅。《禹贡》作者设计有一种理想的政治结构版图,是以王都为核心、服属关系向外逐层减弱的同心方格,即所谓甸、侯、绥、要、荒五服[178]。尽管《禹贡》当中对九州界域的划分,原本就并不符合这种五服的设计,九州与五服,自是两套互不相容的体系,但这并不妨碍后世对它的崇信和追慕。因为这样的地域格局,不仅仅是一种形式美观的政治蓝图,而是具有实在的便利,这便是帝都居天下之中,一方面使得“诸侯四方纳贡职,道里均”[179],便于京城与各地的交通联系,如同班固在《白虎通义》一书中论述帝王居处于国土中心的缘由时所说:“王者京师必择中土何?所以均教道,平往来,使善易以闻,为恶易以闻,明当惧慎,损于善恶。”[180];另一方面,又便于利用四面的诸层属地,作为“奋武卫”的藩篱[181]。

分析汉武帝十二州的地域划分情况,可以看出,刘彻改行十二州制,就是要在理想的政治地理设计与现实的地缘政治和军事地理需要之间,做出某种调和;更确切地说,是要将《禹贡》所规划的九州制与五服制较为合理地融合到同一套体系之内,为此,才不得不更改九州为十二州。

西汉开国之初在选择都城时,本来有两种方案,一是定鼎洛阳,一是建都关中。其中洛阳地处中原,颇有利于实施模仿五服制度的政区设置;而关中则可以占据更为有利的军事地理位置,即张良所述之“阻三面而守,独以一面东制诸侯”[182]。刘邦最终听从娄敬和张良的建议,选择了关中[183]。由于关中所在的雍州可以说是一个“边州”,这样一来,假如一直持续沿用《禹贡》的九州制度,也就无法在形式上很好地体现帝都位居天下之中的理想观念。事实上,在汉武帝完成“大并天下”的功业之前,汉朝的疆域范围,与《禹贡》时期大体相差不是很多,而关中的西面和北面,都邻近边地不远,因而,既没有理由重新划分州域,也没有合适的办法,能够将国都长安城周围地区改划到接近国土中心的州域之中,一切都只能沿承旧规。

武帝“大并天下”以后汉朝疆域的空前扩展,使得朝廷有可能在九州之外再增设新州,而增添州的数目,则为朝廷将京畿地区从“边州”改划到接近国土中心的“内州”,提供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必备条件;将京畿由“边州”改划到“内州”,还有一项重要的必备条件,这就是元鼎年间关中范围向东面的大幅度扩展。因为京畿不可能出离于关外,若不是向东大幅度“广关”,京畿便只能偏处于旧函谷关以西,自然无法接近国土中心。

当然,所谓国土中心,并不是绝对的几何中心。在西汉人的观念当中,三河地区就是其国家疆域的中心地带。司马迁在论述三河地区的区位特征时说道:



昔唐人都河东,殷人都河内,周人都河南。夫三河在天下之中,若鼎足,王者所更居也。[184]



这种以三河为天下之中的观念,其来有自。东汉王充在论述类似问题时曾经提到:“儒者论天下九州,……九州之内五千里,竟三河土中。周公卜宅,《经》曰:‘王者来绍上帝,自服于土中。’”[185]即谓周公卜居洛邑,乃因三河系“土中”之地,其《经》曰云云则是出自《尚书·召诰》。汉武帝将河东、河内、河南这三河地区划入京师所在的中州,就可以在形式上使帝都及京畿地区与所谓“天下之中”联系到一起,使之大体接近全国疆域的几何中心,这样就可以与五服制度的设计基本相吻合;同时,“唐人都河东,殷人都河内,周人都河南”的历史因缘,也可以为这种附会增添很大的神圣性[186]。另一方面,像这样将三河地区划入京畿,确实更便于控制东部地区,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关中因过于偏远而可能会出现的鞭长莫及的弊病。

特地划出中州,不仅是要将京师划归全国疆土的几何中心,同时还要使其脱离侧临外夷的“边州”,即在中州四面要有诸州围绕,这才贴近五服制度的设计。为此,原来长安城所在的雍州,除三辅地区之外,其馀诸郡被一分为二:大体上说,是原雍州北部诸郡,划归并州;而西部诸郡,则是改称凉州。

在前面第一节中已经谈到,关于西汉诸州的属郡,《汉书·地理志》在很大一部分郡国项下,记述有其上属于何州,然而却很不全面,还有一些郡国,并没有记载其隶属于哪一州域,其中甚至包括三辅、弘农与河东这样重要的郡。这显然应当是班固据以编纂的资料存在缺漏而造成的问题,或者是《汉书》成书后在流传过程中产生的严重缺损。尽管缺失不全,还是可以从《汉书·地理志》的记载当中,看出汉代州制划分的总体状况。

如前面第一节所述,《汉书·地理志》所记州域最为令人困惑的地方,是班固将交阯刺史部所辖的岭南区域称作“交州”。《汉书·地理志》记有豫州、冀州、兖州、徐州、青州、荆州、扬州、益州、并州、幽州、交州十一个州;再加上显然缺漏失载的凉州,为十二州;不过,这当中还缺少司隶校尉辖属的区域中州,合之应共有十三州,较武帝元封三年的十二州多出“交州”一州。顾颉刚和谭其骧以为《汉书·地理志》所记各郡国上属之州为东汉制度,其说自然难以令人信从。在前文梳理清楚的汉武帝本设有十二州这一事实基础上,则有理由推断,武帝设立的十二州制,在后来又发生了变化,《汉书·地理志》多出的这一交州,即应属后来所增添。

据《汉书·王莽传》记载,在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尝上奏主张更定州制云:



臣又闻圣王序天文、定地理,因山川民俗以制州界。汉家地广二帝三王,凡十三州,州名及界多不应经。《尧典》十有二州,后定为九州。汉家廓地辽远,州牧行部,远者三万馀里,不可为九。谨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以应正始。



这一建议,得到允准,并付诸实施[187]。文中所说“十三州”,今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依从清代殿本径行改为“十二州”。案这一校改,并没有其他可靠根据,似不宜信从。王莽在奏疏中说“《尧典》十有二州,后定为九州。汉家廓地辽远,州牧行部,远者三万馀里,不可为九。谨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以应正始”,足以表明在这次“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之前,汉朝实际行用的州制,既非九州,也不是十二州,所以,才需要讨论可不可以“为九”亦即改设为九州还是十二州的问题;前人如顾颉刚即以为“十二”乃属“后人误写”,本来“应作十三”。

王莽在上面引文中所讲的十三州,与《汉书·地理志》当中实际存在的十三州名相契合,应当属同一阶段的建置。前此四年,在平帝元始元年六月的时候,朝廷设置“大司农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劝农桑”[188]。大司农丞十三人“人部一州”,自然是设有十三州,说明改十二州为十三州,不得晚于此时。清人钱大昕曾经指出,班固《汉书·地理志》所记“郡国之名,以元始二年户口籍为断”[189]。这一断限年代,适值平帝设置十三大司农丞“人部一州”一年以后,因而,《汉书·地理志》所记各郡国上属的州名及其所辖属的区域,固然也应该是元始二年的实际情况[190]。

更改十二州制为十三州制,实际上只是在武帝时期十二州的基础上新增交州一州。前面第二节引述之胡广语,谓“汉既定南越之地,置交阯刺史,别于诸州”,揆诸情理,不难推测,岭南交州的地域范围,应当就是交阯刺史部的辖区。由于交阯刺史部地域辽阔,又有南岭阻隔使其自成一相对封闭的独立地域单元,与南岭以北地区往来联络很不方便,隶属于其他任意一州,都将会显得过于累赘;这样,久而久之,便转换成为独立的一个州。在这一点上,唐人杜佑阐释交阯刺史部与交州的关系,乃是“初为交阯,后为交州”[191],所说应该符合历史实际。与其他大多数州一样,交州既是监察区,同时也是视察区。汉代州制演变的这一重要环节,前人皆因未能领悟到州与刺史部的区别而无法认识和诠释清楚,或如周寿昌、顾颉刚将其视作东汉制度;或如清人全祖望乃因无法疏解这一困惑,而竟断然指斥说,《汉书·地理志》之交州,“是必后人妄行窜改者”[192]。

那么,在正式设置交州之前,交阯刺史部辖区又应隶属于哪一州呢?由于文献记载有阙,这一点现在已经很难清楚断定。不过,从地理位置上看,不外乎隶属于扬州或是荆州这两种可能。

荆州与岭南有灵渠水道相联结,在交通上或许会更便利一些;若是考虑到岭南地区与西北方面关中腹地内京城长安的联系,这一便利条件似乎显得尤为突出。然而,《后汉书》有记载云,东汉章帝建初八年时,大司农郑弘“因旧交阯七郡贡献转运,皆从东冶泛海而至,风波艰阻,沉溺相系”,遂“奏开零陵、桂阳峤道,于是夷通,至今遂为常路”。唐人李贤释之曰:“东冶,县,属会稽郡。《太康地理志》云汉武帝名为东冶,后改为东候官,今泉州闽县是。峤,岭也。夷,平也。”[193]据此,则此前岭南与中原交通,至少是物资运输,更多地还是依赖途经扬州界内会稽郡的海路。

扬州则一直辖有今福建地区的闽越(东越)故地,而闽越与岭南的南越,具有极为密切的种族和历史渊源,两越之间的舟楫往来,也既便利,又密切,上文所述郑弘奏开零陵、桂阳峤道事,更具体反映出东汉中期以前岭南与闽中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还是岭南与中原相互联系的主要路径,将闽越故地与南越故地划在同一州内,会便于统一管理。所以,交阯刺史部属地完全有可能划在扬州。《汉书·地理志》论岭南苍梧、郁林、合浦、交阯、九真、南海、日南诸郡天文分野,谓皆属“粤地,牵牛、婺女之分野也”,班固追溯当地的人文渊源,乃自勾践之居会稽述及闽越君王,而包括今福建地区闽越故地在内的“会稽、九江、丹阳、豫章、庐江、广陵、六安、临淮郡”这些大体属于扬州范围的郡国,乃是“吴地,斗分野也”[194]。案《汉书·地理志》之“粤”即“越”之异写,联系到前面第二节引述之《史记·天官书》,谓“斗,江湖。牵牛、婺女,杨州”;又《星经》谓“南斗、牵牛,吴、越之分野,扬州”,可知吴、越并属扬州,应是汉代通行的说法。参照这一点,不妨姑且推定,在西汉后期改十二州为十三州之前,岭南的交阯刺史部辖地乃是从属于扬州。

交阯刺史部后来改称交州,而西晋《太康地记》有记载云:“交州本属杨(扬)州。”[195]所说应当就是西汉交州尚未独立时的情况。较此更早,则《战国策》中有蔡泽谓范睢语,云吴起在楚时,“壹楚国之俗,南攻杨越”,东汉高诱释此“杨越”云:“越属扬州。”[196]晁错在汉文帝时论述守边事宜,也曾谈到秦人“南攻杨粤,置卒戍焉”;同样的说法,尚见于司马迁对南越历史的记述:“秦时已并天下,略定杨越,置桂林、南海、象郡,以谪徙民。”三国时人张晏解释这一“杨粤”或“杨越”的涵义说:“杨州之南越也。”[197]今案高诱、张晏诸人以“越属扬州”来阐释战国以迄秦时“杨越”的涵义,恐怕并不妥当。因为战国时虽已流行有诸多九州的说法,但不管是《禹贡》九州,还是在其他任何一家的九州学说当中,扬州的地域范围,都没有将岭南包括在内[198]。南方越人内部,区分繁多,夙有“百越”之称,如所谓闽越、南越、雒越、干越,即均属“百越”名义之下的不同族属,“杨越”的基本语义,也应当是这样。综合分析上述几种文献所记载的具体情况,“杨越”一词很可能是作为岭南越人族属的固定称谓[199],《史记·货殖列传》谓“九疑、苍梧以南至儋耳者,与江南大同俗,而杨越多焉”[200],基本能够证明这一点[201]。尽管如此,高诱和张晏谓南越各地曾经隶属于扬州,理应有所因承,这就是西汉行用十二州制时期的实际设置,从而可以印证,西晋《太康地记》谓交阯地区本来隶属于扬州,应当是在沿承一种久已有之的说法。

与交阯区域在州制划分上本隶属于扬州而另行单独析置一刺史部的情况相同,北面的朔方刺史部区域乃是隶属于并州,《汉书·地理志》记述朔方郡以及与之毗邻的五原郡俱“属并州”[202],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当年顾颉刚诸人,对本应隶属于朔方刺史部的朔方郡在《汉书·地理志》中竟记作“属并州”,曾百思不得其解,乃是由于未能理解州制与刺史部原本是两套不同的制度;现在将二者区分开来,正可依据这些记载,来复原汉代州制的本来面目。

假若抛开州制与刺史部制度的关系不谈,那么,关于汉代诸州或刺史部辖属郡国的问题,可以说顾颉刚、谭其骧两人已经做过比较完善的复原研究。因此,下面在明确区分开州制与刺史部制度的前提下,利用他们已有的研究成果[203],具体复原汉代诸州和刺史部辖属的地域。

元封三年武帝所设十二州,若遵循顾颉刚曾经使用过的方法,借用《汉书·地理志》所记元始二年的百三郡国来进行表述,其地域范围应当大致如下所列:



【中州】京兆尹    左冯翊    右扶风    弘农郡    河内郡    河南郡    河东郡

【凉州】陇西郡    金城郡    天水郡    安定郡    武威郡    张掖郡    酒泉郡  敦煌郡   

【并州】太原郡    上党郡    雁门郡    代  郡    定襄郡    云中郡  西河郡    朔方郡    五原郡    北地郡    上  郡

【冀州】常山郡    赵  国    魏  郡    中山国    真定国    巨鹿郡    广平郡    清河郡    信都郡    河间国

【兖州】东  郡    陈留郡    淮阳国    定陶国(济阴郡)    山阳郡    泰山郡    东平国    城阳国   

【豫州】颍川郡    汝南郡    沛  郡    梁  国

【荆州】南阳郡    南  郡    江夏郡    武陵郡    长沙国    零陵郡    桂阳郡   

【益州】武都郡    汉中郡    广汉郡    巴  郡    蜀  郡    越嶲郡    犍为郡    牂柯郡    益州郡   

【幽州】上谷郡    渔阳郡    右北平郡    辽西郡    辽东郡    玄菟郡    乐浪郡    涿  郡    广阳国    勃海郡

【青州】平原郡    济南郡    千乘郡    齐  郡    甾川国    北海郡    高密国    胶东国    东莱郡

【徐州】琅邪郡    东海郡    楚  国    临淮郡    泗水国    广陵国    鲁  国

【扬州】六安国    九江郡    庐江郡    丹阳郡    会稽郡    豫章郡    郁林郡    苍梧郡    南海郡    交阯郡    合浦郡    九真郡    日南郡



上述诸州境域,只能是一个很粗略的轮廓。这首先是因为平帝元始二年的疆域,较诸武帝元封三年的时候,已经发生了不少改变,如朝鲜四郡,失去临屯、真番两郡;设在今海南岛的儋耳、珠崖两郡,也不复存在。

其次,由于《汉书·地理志》所记各郡国上属之州,残缺不全,顾颉刚和谭其骧诸人的结论,有很多是出自间接的推测。在划定这些郡国的归属时,去取之间,难免要更多依赖主观的判断,研究者见仁见智,彼此不会完全相同。不过,这些判断上的出入,所涉及到的地域范围非常有限,一般不会影响本文所要论述的基本问题。在此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主要有下列几个郡国。

(1)并州的代郡。《汉书·地理志》本来记载代郡属幽州[204],但《晋书·地理志》在叙述并州的建置沿革时,谓汉武帝之并州,“统上党、太原、云中、上郡、雁门、代郡、定襄、五原、西河、朔方十郡”,代郡预名其间[205]。《晋书》虽然晚出于唐代初年,但其《地理志》追溯秦汉地理,往往有与《汉书·地理志》不同来源的早期资料作依据,史料价值实不容忽视。譬如所记秦始皇三十六郡,就远比《汉书·地理志》要更为准确[206]。前面第四节已经做过论述,代郡东界上设有常山关和五阮关(五原关),自汉武帝元鼎年间广关之后,直到成帝阳朔二年,仍是区隔关中与关东的两座重要关隘,汉武帝没有理由会将代郡划归关外的幽州,代郡只应隶属于并州。因此,《晋书·地理志》的记载,应该更接近汉武帝初设十二州时的本来面目,《汉书·地理志》所记应有讹误,或是到平帝元始二年时,又重新做了局部调整。东汉初年人王隆所撰《汉官篇》,叙述武帝十三刺史部,即谓并州包括有“代、晋、翟”诸地[207],足以印证《晋书·地理志》所记乃信而有徵。虽然论述的具体理由,与拙文不尽相同,但顾颉刚和谭其骧也都将代郡划在并州,结论并没有出入。

(2)并州的北地郡。北地郡上属之州,《汉书·地理志》阙载,钱大昕以为当属朔方刺史部[208],谭其骧进一步论证了钱大昕的看法[209],所说可从。因为按照本文所论,朔方刺史部系分割并州部分区域所置,故北地郡应当与朔方刺史部其他区域一样,隶属于并州。

(3)徐州的鲁国。《汉书·地理志》记鲁国乃“属豫州”[210],顾颉刚和谭其骧则置鲁国于徐州,理由是“《郡国志》于鲁国下注云,‘本属徐州,光武改属豫州’,可见此国在西汉时是属徐州的”[211]。今案《续汉书·郡国志》自注所说“本属徐州”,更有可能是指东汉光武帝所直接沿承的西汉末建置,未必是指武帝时期的郡国属州状况,不宜用以证明武帝时期的州域或刺史部属地。不过东汉王隆在《汉官篇》中记述西汉武帝时期徐州的地域范围,包含有“鲁、淮、沂”诸地,东汉中叶人胡广,在注释此说时明确讲到,汉武帝之徐州乃是“居鲁国,今治东海”[212]。可以据此推论,汉武帝所置徐州,应当包括鲁国在内,《汉书·地理志》所记隶属于豫州的情况,应是出自后来的更改。

周振鹤在全面复原西汉一朝郡国建置的基础上,曾撰文将顾颉刚、谭其骧两氏对西汉刺史部辖属郡国的研究成果,转换成元封五年的郡国建置[213]。依据周氏的结论,可将上述西汉诸州所辖郡国转换成元封五年的实际建置:



【中州】右内史    左内史    弘农郡    河内郡    河南郡    河东郡

【凉州】陇西郡    天水郡    安定郡    张掖郡    酒泉郡  敦煌郡

【并州】太原郡    上党郡    雁门郡    代  郡    定襄郡    云中郡  西河郡    朔方郡    五原郡    北地郡    上  郡

【冀州】常山郡    赵  国    魏  郡    中山国    真定国    巨鹿郡    广平郡    清河国    河间国    广川国

【兖州】东  郡    陈留郡    大河郡    淮阳国    济阴郡    山阳郡    泰山郡    城阳国    济北国

【豫州】颍川郡    汝南郡    沛  郡    梁  国

【荆州】南阳郡    南  郡    江夏郡    武陵郡    长沙国    零陵郡    桂阳郡   

【益州】武都郡    汉中郡    广汉郡    巴  郡    蜀  郡    越嶲郡    犍为郡    汶山郡    沈黎郡    牂柯郡    益州郡   

【幽州】上谷郡    渔阳郡    右北平郡    辽西郡    辽东郡    玄菟郡    乐浪郡    真番郡    临屯郡    涿  郡    燕  国    勃海郡

【青州】平原郡    济南郡    千乘郡    齐  郡    甾川国    北海郡    胶东国    胶西国    东莱郡

【徐州】琅邪郡    东海郡    楚  国    临淮郡    泗水国    广陵国    鲁  国

【扬州】六安国    九江郡    庐江郡    丹阳郡    会稽郡    豫章郡    郁林郡    苍梧郡    南海郡    交阯郡    合浦郡    象  郡    九真郡    日南郡    儋耳郡    珠崖郡



这样划定的十二州,京师所在的中州处于核心位置,环绕其四周,西面为凉州,北面为并州,东北面为冀州,东面为兖州,东南面为豫州,南面为荆州,西南面为益州;再向外围延展一个圈层,东北面有幽州,东面有青州和徐州,东南以及南面有扬州。虽然与理想的五服制度图之间,还存有一定差距,但较诸《禹贡》的九州,已经做了很大改进,可以说已经最大限度地将现实应用的州制与儒家理想的五服制度,调和到了同一套体制当中。

耐人寻味的是并州和益州这两个州的州名。并州这一州名,虽然此前已经见称于《周礼·职方》,而且并州位于中州北面的情况,也与《周礼》所记“正北曰并州”的方位相吻合,但汉武帝所设并州的地域范围,却并非完全依循《周礼》的记载,譬如易水为《周礼》并州境内的大川[214],而易水在汉代却全程流经幽州界内[215],两者之间,显然有着相当程度的差距。结合前面第四节所述汉武帝改设十二州的地理背景,以及汉代州制的实际区划状况,可以推测,汉廷命名这一区域为“并州”,应当还寓有合并此州地域于关中之内的涵义。结合益州的名称,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因为益州意即扩展西南的地域范围以增益汉朝的根本重地关中,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216]。

汉武帝元封五年设立十三刺史部,就是在上述十二州的基础上,从扬州中别析出岭南之南越故地,为交阯刺史部;又从并州中别析出元朔二年所得“河南地”新秦中及其邻近地区,设置朔方刺史部。这样,参照顾颉刚、谭其骧诸人对汉代刺史部的研究成果,可以推断,除去中州地区不设刺史部之外,在其馀十一州中,凉州、冀州、兖州、豫州、荆州、益州、幽州、青州、徐州都设立了同名刺史部,其辖境也应当与这些州原来的地域范围相同;从扬州境内析出岭南另设交阯刺史部后,扬州刺史部与交阯刺史部应当以南岭分界,即假若仍以平帝元始二年的郡国来表述的话,扬州刺史部辖有六安国、九江郡、庐江郡、丹阳郡、会稽郡、豫章郡诸郡国(元封五年的实有郡国同);交阯刺史部则辖有郁林郡、苍梧郡、南海郡、交阯郡、合浦郡、九真郡、日南郡诸郡(元封五年的实有属郡为郁林郡、苍梧郡、南海郡、交阯郡、合浦郡、象郡、九真郡、日南郡、儋耳郡、珠崖郡);从并州境内析出新秦中地及其附近地区另设朔方刺史部后,并州刺史部辖有太原郡、上党郡、雁门郡、代郡、定襄郡、云中郡诸郡(元封五年的实有属郡同),朔方刺史部辖有西河郡、朔方郡、五原郡、北地郡和上郡五郡(元封五年的实有属郡同)。

需要指出,前面第二节引述之胡广语,尝谓汉武帝“分雍州置朔方刺史”,这与汉书地理志关于并州辖境的记载不合,不可信从。应是汉武帝在元封三年改九州为十二州未久,随之在元封五年即又设立十三刺史部,而朔方刺史部的大部分区域,在行用十二州制之前的《禹贡》九州体系当中,本来应当隶属于雍州,从而很容易误导西汉末年以至东汉时人得出朔方刺史部是由雍州分置的错误印象。



七、西汉末年王莽改置之十二州

上一节已经谈到,根据《汉书·王莽传》的记载,在西汉末平帝元始五年,按照王莽上奏的建议,汉廷对州制又做出调整,改十三州为十二州。不过,《汉书·平帝纪》系此更十二州名事于元始四年[217],顾颉刚云“未详孰是”,两存其说;谭其骧则“疑当以《(王莽)传》为是”[218]。今案平帝时虽然已经全然“政自莽出”[219],但在名义上毕竟还是刘氏汉家的天下,汉廷自有史官逐时记述当朝大政发生的时间,所以,若无其他反证,像这类重大朝政的系时问题,一般还是要遵从当时帝王的本纪。荀悦撰述《汉纪》与司马光编纂《通鉴》,都在斟酌《平帝纪》与《王莽传》的记载之后,系此事于元始四年,就是这个道理[220]。

顾颉刚已经研究指出,扬雄撰写的《十二州箴》,描述的就是平帝元始四年这次改行的州制,所说可以信从。虽然王莽提出改革州制的主张,是要“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以应正始”,但实际上“十二州”只是秦时官本《尚书·尧典》当中方始提到的一种制度规划[221],而且即使是在这类所谓“经义”当中,从来也没有关于十二州州名和分界的具体记载。因此,王莽所说“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实际上只能是斟酌《尚书·禹贡》和《周礼·职方》所记述的九州而加以裁定安排。

扬雄的《十二州箴》,本名《州箴》,系模仿所谓《虞箴》而撰著[222],并不是历史记录,只是文学性的描述。所以,依据《十二州箴》,现在只能对汉末实行的十二州制,得出一个非常粗略的轮廓,无法进行很具体的复原。当年顾颉刚根据《十二州箴》描述的情况,推定当时“十二州之分界凡七事”,对诸州辖境做出了比较具体的复原,而谭其骧则以为“《州箴》里有许多话是绝对认真不得的”。不过,另一方面,顾颉刚也说:“文人的歌诗不能即看作那时的图志。”而谭其骧在对《十二州箴》不宜过分拘泥的前提下,也同样以为:“《州箴》虽然不可尽信,但也不必完全置之不理。”所以,利用《十二州箴》来解析汉末州制,需要注意的问题,关键在于合理地把握复原的程度,以及区分对待不同要素复原结果的可信程度。

首先,《十二州箴》清楚记述有完整的十二州州名,这一点基本没有疑义。这十二州的州名,依次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雍州、幽州、并州、交州[223]。在上述十二州中,冀、兖、青、徐、扬、荆、豫、益、雍、幽诸州,完全依循《禹贡》九州的次序,只是改《禹贡》的梁州为益州,沿承了汉武帝以来的名称;其馀幽、并二州,出自《职方》,也算得上是“以经义正十二州名”的内容。不过,排在最后面的“交州”这一个州,在所谓“经义”当中,却无论如何也找不到直接对应的依据;勉强可以被王莽用作凭借的经典文字,只能是《尚书·尧典》中“申命羲叔宅南交”这一句话[224]。

就州名和诸州的设置而言,王莽所谓“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其核心内容,只是省掉了“经义”中未有的“中州”。这是因为中州地处全国疆域的腹心地带,与《禹贡》等经书的记载,冲突十分明显;而像交州则因所处位置过于偏远,与“经义”没有绝然互不相容的矛盾。中州撤销后,其所辖诸郡的分割,应大体如顾颉刚所云,“把三辅属雍州,河南、弘农属豫州,河东、河内属冀州”。这一点应与《州箴》所述十二州名一样,基本可以确定下来。

扬雄《十二州箴》中的《并州牧箴》,有清楚记述云:“雍别朔方,河水悠悠,北辟獯鬻,南界泾流。”[225]据此,同样可以基本确定的是,原朔方刺史部属地依旧隶属于并州。顾颉刚等人过去因没有理清刺史部与州制的区别,以为至此始“并朔方部于并州,使本有的十三部缩成了十二州”,虽然所说似乎尚且未能中其肯綮,但据《十二州箴》以证成朔方刺史部区域在汉末从属于并州,这一结论依然十分重要。

顾颉刚分析《十二州箴》“洋洋冀州,鸿原大陆”的记述所得出的一项重要结论,是原来隶属于并州的太原、上党两郡,这时应当已经改属冀州;谭其骧虽然对依据《十二州箴》判断诸州辖界抱持很强的保留态度,却也同样以为顾文“考定河东、河内、太原、上党四郡当属冀州,皆甚合理,什九可信”。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而言,这一结论也大体可以确认。

其他诸州的境界划分,仅仅依据《十二州箴》,似乎还很难得出明确无疑的结论,如顾颉刚谓南阳郡应改属于豫州和安定郡之改属于并州,目前还只能说是一种很不确切的推测,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史事,进一步加以验证。不过,总的来说,王莽既然说是要“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还是会尽可能调整州界,使之与“经义”相符。联系后来新莽时期王莽所做各项繁琐的政区变更,像这样依循“经义”来调整州界,可以说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完全符合王莽的理政风格。因此,顾颉刚的基本研究取向,还是应当予以肯定。在这一点上,谭其骧对扬雄《十二州箴》所持轻视态度,似嫌过于消极。例如,谭其骧谓顾氏据《豫州牧箴》之“郁郁荆、河”定南阳改属于豫州,假若像这样一一坐实《十二州箴》描述的内容,那么,依照《徐州牧箴》所说“海、岱伊淮”,“介在泰山、琅邪间之城阳自亦应属徐”,假如“‘郁郁荆、河’信得,这几句也信得,这几句信不得,‘郁郁荆、河’也信不得”;谭氏且谓这些来自经典的套话,都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因而,不宜循此来寻绎汉末诸州的界域。今案即以谭氏所举这一例证而论,城阳在汉末改行十二州制时是否隶属于徐州,虽然尚无由得知,但如上一节所述,《汉书·地理志》记述鲁国属豫州,而《续汉书·郡国志》却谓鲁国“本属徐州,光武改属豫州”[226],东汉光武帝所承续的这种鲁国隶属于徐州的格局,很可能就是始于西汉末年这次诸州界域的调整。因为鲁国与城阳一样,正位于海岱之间。所以,今后继续研究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当如同谭其骧所指出的那样,要同等对待《十二州箴》中的同类描述;但另一方面,在这一前提之下,则是要像顾颉刚一样,充分重视分析利用《十二州箴》所描述的内容,而不是像谭其骧所主张的那样统统弃置这些史料。

本着以“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的基本原则,可以大致推断,见于《禹贡》记载的九州(包括改为益州的梁州),其州界原则上应当与《禹贡》诸州的分界大体吻合。由于《禹贡》成书于战国,所记诸州境域,大体上是以战国疆域为限,而南越诸地当时尚未归入战国诸国版图,所以,设在岭南的交州,与《禹贡》的九州在地域上不相叠加冲突,自可并行共存。只是今福建之闽越故地,在《禹贡》成书时期与岭南越人同样独立于战国列国之外,扬雄亦谓扬州(杨州)为“闽越北垠”[227],所以,在汉末所行十二州制当中,闽越故地很有可能曾隶属于交州而不是扬州。

至于《禹贡》九州当中与《职方》之幽、并二州相交错的冀、雍诸州,还需要再稍做分析。扬雄云幽州系“荡荡平川,惟冀之别”[228],即分自《禹贡》两河之间的冀州。谭其骧曾就汉末幽州的辖境论述说:“《幽州箴》有云:‘燕、赵本都’,赵国的都城在邯郸,距黄河已不甚远,常山、真定、中山、河间、信都、巨鹿、清河诸郡国,皆在其北,若邯郸属幽,那末冀州又跑到哪里去了?”今案“燕、赵本都”之“都”字,不一定要解作都城,盖《周礼》记云:“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郑玄注引《司马法》曰:“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 [229]故此“都”字应为边鄙之义,扬雄《幽州牧箴》中另有句云“北阨幽都”,其中的“都”字也与都城无关,而与此边鄙之语义相近。幽州的具体辖界,虽然现在还不易弄清,但依照上文所做分析,其据有燕赵两国北部沿边地带,应当可以断定。

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幽州和并州在哪里分界。按照扬雄“燕、赵本都”的说法,幽州至少应当包括一部分战国赵国北部的疆土,而赵国的北边,正处于《禹贡》冀州的北部,这正与幽州“惟冀之别”的总体概括相呼应;同时,从另一方面来看,扬雄《十二州箴》论述并州云:“雍别朔方,河水悠悠,北辟獯鬻,南界泾流,画兹朔土,正值幽方。”通篇都只谈朔方刺史部范围之内的事情,完全没有提及原汉武帝时期并州的其他区域,这意味着并州似乎并不含有朔方刺史部以外的任何地区。两相比照,可以推测,“惟冀之别”的幽州,范围可能包括有冀州北部两河之间的所有区域,即包含代郡和雁门郡在内(或许还有云中、定襄两郡);而由“雍别朔方”而构成的并州,其地域范围很可能仅限于今山陕之间黄河以西地区,即以原朔方刺史部为主,或许还包括有与之相邻的云中、定襄两郡。但是,这样的推测,与汉武帝以来十二州或十三州体系中的幽、并两州,差别过大,能否成立,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八、王莽新朝州制悬测

平帝元始四年更定的十二州制,至王莽新朝始建国四年,又做了新的更改:



莽至明堂,授诸侯茅土。下诏曰:“予以不德,袭于圣祖,为万国主。思安黎元,在于建侯,分州正域,以美风俗。追监前代,爰纲爰纪。惟在《尧典》,十有二州,卫有五服;《诗》国十五,抪遍九州,《殷颂》有‘奄有九有’之言。《禹贡》之九州无并、幽,《周礼·司马》则无徐、梁。帝王相改,各有云为。或昭其事,或大其本,厥义著明,其务一矣。昔周二后受命,故有东都、西都之居。予之受命,盖亦如之。其以洛阳为新室东都,常安为新室西都。邦畿连体,各有采任。州从《禹贡》为九,爵从周氏有五。……”[230]



授土、班爵、定都等一系列涉及朝纲大政的举措,与重新划分州制同时并行,可见这是王莽确定新朝体制的重大行为。然而,在历史文献当中,对于王莽新朝所行州制,却没有更多具体的记载,以致长久以来,其真实面目一直扑朔迷离。

20世纪30年代,谭其骧在《新莽职方考》一文中,曾就此考述说:“《莽传》中,……天凤元年,下书曰:‘九州之内县二千二百有三。’依文义,一若其时州制用九。案同传,天凤三年有并州牧宋弘,《禹贡》无并州,则不得谓元始制定之十二州,至始建国而从《禹贡》更为九也。……岂(莽)即位而后又有改九之议而未曾见诸实行乎?”[231]基于这样的认识,谭氏所撰《新莽职方考》叙述新朝州制,便对王莽九州,未予理睬,依旧沿用平帝元始四年的十二州来分配诸郡。顾颉刚考证两汉州制,则又完全承用了谭氏的结论。

对于这种完全忽视王莽实行九州制度的做法,有些学者并不赞同。如沈展如以为《汉书·王莽传》中有关并州牧宋弘的记事,只是反映出当时在遵用《禹贡》九州制度的前提下,对州名略有调整,“去冀而存并也”[232],即去掉冀州,留存并州这一州名。这固然也是一种解释的方式,但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记载,无法得到合理的说明,所以,依旧不能通畅地疏解王莽的九州制度。

直到近年,阎步克始注意到破解王莽九州制度的关键史料,并触及这一问题的实质性内容。这一史料乃是新莽天凤三年五月所颁布的一份诏书: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盖以天下养焉。《周礼》膳羞百有二十品,今诸侯各食其同、国、则;辟、任、附城食其邑;公、卿、大夫、元士食其采。多少之差,咸有条品。岁丰穰则充其礼,有灾害则有所损,与百姓同忧喜也。其用上计时通计,天下幸无灾害者,太官膳羞备其品矣;有灾害,以什率多少而损膳焉。东岳太师立国将军保东方三州一部二十五郡;南岳太傅前将军保南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西岳国师寕始将军保西方一州二部二十五郡;北岳国将卫将军保北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大司马保纳卿、言卿、仕卿、作卿,京尉、扶尉、兆队、右队,中部左洎前七部;大司徒保乐卿、典卿、宗卿、秩卿,翼尉、光尉、左队、前队,中部右部,有五郡;大司空保予卿、虞卿、共卿、工卿,师尉、列尉、祈队、后队,中部洎后十郡;及六司、六卿,皆随所属之公保其灾害,亦以十率多少而损其禄。[233]



阎步克分析上文后指出,王莽颁布的这一“保灾令”,透露出新莽州制的一个关键设置,即将原来《禹贡》中的豫州,再加上原西汉司隶校尉辖地,确定为“中部王畿”,不再计入九州数内;而另行补以那位“并州牧宋弘”所司掌的并州,与《禹贡》其馀八州合之,总为九州。按照这样的推想,王莽保灾令中所说四方诸州,便应当如下所示:



东部三州:徐州、兖州、青州;

南部二州:荆州、扬州;

西部二州:雍州、梁州;

北部二州:冀州、〖并州〗;

中部:豫州。[234]



新莽一朝的州制,由此展现出新的面貌。

阎氏这一见解,对于深入认识王莽新朝的州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不过,由于文献记载疏略过甚,目前似乎还很难对此得出比较切实的结论。因为从事这样的研究,无论是谁,似乎都是要更多地依赖推测和想象,而像这样主观色彩非常浓厚的判断,往往每个人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个人思维的局限,有更多的学者加入对同一问题思考,应当会有益于找到或是认证最佳的诠释途径,并最终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从这一认识出发,阎氏上述具体结论,或许也还可以进一步斟酌[235]。下面即另外寻求不同的角度,来尝试解析这一问题。

在“保灾令”中,四岳各自所保四方,除西岳“保西方一州二部二十五郡”之外,其他三岳都是只保一个“部”,西岳在这当中显得有些不够协调,因此,杨树达怀疑其文字有误,“一州二部”似乎应当正作“二州一部”[236]。阎步克承用这一看法,以为据此将“保灾令”中的“西方一州二部”改为“西方二州一部”之后,“那么四方合计便是九州四部,而不是八州五部了”;“若四方共有四部,那么四方就都是‘一部二十五郡’了”,这便“意味着‘部’与‘州’并不是同等概念,部大于州,每部各辖二三州;‘二十五郡’既分属诸州、又同属一部”。陈直曾经提到过有“东部监之印”,还提到汉简中见有西部监和北部监,并谓“据印文似其中包括有东西南北四部监之名”[237],阎步克解释说,“若四方恰有四部,它们就应是东部监、西部监、南部监、北部监,正与陈直先生所揭相合”。

阎氏所说,包含有相当合理的思路,但是其基本结论,却似乎与“保灾令”原文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抵牾。仔细审读“保灾令”的文句,可见其对东南西北“四岳”所保地域范围的叙述,是由“方”而“州”、复自“州”到“部”、再从“部”至“郡”,即由大区域向小区域层层递进,秩序井然;若谓“部”大于“州”,则似乎应当写作“保某方一部若干州二十五郡”,像现在这样将“部”夹在“州”与“郡”的当中,不上不下,恐怕不尽合乎文理。

“保灾令”中方、州、部、郡的排列关系,可以在约略同一时代人扬雄撰写的《太玄》一书中得到印证[238]。扬雄在《太玄》中叙述由长短卜卦符号重叠组成的卦象,由上到下,采用的名词,依次为方、州、部、家[239]。《左传》记载春秋时人有语云“天子建国,诸侯立家”[240],此语迄东汉一直都很流行,班固《汉书·游侠传》起首就是这两句话[241],而西汉时期的郡国守相,仍残留有很强的诸侯特征,如可以自称为“朝”,可以被称为“君”,可以被呼为“万岁”,可以有“社稷”之称、“阁下”之称,与下属之间存有君臣关系,可以久于其任,在很大程度上亦可以专擅一方包括生杀予夺在内的各项政务,等等[242],完全可以与诸侯王类比。所以,《太玄》中所说的“家”,其本来涵义,实际上应是等同于郡国,故扬雄以之与方、州、部相匹配,并借用它来表述其神秘内容。王莽“保灾令”与扬雄的《太玄》在这一点上的相似性,应当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二者依循着共同的事实基础。

根据前文所论西汉州制与刺史部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知晓刺史部之“部”本是与“州”基本相当而有时又略小于州,“保灾令”方、州、部、郡和《太玄》方、州、部、家这两个序列当中的“部”,就应当源出于此;也就是说,在王莽的九州体系当中,设有略低于州一层级的政区“部”。那么,在王莽的九州体系当中,为什么要划分出“部”来呢?

新莽始建国四年划定的九州,是以西汉末平帝元始四年的十二州制为背景。在平帝元始四年至王莽始建国四年期间,十二州制也曾略有变化。这就是在始建国三年出现了“平州”这一州名,乃谓:“是时诸将在边,须大众集,吏士放纵,而内郡愁于征发,民弃城郭流亡为盗贼,并州、平州尤甚。”[243]对于这一记载,元人胡三省认为:“此时未有平州,汉末公孙度自号平州牧,魏始分幽州置平州。”[244]清四库馆臣更进一步清楚阐释说:“后汉末公孙度自号平州牧,于是平州之名始见于史。”[245]清人钱大昕不同意胡三省将“平州”视作州名的看法,以为此“平州”系并州西河郡内之平州县,见于《汉书·路博德传》记述,即《汉书·地理志》之“平周”县[246]。清人沈钦韩则以为此“平州盖莽分幽州所置,公孙度自立为平州牧本此”。沈钦韩复针对钱大昕的看法辩驳说:“钱氏以为西河之县,在并州部内,……。若仅并州一县流亡,岂足概王莽之乱?”[247]今案诸家所论,似均略欠允当。斟酌审度《汉书·王莽传》原文,知此“平州” 当如沈钦韩所论,洵属州名而非县名。前此王莽在平帝元始四年主持更定州制,本来就是以“经义”为基本准则,“平州”一名原本即不见于相关经典记载,行用这一州名,已经颇有些违背其初衷,假若如沈钦韩所说,认定平州系由幽州分置,那么,这岂不是重新恢复了因与“经义”相冲突而刚刚被王莽改成为十二州的十三州制?对于极力模拟上古典章制度的王莽来说,恐怕不大可能轻率改易十二州这一古制,平州更应该是幽州所更名。此前在汉武帝元封三年征服朝鲜之后,曾封授朝鲜将军王唊为“平州侯”,后来则有公孙度在东汉末献帝初平元年割据辽东等地,“自立为辽东侯、平州牧”[248]。前有所承,后有所因,王莽改幽州为平州,正是公孙度自署平州牧之所本。在这前一年的始建国二年十二月,曾“流(刘)棻于幽州”[249],故知改幽州为平州,就发生在始建国三年。

新莽时期屡屡更改地名,甚至达到“吏民不能纪”的程度[250],而其新行用的地名则往往取吉祥语义。王莽改幽州为平州,很可能也是基于同样考虑。盖“幽”义为“隐”[251],“幽州在北,幽昧之地也”[252],其义自不甚美妙。“平”之语义,乃有“再登曰平”、“三登曰泰平”[253],此即“成也”之义[254];引申到政治生活领域,便是《谷梁传》所说“平之为言以道成也”[255]。《周礼》记大司马之职,在于“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东汉郑玄释此“平”字云:“成也,正也。”[256]《左传》引《夏书》云“地平天成”,晋人杜预释之曰:“地平其化,天成其施。”[257]《孔子家语》中亦有记载云,帝舜“率尧旧职,躬己而已。天平地成,巡狩四海,五载一始”[258]。由此可见,改用“平州”这一州名,确实要远比“幽州”吉祥,对于篡取刘氏汉家天下的王莽来说,选用这样的佳名,会获取很大的心理支撑。

天凤三年“保灾令”颁布之后未久即“遣并州牧宋弘”将兵击讨匈奴[259],而并州复与《禹贡》九州毫不相干这一事实,其实正提示我们,新莽时期重新划分州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基于此前所施行的十二州制,将其改造成为与《禹贡》所记州数相符的九州,王莽并没有完全抛弃这一基础,另起炉灶。

本着这样的思路,特别是并州存而未废的事实,可以首先假设王莽基本没有更改四面邻边诸州。这样,东有青州、徐州、扬州三州,南有交州、益州二州,西有雍州一州,北有并州、平州二州,与“保灾令”所记四方州数一一相符。以上东、南、西、北四面诸州加在一起,总数为八,若将剩下的中央部分诸州合而为一,依旧虚拟一“中州”的名称,就可以构成九州之制。西汉晚期人刘向,在所著《说苑》中尝有论说云:“八荒之内有四海,四海之内有九州,天子处中州而制八方。”[260]王莽设计的九州制度,正是体现着这样的观念。阎步克以为由“豫州”和原西汉司隶校尉辖地构成的“中部王畿”地区不预“九州”之数,这样的设想,似乎不尽符合古代州制的基本涵义,即州是对天下全部疆土的划分,王畿地区更不能逸出其外,从战国时期兴起的各种州制划分学说,直至前述西汉一朝的州制,概莫例外。对于刻意摹古改制的王莽来说,遵循这一古制,将显得尤为重要。

这样划分的九州,其中央部分的“中州”,面积过于庞大,实际管理时便需要再划分为若干个区域,这应当就是王莽新朝设“部”的缘由。

“中州”最核心的部位,应该是王莽所规划的京师洛阳。如前所述,始建国四年,王莽在更改十二州为九州的同时,还“以洛阳为新室东都”。翌年,即有“长安民闻莽欲都洛阳,不肯缮治室宅,或颇彻之。莽曰:‘玄龙石文曰定帝德,都洛阳,符命著名,敢不钦奉!以始建国八年,岁缠星纪,在洛阳之都。”[261]随之,在天凤元年正月,又下诏云预定在六年之后的天凤七年,“即土之中洛阳之都”,并命“大司空王邑之洛阳,营相宅兆图,起宗庙、社稷、郊兆”[262]。显然,其整个政区的规划,都是以新定的国都洛阳为中心。天凤元年秋,王莽复下诏云:“更名河南大尹名曰保忠信卿。”[263]谭其骧以为此乃“更郡名保忠信,置卿”[264],所说应是。同时,调整围绕着东都洛阳、保忠信以及西都常安周围的近畿诸郡,“分三辅为六尉郡,河东、河内、弘农、河南、颍川、南阳为六队郡,置大夫,职如太守”[265]。在颁布“保灾令”一年之后的天凤四年,王莽自述其“制作地理”的经过,谓“自始建国之元以来,九年于兹,乃今定矣”[266],因此,探讨王莽新朝的州制问题,不能忽略天凤元年以来的上述变更,其间应当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

在王莽天凤三年的“保灾令”中,三公所负责分保的区域,就主要是上述近畿地区。今本《汉书》“保灾令”中有关三公分保区域的记述,文字看起来存有一些舛误,其中大司马所保“中部左洎前七部”,清人王念孙已经指出,“七部”二字应正作“十郡”[267],所说可从。惟斟酌其文义,此大司马所保“中部左洎前十郡”,“左”字似尚应为“右”字之讹;与此相对应,下文大司徒所保“中部右部”,亦应为“中部左部”之讹。盖左、右互讹,乃古代文献恒有之事,此“中部左洎前十郡”上文同属大司马所保者列有“右队”,而“中部右部”上文同属大司徒所保者复列有“左队”,左、右划分,方位理宜相互对应。王莽改置郡国,以弘农为右队、颍川为左队;复以南阳为前队、河内为后队[268],自是据洛阳为都而面南区分左右前后。又三公分保之西都常安周围原三辅地区,大司马所保京尉、扶尉和大司徒所保翼尉(翊尉)、光尉,也是分别大致位于常安的右侧和左侧,可见大司马分保右翼,大司徒分保左翼,是他们各自所司区域的原则性划分。另外,阎步克认为,大司空所保之“中部洎后十郡”,“中部”下应夺落有“中”字,所说合乎情理,亦可信从。

经过上述校订后,“保灾令”三公各自所保区域,便应为:



大司马保京尉、扶尉、兆队、右队,中部右洎前十郡。

大司徒保翼尉(翊尉)、光尉、左队、前队,中部左部,有五郡。

大司空保予卿、虞卿、共卿、工卿,师尉、列尉、祈队、后队,中部中洎后十郡。



上述三公各自所保区域,合计共有二十五个郡。通读王莽“保灾令”全文,可知东西南北四方各二十五郡,加上中间区域内三公所保二十五郡,合之全国总计一百二十五郡,这应是新莽改制时对全国疆土所做的整齐规划。

王莽百二十有五之郡数,始见于天凤元年秋的改制诏书,原文为:



常安西都曰六乡,众县曰六尉。义阳东都曰六州,众县曰六队。粟米之内曰内郡,其外曰近郡,有鄣徼者曰边郡,合百二十有五郡。九州之内,县二千二百有三。公作甸服,是为惟城;诸在侯服,是为惟宁;在采、任诸侯,是为惟翰;在宾服,是为惟屏;在揆文教,奋武卫,是为惟垣;在九州之外,是为惟藩:各以其方为称,总为万国焉。[269]



案文中常安即原西汉都城长安,义阳即原西汉河南郡治洛阳[270]。如前所述,此前在始建国四年,王莽已经“以洛阳为新室东都,常安为新室西都”;而在天凤元年下此诏书之前,则已经另行“分三辅为六尉郡,河东、河内、弘农、河南、颍川、南阳为六队郡”[271]。因此,这里所说“众县曰六尉”和“众县曰六队”,应是分别指六尉郡和六队郡;“常安西都曰六乡”,应当是指在西都常安周围除去六尉郡之后的京兆郡内分置“六乡”,“义阳东都曰六州”,应当是指在东都义阳周围出去六队郡之后的保忠信内分置“六州”[272]。至于其“粟米”内外云云,则是引据《禹贡》五服学说中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的说法[273],来区分都城不同距离范围内外所设的郡。由东、西两都所在的郡,到六尉郡、六队郡,再到粟米之内的郡和粟米之外的郡,总而言之,是在按照“五服”的顺序来区分叙述各郡的类型;其“合百二十有五郡”一句话,乃是承续上文来总述五服之内全部疆土上所设的郡数。在包含新朝所有疆域这一点上,“合百二十有五郡”这句话,与下文所说“九州之内,县二千二百有三”,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

基于这一认识,可知“保灾令”中除去东南西北四方百郡之外的二十五郡,首先应当包括有东都所在的保忠信、西都所在的京兆郡,以及六队郡和六尉郡。如前所述,王莽“保灾令”中三公在西都负责分保的区域,其方位、范围大体上都与东都相对应,因此,本着这样的原则,可以将“保灾令”大司空所保“中部中洎后十郡”之“中”,理解为东都洛阳城所在的保忠信和西都常安城所在的京兆郡这两个郡。在“保灾令”中,与此保忠信同归大司空负责的祈队郡,便是析分保忠信的前身河南郡所置[274],两地具有内在的关联,由此也可以印证保忠信与祈队郡同属大司空分保的合理性。

除去保忠信、京兆郡和六尉郡、六队郡这十四郡之外,还有十一个郡,应当分别如“保灾令”所记述的方位,分布在上述十四郡四周,即:



右洎前部(西及南部):总数十郡,减去京尉、扶尉、兆队、右队四郡,尚有六郡。

左部(东部):总数五郡,减去翼尉(翊尉)、光尉、左队、前队四郡,尚有一郡。

后部(北部):总数八郡(保忠信和京兆郡属于“中部”,不在此数内),减去师尉、列尉、祈队、后队四郡,尚有四郡。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8-31
联系前文所述王莽在天凤元年时依照五服观念叙述诸郡的情况,通观三公分保的这二十五郡,可以看出,这二十五个郡,是以东都洛阳城和西都常安城为核心,呈圈层状分布。紧密环绕两都四周,分别为保忠信和京兆郡两郡;其外则是六队郡和六尉郡十二个郡,再向外就是上述这十一个郡。

上述三公分保的二十五郡,应当分别得自西汉末年十二州中的豫州、荆州、雍州、冀州诸州,也可能还涉及到其他一些州。但豫州、荆州和冀州地域都很广阔,不会被全部分割无存,此外,还有兖州更基本不会受到影响,所以,就东、南、北三面而言,在前述邻边的九州与三公分保的二十五郡之间,应当还存在很大一块空间。“保灾令”所说次于四方各“州”之下的“部”,指的就应当是这样一些区域。

西面的雍州和西南面的益州,应当都已经紧抵六尉、六队区域,本不存在多馀的空间。然而,王莽出于对规整的五服制度的迷恋,完全有可能从雍州和益州划出一部分区域,实现他的对称规划。于是,便在东、南、西、北四方,分别设置一个略小于州的“部”,每“部”下辖若干郡,从而构成了新朝属郡又一圈层。联系前文所述陈直等人提到的东部监、西部监和北部监等文字材料,可以推断,这四方诸部的正式名称,即分别为东部、南部、西部和北部;中间被这四部所围绕的三公分保区域,则设为“保灾令”中所提到的“中部”。至于“部监”,乃是主管各部的长官,其地位应与州牧大致相当。依据各地原有的州郡设置情况来推断,“中部” 应当主要是由豫州和一小部分雍州属地构成;“东部”主要是由兖州的属地构成,也可能还合并有一部分豫州属地;“南部”主要是由荆州故地构成;“北部”主要是由冀州构成;“西部”则主要是分割雍州组成。《汉书·王莽传》记述王莽在宣布改行九州制的同时,“定诸国采邑之处,使侍中讲礼大夫孔秉等与州部众郡晓知地理图籍者,共校治于寿成朱鸟堂”[275],这里所说“州部”,似乎就是指上述九州和五部。

位于临边八州之中的这一“中州”,在具体的政治管理中实际是被分割为东、南、西、北、中五部运行,实际并未设置州牧,这正与《礼记·王制》记天下凡九州而千里之内的“天子之县”不设州伯,千里之外则“八州八伯”的制度相吻合。郑玄曾解释何以会有“九州而八伯”的设置说:“畿内之州不置伯,有乡遂之吏主之,伯即牧也。”[276]王莽既然是以“复古”作为改制的基本设计思想,模仿这一经义中的“古制”,也是合乎情理的事情。

东、南、西、北、中五部,合之构成四边八州之内的“中州”。“中州”之外的周边八州诸郡,构成新朝属郡圈层最外围的一层。只是其中还可以再细分出“有鄣徼者曰边郡”和没有“鄣徼”的普通属郡。阎步克谓王莽新朝设计的天下秩序,其最外面一个圈层,应是东域、南域、西域和北域诸外夷,虽然东、南、西、北四域在当时是否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的成套称谓,还可以进一步斟酌,但由上述州制等政区规划中可以清楚看出,将九州制与畿服制完美地整合到同一套体系当中,乃是王莽政区规划的一个核心指导思想,故阎氏所说,很有道理,王莽应当有过类似的考虑。扬雄称颂王莽新朝的地域控制制度,谓其“京师沉潜,甸内匝洽,侯卫厉揭,要荒濯沐”[277],讲述的正是“经义”中的畿服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在“保灾令”中,四方各保一“部”而西方独保两“部”,这一点颇为令人费解。前文已经述及,杨树达等人曾以为“保灾令”中之“保西方一州二部”,或为“二州一部”之讹。今案西汉在宣帝神爵三年,已经在西域设置都护[278];扬雄在《十二州箴》中描述雍州地域时有云“并连属国,一护攸都”[279],即是一并讲述西域都护的情况,可见在当时人的观念中,雍州与西域两地,乃具有密切关联。因此,“保灾令”所说西方“二部”,其中之一应指西域。虽然西域不会单独设置为“部”,但“部”本可泛指某一区域,用在这里,似乎也并无大碍。不然,还要专门加以叙述,行文未免累赘。

这样规划的州制,在形式上实现了州制与畿服制的完美组合,但政区的规划设计,并不只是停留为儒生闭门冥思玄想的蓝图,一旦颁布施行,它首先必须符合一朝大政运作的实际需要。有迹象表明,王莽精心规划设计的这种五部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能够施行多长时间。阎步克等人的研究显示,在天凤五年至地皇四年间,文献中又陆续出现了有关荆州、豫州、兖州和冀州的记载[280],这意味着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又恢复了以上诸州的设置,亦即恢复了汉末由王莽操持改定的十二州制。另一方面,阎步克还指出,从颁布“保灾令”后仅五个月的天凤三年十月起,至地皇四年间,在史籍中又陆续出现了庸部牧、曹部监这样的封疆大吏[281],另外还见到有魏部牧和邠部、邠部监的记载[282],呈现出相当复杂的局面。王莽过分理念化的政区设计,显然无法顺畅运作,从而不得不做出新的更易。

上述这些政区设置相互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州与庸部、曹部、魏部、邠部诸部的关系,一时还很难理清。阎步克认为庸部等诸部系王莽依照《诗经》国风诸国所分封的“诗国”,这自然是很有创见的想法,值得进一步探究。不过,就目前所见史料而言,其是否曾借用《诗经》十五国风之“诗国”为名义来分封公国,似乎还可以慎重考虑。

新莽时期提到所谓“诗国”的文献,是本节开头引述的始建国四年改行九州的诏书。悉心审度这一诏书的文句,可以看出,文中“惟在《尧典》,十有二州,卫有五服”,与“《诗》国十五,抪遍九州,《殷颂》有‘奄有九有’之言”,这应该是相互对应的两句话,前者是讲五服制度,后者是讲九州制度,即王莽在已然设定其新朝制度系“州从《禹贡》为九,爵从周氏有五”的既有前提下,为了表明这种制度设计乃是“追监前代,爰纲爰纪”而来的合理性,先搬出《尧典》之十有二州原本即“卫有五服”,来说明“爵从周氏有五”乃具有更为悠久的渊源;再引证《诗经》时代的十五国即分属于“九州”或是与之语义相当的“九有”,来陈述“州从《禹贡》为九”亦自有周人成例可循。因而,其“《诗》国十五”云云,正与上句所对应的“《尧典》十有二州”一样,只不过是铺叙文句过程中一句非关当事人发言立论宗旨的陪衬而已,恐怕不宜以此来说明王莽曾施行过分封“诗国”的事情。

另一方面,曹部、魏部和邠部的具体情况,虽然一时还很难确定,但唐朝人颜师古和李贤,都非常明确地讲到,“庸部”是王莽改益州所置[283];而且阎步克还注意到,南朝刘宋时人范晔,也是用“庸”来代称益州[284],说明颜师古和李贤的说法一定有所依据,而不是出自他们自己的揣度[285]。《汉书》记述庸部牧史熊随同宁始将军廉丹击讨益州郡反叛蛮夷时,乃是征发益州界内“广汉、巴、蜀、犍为吏民十万人,转输者合二十万人”[286];《后汉书》记述王岑自称“定汉将军”在益州广汉郡雒县起兵后,亦首先“杀王莽庸部牧”[287],这些事例足以说明,益州与庸部之间应确实存有前后更替的关系,假若没有强硬证据或是合理的解释,恐怕不宜轻易加以否定。

庸部的“庸”,本来是商周时期的古国名,其地在西汉益州汉中郡辖界[288],王莽改益州为庸部,显然是基于这一历史因缘。由此可以推测其他几个以古国名作为部名的“部”,也很可能是由这些古国所在的州改名而来。其中古曹国在兖州济阴郡定陶县[289],故曹部有可能是兖州所改名;古魏国在王莽改设九州制之前汉末十二州中冀州河东郡河北县[290],故魏部有可能是冀州所改名;古邠国(豳国)在王莽改设九州制之前汉末十二州中雍州右扶风栒邑县[291],故邠部有可能是雍州所改名。

至于州部之间在当时究竟是处于怎样一种关系,是一律改州为部,还是州部间杂并存;是先恢复十二州制,后改州为部,还是二者同步施行,抑或是改州为部之后复又回改如旧,因史阙有间,目前还很难推断。



九、东汉的十二州与十三大区

顾颉刚研究指出,新莽与东汉交替之际,州制变化不定;至光武帝建武初年,刘秀“一定把地方制度清理了一次”,于是,在州制方面,出现了“并州和朔方分开,雍州仍称凉州,交州仍称交阯”以及“司隶”与“州牧”并称这一系列现象。刘秀在更始元年持节“镇慰河北州郡”时,“所到部县”,即宣布“除莽苛政,复汉官名”;建武元年登基即帝位,更以恢复王莽所篡夺之刘氏汉家天下相标榜[292],因此,结合前文对西汉州制所做分析,可以认为,假如忽略不考虑“刺史”还是“州牧”这些职官称谓的话,东汉初年光武帝对州制的“清理”,应该是恢复了汉武帝初设十三刺史部和司隶校尉时的十四大区划分状况。

至光武帝建武十一年,“省朔方牧,并并州”[293];建武十八年,复“罢州牧,置刺史”[294]。《续汉书·百官志》谓在此番“复为刺史”之后,“十二人各主一州”,诸州州名为豫州、冀州、兖州、徐州、青州、荆州、扬州、益州、凉州、并州、幽州、交州[295];《续汉书·百官志》另外还记载说,东汉尚沿承西京制度,设有司隶校尉,“并领一州”[296]。顾颉刚和谭其骧诸人,据此谓东汉一朝在大部分时期内施行的州制,便是以上述十二州加上司隶校尉所领一州,共十三州。至于具体的州域划分,则一如《续汉书·郡国志》所记。因为在《续汉书·郡国志》中,正是以《续汉书·百官志》所记述的十二州和司隶校尉为单位,分别记述各郡国的建置。

在上述诸州当中,东汉大部分时间内是否确实设有“交州”,是东汉州制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到东汉设州的区域和数目。顾颉刚对此曾专门做有考辨,结论认为应当信从《续汉书》之《郡国志》和《百官志》的记载,承认东汉一直设有交州。然而,顾氏所说,尚有一些重要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恐怕还不宜像谭其骧那样,将其视作最终的定论。

讨论这一问题,首先需要重新审视《续汉书·百官志》的记载。《续汉书·百官志》记述司隶校尉与十二州刺史事原文为:



司隶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孝武帝初置,持节,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元帝去节,成帝省,建武中复置。并领一州。……司隶所部郡七。……

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秦有监御史,监诸郡,汉兴省之,但遣丞相史分刺诸州,无常官。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成帝更为牧,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属司隶校尉。……豫州部郡国六,冀州部九,兖州部八,徐州部五,青州部六,荆州部七,扬州部六,益州部十二,凉州部十二,并州部九,幽州部十一,交州部七,凡九十八。其二十七王国相,其七十一郡太守。[297]



文中既已云“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属司隶校尉”,复有云“司隶校尉,……并领一州”,则显然司隶校尉亦领有一州之地、而这一州乃本属十二州数内,即合司隶校尉所领,东汉应当总共只有十二个州。这应是晋人司马彪编述《续汉书》所据史料即作如此记载;如若不然,便只能是司马彪撰著《续汉书》时行文有误,将“十三人各主一州”,误写作“十二人各主一州”,二者必居其一。

《晋书·地理志》记相关事项,谓东汉在“省州牧,复为刺史”之后,刺史“员十三人,各掌一州”[298],与《续汉书·百官志》相比照,似乎应是后者文字确有讹误,或是后世在传写过程中产生有文字舛错。然而,审核东汉有关州制的其他记载,可知情况并非如此,实际上应当是“十二人各主一州”的说法,更为准确地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晋书·地理志》十三员刺史“各掌一州”的记述,乃系时于“建武十一年”,这与《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八年始“罢州牧,置刺史”的记载不符,疑所记十三员刺史各掌一州的记述,应是指建武十一年朔方合并于并州之前行用西汉武帝十三刺史部制度时的情况(惟实际职官是“牧”而不是刺史),并误将此事与建武十八年改州牧为刺史事联系到一起,所说并不妥当。

顾颉刚的研究已经揭示,在上述除司隶校尉之外的所谓“十二州”中,有“交州”一州,在刘宋范晔《后汉书》本纪所记有关东汉的史事中,事实上是“从光武至于灵帝,全称其地曰‘交阯’,称其官曰‘交阯刺史’”,通常并不行用“交州”这一名称。顾氏以为这些记载,乃是由于史家不慎,采用了流俗行用的非正式称谓。然而,实际上不仅是范晔的《后汉书》,其他史籍如孙吴谢承的《后汉书》,也是记作“交阯”而不称“交州”[299]。有清楚迹象表明,这并不是泛泛使用“交阯”一词来代指“交州”,而是当时根本没有“交州”这一设置。在《晋书·地理志》中,对此有明确记述云:



顺帝永和九年,交阯太守周敞求立为州,朝议不许,即拜敞为交阯刺史。……建安八年,张津为刺史,士燮为交阯太守,共表立为州,乃拜津为交州牧。[300]



如前面第六节所述,《晋书》之编纂,虽然已经迟至唐初,且所记晋时史事,颇受后世学人诟病,但因唐代初年还可以看到大量东汉时期的文献,书中涉及到的秦汉地理,往往有胜出于班固《汉书·地理志》及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的地方,不宜以其晚出而加以轻视。

晋人黄恭撰《交广记》有如下记载,恰可以印证《晋书·地理志》的记述:



汉武帝元鼎中,开拓土境,北开朔方,南置交阯刺史。建安二年,南阳张津为刺史,交阯太守士燮表言:“伏见十二州皆称曰州,而交独为交阯刺史,何天恩不平乎?若普天之下,可为十二州者,独不可为十三州?”诏报听许,拜津交州牧,加以九锡、彤弓彤矢。礼乐征伐,威震南夏,与中州方伯齐同,自津始也。[301]



士燮上表请求改交阯刺史为交州牧的具体时间,一为建安八年,一作建安二年,二者微有出入,应有一误。检南朝萧梁人沈约撰《宋书·州郡志》,在阐释汉武帝所置交阯刺史的沿革时,亦述及东汉末年易名交州事云:“汉献帝建安八年,改曰交州。”[302]相互参证,可知建安八年改交阯刺史部为交州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

除了这一年代上的细微差别之外,其谓岭南至东汉末建安年间始正式设立交州,《晋书·地理志》、《交广记》以及《宋书·州郡志》几处的记载,完全相同;特别是在黄恭的《交广记》中,甚至还引述有请求改立交州的表文,似乎不容轻易置疑。《隶续》载有郴州附近东汉墓道石羊“□阯刺史□君羊”刻石残文,宋人洪适以为即张津、士燮请改交阯为交州前所刻[303],可以印证交阯刺史部确实是东汉一朝的常制。那么,应当如何解释《晋书·地理志》等书与《续汉书·百官志》、《续汉书·郡国志》之间这一矛盾呢?建武十一年“省朔方牧,并并州”之后,意味着东汉的大区划分,实际上已经与《汉书·地理志》所记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前后实行的十三州制,大致相同,只是岭南交阯这一区域在东汉大部分时间内并未称州,其正式设定为州者乃交阯之外的其馀十二个州,《续汉书·百官志》中“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属司隶校尉”的记载,其所依据的原始资料,本来反映的应当就是这十二个正式设定的州的情况;而《续汉书·百官志》谓除去司隶校尉,东汉尚有包括交州在内的“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以及《续汉书·郡国志》将岭南交阯地区列为“交州”,则应是受到汉末改设交州的影响,而误将交阯刺史部与交州混淆成了一事。宋人洪适论述《后汉书》“帝纪自灵帝以前屡书交阯刺史事迹,传中载交阯事却多作交州”的原因说:“盖自要其终而言之。”即谓尚属合理的笔法,然而,洪适同时也指责说:“但《郡国志》自中兴以来直云‘交州’,不载废置本末,可谓阙文。”[304]

顾颉刚信从《续汉书》之《郡国志》和《百官志》除司隶校尉所领州外尚有十二州的记述,对《晋书·地理志》等文献建安年间始改设交州的记载,提出有八点辩驳,以为此说乃是出自地方文献的非妄之谈;谭其骧以为顾氏这一考证信而可从[305]。为充分论证这一问题,需要对顾颉刚的这些诘难,一一做出说明。

第一点,顾氏以为建安年间交阯改州事假若确有其事,不应不见于《后汉书·献帝纪》记载。今案史阙有间,为历朝恒有之事,由于种种特殊原因,有很多朝政大事会失载于帝王本纪,这正有赖其他文献予以补充。即以东汉州制而言,其于何时由王莽新朝的州制改变成为《续汉书》之《州郡志》和《百官志》所记载的制度,就同样不见于《后汉书》本纪的记述。

第二点,顾氏谓“西汉时交阯部虽无州名,但未尝不视为一州”;《晋书·地理志》记述“周敞求立为州,朝议不许,然则他的刺史之官是从哪里来的呢?没有州而为刺史,这正如没有郡而为太守,叫他干什么?何况《晋书》本文云‘元封中,置交阯刺史以督之’,作者已承认前有刺史之制了,然则何待于周敞的求立为州而始置此官呢”?今案西汉的州与刺史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设置,这在前文已经做有清楚叙述,西汉的朔方与交阯两个刺史部就分别隶属于并州和扬州;准此推论,东汉既然有设州的刺史、也有不设州的刺史,则州与刺史部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区别。对于这一点,我将在下文予以具体阐述。

第三、第四、第六和第七点,顾氏援据前述《太平寰宇记》引《南越志》谓“顺帝永和二年周敞为交州刺史”事,批驳说“这是明说周敞在顺帝永和二年已任交州刺史,还用得着他到永和九年才求立为州吗”?顾氏复抓住东汉顺帝永和仅有六年而《晋书·地理志》记周敞求立交州事于“永和九年”这一明显错误,谓由永和六年后推三年值建康元年,而《后汉书·冲帝纪》述及建康元年的交阯刺史乃为夏方而不是周敞,顾氏以为据此足以推翻《晋书·地理志》的记载;顾氏还依据《三国志·士燮传》以及同书《孙策传》裴注引《交广二州春秋》,谓王莽时已有“交州”之名,献帝初平二年(早于改元建安四年)已经有朱符和张津相继出任“交州刺史”,以及建安六年“张津犹为交州牧”,否定迟至建安八年始改置交州。案今本《晋书·地理志》“永和九年”这一错误,明显应属版本流传过程当中的文字舛讹,这类文字讹误,在传世古代典籍当中可谓屡见不鲜,恐怕不能像这样坐实本不存在的“永和九年”,再去论证相关史事有误,而应该参据其他记载来订正这一纪年的文字舛讹。至于《三国志》及裴松之注和《南越志》中所见建安八年以前涉及“交州”的记载,如前所述,后世混淆州与刺史部的区别,由来已久,《三国志》与《交广二州春秋》并撰著于西晋时期[306],《南越志》乃南朝刘宋沈怀远撰[307],既然纂述于东汉的《汉书》和刘宋时期的《后汉书》对此已混淆不清,《三国志》和《南越志》出现同样疏失,应该是很自然的事情,不宜像这样孤立地抓住单词只句而求之过深。

第五点,顾氏驳斥黄恭《交广记》所记建安二年张津、士燮上表请立交州事,谓一者《交广记》所说“建安二年”与《晋书·地理志》之“建安八年”相冲突;二者士燮表文中“若普天之下可为十二州者,独不可为十三州”一语,“尤不合事实”,盖“无论司隶校尉亦领一州,东汉时明有十三州,而且献帝兴平元年(前于改元建安二年)六月,分凉州四郡为雍州,见于帝纪,是当时实有十四州,就算把交阯除开还有十三州”,因此,“何得云‘十二’”?今案《交广记》之“建安二年”与《晋书·地理志》“建安八年”的不同,这是不同典籍记述同一事件经常会出现的歧异,恐怕不能因纪事年代存在差异便否定事件本身的存在,此其一。又司隶校尉“并领一州”,属十二州数内,前文已有论述,士燮表文所说“普天之下可为十二州者”,本已包含此司隶校尉所领一州在内,只不过没有包括当时尚未设州的岭南交阯地区在内。至于献帝兴平元年所设雍州(案《后汉书》书作“廱州”),因刚刚设立不过十年时间,而士燮的表文用语亦不必如朝廷诏敕一般严谨,引述行用已久的十二州制以立言,似乎也在情理之中;况且不拘研治旧史,还是审察时世,本来都不能因言事者立论依据存在疏漏错谬,便推断其所提出的主张也不曾存在,或谓言事者所主张的事项即纯属子虚乌有。

第八点,顾氏谓黄恭《交广记》所述交阯改置交州后,朝廷给张津“加以九锡、彤弓彤矢”一事,不符合历史实际,因为这样高的礼遇,“必有王莽、曹操这样的地位和欲望乃能得到”。今案正如顾颉刚本人所谈到的那样,张津出任交州牧后,完全有可能擅自行用九锡和彤弓、彤矢,而九锡等物事本来就是因“诸侯之有德,天子锡之”[308],“诸侯赐弓矢,然后征”[309],妄自行用者正是要自我夸耀其受命于天子的崇高地位,而决不会公然宣示说是其自锡自受;再说西晋人王范撰《交广春秋》,曾明确记述有与此张津行用九锡相类似情况云:“交州……建安十五年治番禺县。诏书以州边远,使持节,并七郡皆授鼓吹,以重威镇。”[310]《晋书·地理志》也有类似记载说,在张津出任交州牧之后的建安十五年,交州治所“移居番禺,诏以边州使持节,郡给鼓吹,以重城(威?)镇,加以九锡六佾之舞”[311]。故《交广记》所记,自是事出有因,顾颉刚依据这一点而将张津、士燮表立交州的记载斥之为“齐东野人之语”,看来恐怕不够妥当。

综合上述诸点,可见顾颉刚所说,均不足以否定《晋书·地理志》等书关于东汉交州设立时间的记载,东汉王朝大部分时间内应是设有豫州、冀州、兖州、徐州、青州、荆州、扬州、益州、凉州、并州、幽州十一州,加上司隶校尉所领一州,共十二州,另外在岭南设有与诸州性质不同的交阯刺史部[312]。《晋书·地理志》谓建武十一年“省朔方刺史”之后,“合之于司隶,凡十三部”[313],所说就应当是指这种大区的分布格局。《续汉书·郡国志》记有顺帝永和五年各郡国上属之州,只要将其中“交州刺史部”的名称订正为“交阯刺史部”,便可以依据它来大致复原当时的州域界限。

在这里需要指出,顾颉刚之所以要这样极力证成《续汉书·郡国志》等处所载东汉从建武年间起一直设有交州的说法,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迁就他所主张的《汉书·地理志》的州域划分乃是班固移写东汉制度的观点。因为班固是东汉初年人,必须论定在当时即设有交州,班固才有可能依样画葫芦。如前文第六节中所述,《汉书·地理志》所记诸州州域,乃是西汉后期的设置,与东汉制度本毫不相干,若以这样的认识为基础来审视东汉的州制,顾氏或许就不会如此执着于东汉一朝始终设有交州的看法了。清人全祖望即因并不认同颜师古《汉书·地理志》州制系“以东京之制为武帝制”的观点,而能够比较客观地秉持“南粤七郡至后汉末始称交州”的合理看法[314]。

从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开始,到献帝建安年间前后,在长达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内,东汉朝廷在全国各地普遍设州管理的情况下,唯独在岭南地区只设交阯刺史部而不设州,其间必有特殊缘由。

前面第三节已经论述,西汉州制的初始性质,本来是一种视察区,但很快朝廷也利用它来分区监察,二者合而为一。至汉武帝元封五年,设置十三刺史部,作为专门的监察区,脱离原来的州制,设立了朔方和交阯两个刺史部,使得视察区与监察区复又在部分区域分离开来。当初汉武帝特地设置朔方和交阯这两个刺史部,显然是为了强化对这两个新获取的边陲重地的监管;东汉于交阯迟迟不肯设州,缘由却与此不同。

汉武帝设立十三刺史部之后,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每一刺史固定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315]。尽管汉武帝设置这一制度时,为防止诸部刺史转化成为专擅一方权力的封疆大吏,特地给予刺史以大大低于其所监察之郡国守相的卑微秩级,令其以卑临尊,即期望利用刺史“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的特点,使其与郡国守相之间,形成“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行政运作机制[316]。这种看似周全的制度设计,由于事实上惟我独尊的帝王集权,使得作为帝王使者来固定监管特定区域地方官员的刺史,其对所监管区域的控制权力,必然要逐渐膨胀。

刺史的职权,本来仅局限于“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然而,已有研究表明,至迟在西汉宣帝时期,刺史即已经开始渐次参与所监察区域内的地方行政事务,涉及到宣风化、荐人才、试诸生、问得失、徕流民、怀蛮夷、督盗贼、察藩国等诸多领域,即刺史逐渐地方官化[317],成帝即位之初,即已普遍出现刺史超越其监察职责范围而“多与郡县事”的情况[318]。作为刺史这种职能转变的突出标志,是在成帝绥和元年,鉴于诸部刺史事实上已经“居牧伯之位,秉一州之统”,于是干脆“罢部刺史,更置州牧”,并将其秩级由六百石提升至二千石[319]。顾颉刚说这意味着“州也成了最高的行政区域了”。其实,就其实质内容而言,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对既存现实的一种认可,使其名实之间更相符合一些而已。虽然为遏止出现州牧“奸轨不禁”的现象,仅隔三年之后,在哀帝建平二年夏,朝廷复又“罢州牧,复刺史”[320],但刺史的权限,已经根本不可能完全缩减回到汉武帝初设这一制度时的情况;结果恢复刺史官职仅仅四年,在哀帝元寿二年,便又重新改设州牧[321]。稍后,至汉末王莽“以经义正十二州”,自然更是要行用《尧典》的十二州牧制度。

建武十八年,光武帝刘秀虽然恢复了武帝时期的刺史制度,但刺史已经不再如西汉时期自行“诣京都奏事”,改而“但因计吏”[322],有时甚至会长时期固定任职于某一州内,如《华阳国志》载:“巴郡严王思为扬州刺史,惠爱在民。每当迁官,吏民塞路攀辕,诏遂留之。居官十八年卒,百姓若丧考妣。”[323]地方官化的趋向已经相当明显。除交阯之外其馀那些设立为州的刺史部,刺史实际行使的职权,更已经大大超越汉武帝时期的定规。

《续汉书·百官志》记述东汉司隶校尉之从官云:



从事史十二人。本注曰: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主州选署及众事;别驾从事,校尉行部则奉引,录众事。簿曹从事,主财谷簿书。其有军事,则置兵曹从事,主兵事。其馀部郡国从事,每郡国各一人,主督促文书,察举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假佐二十五人。本注曰:主簿录阁下事,省文书;门亭长主州正;门功曹书佐主选用;《孝经》师主监试经;月令师主时节祠祀;律令师主平法律;簿曹书佐主簿书。其余都官书佐及每郡国,各有典郡书佐一人,各主一郡文书,以郡吏补,岁满一更。[324]



司隶校尉之外的诸州刺史,也设有大体相似的僚属:



诸州……皆有从事史、假佐。本注曰:员职略与司隶同,无都官从事,其功曹从事为治中从事。[325]



上述僚属所司职权的范围,涉及地方行政的钱粮、司法、兵马、选举、试士、祭祀等几乎所有重大事项[326],与汉武帝时期的六条监察权限相比,地方官化的特征,已经非常明显,借用三国时司马懿讲过的一句话来说,便是已经从西汉初年“居无常治,吏不成臣”的差遣状态,彻底“更转为官司耳”[327]。

东汉灵帝熹平六年上石的《豫州从事尹宙碑》,称尹宙“州辟从事,立朝正色”[328]清人全祖望对此解释说:“宙以州辟为从事,而碑以‘正色立朝’称之,盖即指州治为朝。”[329]时人既称州治为朝,自是一级施政衙署。王符在《潜夫论》中叙述东汉地方各级衙署上下勾结串连贪赃枉法之情形,乃是将县、郡、州逐级排比为一政区序列[330];东汉时期形成的《太平经》,在讲述各地凿井取水情况时,曾以县、郡、州逐相递进叙述说:“一县有万户,有万井;一郡有十万户,有十万井;一州有亿户,有亿井。”又同书在叙述各级地方长官之威权时有语云:“一州界有强长吏,一州不敢语也;一郡有强长吏,一郡不敢语也;一县有刚强长吏,一县不敢语也。”[331]也是将州列为郡上面一层的地方建置。西汉初设刺史一职时,其主要职责是监察郡国首相,按照六条问事的规定,不得直接过问县级官员的事务,如成帝时朱博为冀州刺史,敕告吏民云:“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332]然而,至东汉时期,州刺史已经全面介入属县的行政、人事、司法等各项政事[333],所以才会出现王符所说州、郡、县上下串通回护的情况。凡此,都说明诸州刺史通过上述这些僚属,实际在很多方面已经行使地方政务长官的权力。可以推测,作为一种法定的设置,《续汉书·百官志》所记诸州刺史的这些僚属,应当沿承自西汉和新莽时期的州牧衙署。

正因为这些僚属源自州牧而不是部刺史,我们也就可以由此推测,东汉朝廷在岭南地区只设“交阯刺史部”却迟迟不愿意设立交州的缘由,乃是不设为“州”的交阯刺史部的僚属配置,一定不会像其他诸州一样齐全完备,即朝廷以此来限制削减交阯刺史的权力。至于交阯刺史张津所云普天之下惟交阯“独不可为十三州”的原因,其实也不难窥测,这就是岭南与中原悬隔辽远,当地越人又勇武强悍,自秦末以来即每欲脱离中原王朝而独立,缩小刺史的权限,乃是意欲遏止其据地自重。

需要指出的是,交阯刺史部虽然与其馀十二州性质存在差别,但同时也有诸多相近相似之处,所以,当时人有时也会将其与诸州并称。譬如,汉灵帝中平元年至三年间,贾琮出任交阯刺史,史称其“在事三年,为十三州最,征拜议郎”[334],就是将交阯刺史部与朝廷真正设置的十二州相提并论,并不能用以说明交阯地区已经改设为交州。另外,由上述分析还可以看出,随着刺史职能向各项行政治理权的广泛扩张,刺史部的作用,日益彰显,西汉初设州制时州所独有的视察区职能,便逐渐融入到刺史部之中;至东汉时期,已经不再成为区分州制与刺史部制度的内在因素。

自建武十八年以来施行的刺史制度,到比建安八年早十五年的灵帝中平五年,经由太常刘焉提议,又被改作州牧:



时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为刺史威轻,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辄增暴乱,乃建议改置牧伯,镇安方夏,清选重臣,以居其任。焉乃阴求为交阯,以避时难。议未即行,会益州刺史郗俭在政烦扰,谣言远闻,而并州刺史张懿、凉州刺史耿鄙并为寇贼所害,故焉议得用。出焉为监军使者,领益州牧,太仆黄琬为豫州牧,宗正刘虞为幽州牧,皆以本秩居职,州任之重,自此而始。[335]



其作为地方官的性质,再一次得到了朝廷的正式认可。

不过,在此之后,史籍中仍频频出现有荆州、兖州、扬州(杨州)等州刺史。顾颉刚解释说这是因为“中平时的州牧,仅以‘重臣’为限,其非重臣则仍称刺史”,并谓“东汉末年的地方制度,是三级与两级的混合的制度”。另外还有学者根据献帝初年前后荆州和徐州等刺史进位为州牧的现象,提出类似的看法,以为当时不惟州牧与刺史并存,而且“由刺史进位州牧被视为荣迁”[336]。若谓设州的刺史部与不设州刺史部之间的差别,类同于三级政区与两级政区的差别,尚差相近之;但要是说设有州牧的州与设有刺史的州,其间的差别会有如此之大,则似乎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中平五年改刺史为州牧,固然没有迅即在全国普遍实行,但这并不等于说朝廷没有议定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后汉书·灵帝纪》明确记述这一年“改刺史,新置牧”[337],就证明当时必定已颁布普遍更改州官制度的诏令。在这一朝命颁布之后的一定时期内,州牧与刺史虽然看起来似乎并存于世,但在同一时间同一州内,却只有刺史或州牧,不会真有两官并存;而且同一州内只见有刺史迁升为州牧,而不会是二者双向转换[338]。这样的事实,说明所谓州牧与刺史并存,其实只是州官制度变更过程中的暂时性过渡现象。盖光武帝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刺史部制度时,刺史的秩级亦一如西京旧制,被定作六百石卑职[339],而如上所述,中平五年改制的目的,主要就是要改变由此造成的“刺史威轻”问题。所以,在决定改制之后,选派的刘焉等第一批州牧,乃是分别由太常、太仆和宗正这些九卿充任,“皆以本秩居职”,而这些人的“本秩”,都居于中二千石的高位,秩级尚高于诸郡太守之二千石[340]。若是依照正常的晋升途径,由六百石的刺史到二千石的州牧,需要经历很长时间,例如前文已经述及,《汉书·朱博传》载西汉时刺史“居部九岁”,才能迁举至秩位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所以,并不能简单地将现职刺史改易为州牧。再说地方官员据大区而专擅一方权力,本是朝廷时刻不敢懈怠的心腹大忌,若不是当时“四方兵寇”,非借重地方大吏,无以拱卫江山社稷,朝廷也不会贸然同意改设州牧。在这样的前提下,朝廷自然需要慎重考虑州牧的人选,从而也就更不能轻易颁授这一职位。所以,除非确有合适人选如刘焉、黄琬、刘虞等,或是不得不顺从现有刺史的挟迫,朝廷需要花费一定时间,来陆续选派州牧,接替原有的刺史,这应当就是所谓刺史与州牧并存的内在原因。

结合前述建安八年张津仍任交阯刺史的情况,可以推断,虽然刘焉提议改行州牧时,曾经考虑过要将交阯一并设州,但实际被改作州牧的仍只有原来除司隶校尉所领州外设立为州的十一个刺史部,并不包括交阯在内。两相对比,尤其显现出东汉朝廷对岭南地区的区别对待政策,以及尽可能抑制整个交阯地区成为一独立行政区域的意图。

审视当时的实际社会状况,可以清楚看出,中平五年改设州牧时汉廷对岭南地区离心倾向的顾虑,绝非杞人忧天。因为事隔仅仅两年之后,同样是地处边鄙的辽东太守公孙度,便在献帝初平元年,趁“中国扰攘”之际,自立为“平州牧”,并“越海收东莱诸县,置营州刺史”[341]。公孙度敢于公然割据一方,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原因,就是“恃其地远”[342]。公孙氏的身份,仅仅是一边郡太守,尚且能够以地理位置偏远而擅行自立;岭南与中原之悬隔远甚于辽东,若是改刺史为州牧,使其拥有更多行政权力,这种封疆大吏割地自重的危险,自然是要远远超过公孙度之在辽东。

公孙度这种自立为“平州牧”以及设置“营州刺史”的僭窃行为,并没有得到东汉朝廷的认可。因此,梳理东汉州制的演变,对此“平州”和“营州”,自可置而不论。如前文所述,顾颉刚已经谈到,建武十八年确立的这一十二州加一刺史部的十三大区制度,至献帝兴平元年六月,复“分凉州河西四郡为廱州”[343],成为十三州加一刺史部。通观整个东汉时期的州制设置,可以认为这次分设廱州(雍州),既是州演变成为一级实体化行政区域的具体反映,也是朝廷针对当时特殊问题所采取的权宜性措施。廱州所辖“河西四郡”,据云系金城郡、酒泉郡、敦煌郡和张掖郡[344]。灵帝中平四年,韩遂、马腾、王国等人相继反叛,杀戮凉州刺史耿鄙,占据凉州东部之陇西、汉阳诸郡,并东向寇扰三辅地区[345]。在这种情形下,析分凉州西部四郡设立廱州,实际上只是对被叛乱者割据剩存下来的凉州疆土实施管理。这样做不仅便于东西策应,遏制韩遂等人,更重要的是在被叛军将其与朝廷隔绝开来的危殆情形下,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地方机构,来统筹组织和安排当地的边防事务,以确保国土不被西羌等外敌攫取。在这种情况下设置廱州,正说明州已经切实转变成为统管诸郡的高一级政区。

建安八年交阯刺史部改设交州之后,东汉正式设州增至十四。至此,州制也已经覆盖全国疆土。不过,至献帝建安年间,东汉王朝已是遍地兵戈扰攘,“州郡各拥强兵”自立[346],几乎接近分崩离析的状态。张津请求更改交阯刺史部为交州时,之所以会由仅为交阯一郡太守的士燮出面上书,是因为此前在张津的前任朱符被夷人杀死后,当地“州郡扰乱”,士燮趁机上表请求任用其弟士壹“领合浦太守,次弟徐闻令黄有领九真太守,黄有弟武领南海太守”,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控制了交阯一部的局面。史言张津就任交阯刺史时士燮专擅一方之情形云:“燮兄弟并为列郡,雄长一州,偏在万里,威尊无上。出入鸣钟磬,备具威仪,笳箫鼓吹,车骑满道,胡人夹毂焚烧香者常有数十。妻妾乘辎軿,子弟从兵骑,当时贵重,震服百蛮,尉他不足逾也。”[347]“尉他”即秦末割据岭南自立为南越王的赵佗,士燮的权势,既然已经与之相侔,张津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任凭其操纵的傀儡。在这种情况下,加大张津的权力,其实不过是进一步增重士燮的权威而已,士燮乃是在为自己扩展权势。因此,建安八年准许设立交州,实质上只是地方实力官员自行其是;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州牧张津妄自行用九锡和彤弓、彤矢的事情。因此,它与此前分设廱州一样,根本算不上是东汉一朝正常的典章制度。当然,若是从前述州制的演变机制方面讲,这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这种趋势进一步发展,便是十年后曹操在建安十八年正月,挟天子以令诸侯,宣布“复《禹贡》九州”[348]。这次改行九州的背景,是建安八年以后施行豫、冀、兖、徐、青、荆、扬、益、凉、并、幽、廱(雍)、交诸州加司隶校尉所领州这十四州制度,所以,在当时改制的诏书中,宣称是“并十四州,复为九州”[349]。其对原有诸州的具体移并办法,在晋宋间人袁晔所撰《献帝春秋》中有记载云[350]:



时省幽、并州,以其郡国并于冀州;省司隶校尉及凉州,以其郡国并为雍州;省交州,并荆州、益州。于是有兖、豫、青、徐、荆、杨(扬)、冀、益、雍也。



唐人李贤就此阐释说:“九数虽同,而《禹贡》无益州、有梁州,然梁、益亦一地也。” [351]《献帝春秋》谓省司隶校尉合并于雍州,所说不够全面;《献帝起居注》记作“省司隶校尉,以司隶部分属豫州、冀州、雍州”[352],显然要更为准确。至于诸州的具体属郡,除兖、扬两州外,今所见《献帝起居注》中也有记述,顾颉刚对此还做过考订和说明,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不过,如同谭其骧已经指出的那样,“此次改制并不能完全见诸实行,其时交州已在孙吴版图内,当然不会理会曹操所挟持的汉献帝的诏令,所以事实上东汉末年孙吴境内一直存在着一个沿袭旧制的完整的交州”[353]。至于曹操变更州制的原因,清人赵翼早有揭示说:“盖是时幽、并及关中诸郡国皆已削平,操自为张本,欲尽以为将来王畿之地故也。”[354]顾颉刚赞同赵氏这一见解,并进一步疏释说:“从曹操复九州到加九锡仅隔四个月,到曹丕受禅也不过七年了。”两汉州制的演变,至此宣告终结。



十、结语:两汉州制演变的简单概括

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对两汉州制的演变,在几乎所有重要问题上,都提出了与以顾颉刚和谭其骧为代表的中国历史地理学界传统旧说完全不同的看法。这些新的看法,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1)西汉的州制,是在汉文帝十二年时作为视察区而出现的。当时州域的设置和划分,应是依循《禹贡》记述的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汉文帝设置九州制的地理背景,是文帝十二年三月在一定程度上开放关中与关东之间的严厉禁限,“除关无用传”。

(2)在这种九州视察区设置的下一年,亦即文帝十三年,为弥补关禁松弛带来的危害,文帝复又将其用作监察区域,派遣丞相史分州出刺诸郡,九州视察区由此与监察区合而为一。

(3)元封三年,汉武帝改《禹贡》九州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以及“中州”十二个州。汉武帝改行十二州的地理背景,是元鼎三年的“广关”和迄至元封三年为止的拓边举措。

(4)元封五年,汉武帝在十二州的基础上,设置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和朔方、交阯十三刺史部,作为专门的监察区,其中朔方和交阯两个刺史部是分别由并州和扬州界内分置,其馀诸刺史部则与原来作为监察区的各州,完全重叠。后来在征和四年,武帝又设置司隶校尉,负责“中州”区域内的治安纠察,使这一区域成为维护京畿地区社会秩序的特别治安区。这样,在西汉大部分时期内,共存在十四个大的政治区域。借助《汉书·地理志》的相关记载,可以复原汉武帝时期的十二州、十三刺史部以及十四大区的具体范围。

(5)至迟从平帝元始年间开始,交阯刺史部辖区已经演变成为独立的一州,即此时西汉王朝共设有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州和“中州”十三个州。今本《汉书·地理志》虽然有很多阙佚,但仍然可以判定,它所记述的就是这一时期的州制;顾颉刚、谭其骧诸人将其视作东汉时期的制度,所说并不合理。

(6)在西汉末期的平帝元始五年,按照王莽的主张,“以经义正十二州名分界”,改十三州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雍州、幽州、并州、交州十二州。扬雄的《十二州箴》,即是描述这一时期的州制。

(7)王莽新朝的州制,由于文献记载过于疏略,加之前后更易频仍,目前还很难做出确切的复原。本文倾向认为,新莽始建国四年,复又“州从《禹贡》为九”,很可能是合并疆域中部的冀州、兖州、荆州、豫州四州为一州,周边环绕以青州、徐州、扬州、交州、益州、雍州、并州诸州和由幽州改名的平州;中央这一大州,复又划分为东、南、西、北、中五部。但这一制度并没有施行多久,似乎很快就又恢复了西汉末平帝元始五年的十二州制,同时还出现了将州名改易为以州域内的古国名来命名之部名的现象。

(8)建武十八年,东汉光武帝在全国设立豫州、冀州、兖州、徐州、青州、荆州、扬州、益州、凉州、并州、幽州诸州,加上司隶校尉所领辖的“中州”,共十二个州,但未在岭南地区设州,而是代之以地位略低于诸州的交阯刺史部,总计十三个大的政治区域。《续汉书·郡国志》所记诸州辖属郡国,即为永和五年前后的州域状况,只是编纂者将“交阯刺史部”混淆成为“交州刺史部”,需要订正。

(9)兴平元年,汉献帝分凉州河西四郡置雍州(廱州);至建安八年,献帝复允准将交阯刺史部改设为交州,东汉州数增至十四。至建安十八年,曹操又操纵移并此十四州,“复《禹贡》九州”,但《禹贡》梁州区域仍沿用汉代名称作益州,即划作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雍州、益州九个州。曹操九州具体的州域划分,并不尽符合《禹贡》的记述。

与以往的汉代州制研究大多偏重于单纯关注监察区不同,本文审视汉代州制的着眼点,是首先注意区分开监察区、视察区、治安区和行政区这些政治区域设置的性质差异;同时,还特别着意于将州制的形成和演变同汉代的地域控制方略以及对儒家畿服制度的追求等政治运作理念和措施结合在一起来做分析,从而也就得出了上述这些新的看法。两汉时期的州制,是一项十分重大而又异常复杂的问题,牵涉到诸多历史要素,其中有很多内容,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或是就其中各项内容逐项展开进一步的具体论述。希望本文能够为全面展示和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个全新的基础。



2006年12月9日记



作者附识:本文原刊《文史》2007年第1期,文章付印后,我又做有一些订补,在这里所公布的即为修订后的文本。——2007年3月1日记。



--------------------------------------------------------------------------------

[1]关于秦郡,前人研究,似尚欠分明,请别详拙作《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上、下),连续刊载于《文史》2006年第1辑,页21~65;同年第2辑,页77~105。

[2]详周振鹤《汉郡再考》,原刊《文史集林》第一集(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此据作者文集《学腊一十九》(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页55~71。

[3]刊《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外编《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庆祝论文集》(北平,1934),页855~902。下文引述顾颉刚的观点,凡不注明者,均出自此文。

[4]谭其骧《两汉州制考跋》,又《讨论两汉州制致顾颉刚先生书》。前文原附刊顾颉刚《两汉州制考》文末,后收入其文集《长水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上册,页43~47;后文初刊《复旦学报》1980年第3期,后收入《长水集》上册,页22~42。下文引述谭其骧的观点,凡不注明者,均出自这两篇文章。

[5]谭其骧《两汉州部》,初刊于《复旦学报》1982年第5期,印行于《中国大百科全书》之《中国历史卷》(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页581~583),此据作者文集《长水集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页69~75。

[6]对于在两汉州制研究中处于最为关键和核心地位的西汉州制,谭其骧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即明确写到,顾颉刚的《两汉州制考》一文,使得“西汉州部的问题至此便得到了完满解决,成为史学界公认的定论”。说见谭其骧《两汉州部》,据《长水集续编》,页71。

[7] 余嘉锡《太史公书亡篇考》,见所著《余嘉锡论学杂著》(北京,中华书局,1963),页26~31。

[8]《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43。

[9]宋吕祖谦《大事记解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吕祖谦全集》第8册本)卷一二,页854~856。

[10]宋徐天麟《西汉会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卷六四《方域》一“郡国沿革”,页731~741。

[11]宋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明末毛氏汲古阁刻《津逮秘书》本)卷二“十三部”条,页7b~9b。

[12]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卷三一五《舆地考·总叙》,页2467。

[13]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清末民国初年间石印本)卷二《州域形势》二,页20a~24b。

[14]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丛书集成》初编排印本)卷一四“十三部”条,页113~114。

[15]清钱坫《新斠注地理志》叙录,据清徐松《新斠注地里志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55,重印《二十五史补编本》)卷首叙录,页1024。

[16]案唐人杜佑分析这一问题的方法,与吕祖谦虽然有所出入,但其关于西汉武帝所置十三州的结论,却与吕祖谦完全相同,所以,谭其骧认为这一派说法最早应是源出于杜佑。杜佑说见所著《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卷一七一《州郡》一,页4456。谭其骧说见《两汉州部》,据作者文集《长水集续编》,页70~71。

[17]谭其骧《讨论两汉州制致顾颉刚先生书》附《顾颉刚先生附说》,原刊《复旦学报》1980年第3期,此据《长水集》上册,页38~39。

[18]《汉书》卷七一《平当传》唐颜师古注,页3050。

[19]清全祖望《汉书地理志稽疑》(北京,中华书局,1955,重印《二十五史补编本》)卷四,页1265。

[20]清钱大昕《廿二史札记》(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丛书集成》初编排印《史学丛书》本)卷七,页152。

[21]清周寿昌《汉书注校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国学基本丛书》本)卷二一,页303。

[22]《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97。

[23]《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42~742。

[24]《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唐颜师古注引胡广语,页1543。

[25]《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卷四四《胡广传》,页1508。

[26]东汉蔡邕《蔡中郎集》(清咸丰二年东郡杨氏海源阁仿宋刊本)外纪《上<汉书>十志疏》,页1b~5a。

[27]《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卷四四《胡广传》,页1504。

[28]东汉卫宏《汉官旧仪》(北京,中华书局,1990,排印《汉官六种》本)卷上,页36。

[29]《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41。

[30]唐杜佑《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页884。案顾颉刚已经指出,这段记载应当出自“唐后亡佚的汉代旧籍”,因为唐虞世南《北堂书抄》(北京,中国书店,1989,影印清光绪十四年南海孔氏刊本)卷六二《设官部·侍御史》“监三辅”条(页216)引东汉胡广《汉官解诂》,已经证实其所记惠帝三年遣御史监察三辅诸郡事,确实是出自可靠史料。

[31]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一四“汉制依秦而变”条,页117~119。

[32]案借用《禹贡》等典籍中九州之“州”的概念,来表述大的地理区域,最迟至秦末已经在社会上广泛流行,如《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页2967)记述秦二世时南海尉任嚣告赵佗语,其中即有“项羽、刘季、陈胜、吴广等州郡各共兴军聚众”以及谓岭南“此亦一州之主也”云云诸语。

[33]唐虞世南《北堂书钞》卷七二设官部二四“刺史”,页259。

[34]《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83。

[35]《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85。

[36]《汉书》卷六四上《严助传》,页2784。

[37]《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卷二七《天官书》,页1330。

[38]案另外《禹贡》之“扬州”,《史记·天官书》书作“杨州”,但“扬”、“杨”用作地名时,在汉代以前文献中常常通假互用,殊不足为异。

[39]《汉书》卷五一《贾山传》,页2328。

[40]《汉书》卷三四《吴芮传》,页1894。

[41]《史记》卷六○《三王世家》,页2113~2116。

[42]《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页1638。案“故鄣郡”,《汉书·地理志》原文作“鄣郡”,此郡本名应为“故鄣”,见《越绝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卷二《越绝外传记吴地传》,页19。说详拙稿《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上),刊《文史》2006年第1期,页48~51。

[43]《史记》卷二九《河渠书》,页1407。

[44]《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页3267。

[45]《盐铁论·险固》,据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卷九,页525。

[46]《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92。

[47]《汉书》卷二六《天文志》,页1303。

[48]见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三,页158。

[49]《史记》卷二七《天官书·正义》引《星经》,页1346。

[50]唐李淳风《乙巳占》(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丛书集成》初编排印《十万卷楼丛书》本)卷三《分野》,页54。

[51]《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55。

[52]唐许嵩《建康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6)卷一,页2~3。

[53]《史记》卷二七《天官书》,页1342。

[54]《史记》卷二七《天官书》,页1346。

[55]《吕氏春秋·有始览·有始》,据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上海,学林出版社,1984)卷一三,页657。马王堆出土汉初帛书《日月风雨云气占》记述二十八宿所直分野,不仅没有采用十二州制,也没有采用九州制,是与《淮南子·天文训》一样采用战国国名来划分地域,而较《淮南子·天文训》区分更为细琐,刘乐贤研究以为其来源比较原始,所说应是。由此可以进一步证实司马迁二十八舍主十二州“所从来久矣”的说法并不可靠。刘说见所著《马王堆天文书考释》(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第五章第二节《二十八宿分野》,页189~193。

[56]《汉书》卷二一上《律历志》上并唐颜师古注引曹魏孟康语,页974~977。《史记》卷二六《历书》并刘宋裴骃《史记集解》引刘宋徐广《史记音义》,页1260~1261。

[57]《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页3288。

[58]《史记》卷二七《天官书》,页1332~1333。

[59]《史记》卷二七《天官书》,页1291。

[60]《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页3262。

[61]《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唐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页742~742。

[62]清顾炎武《日知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影印清黄汝成《日知录集释》本)卷九“六条之外不察”条,页11。

[63]杨宽《战国秦汉的监察和视察地方制度》,原刊《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2期,此据作者文集《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页94~112。

[64]葛志毅、张惟明《周代巡行遣使制度及其演变》,据作者文集《先秦两汉的制度与文化》(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页123~132。

[65]杨宽《战国秦汉的监察和视察地方制度》,据作者文集《杨宽古史论文选集》,页98~112。

[66]《史记》卷一○《孝文本纪》,页436;又卷一三○《太史公自序》,页3303。

[67]《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页3117。

[68]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之《二年律令·津关令》,释文注释,页205~210。

[69]《汉书》卷四《文帝纪》,页123。

[70]《汉书》卷五《景帝纪》,页143。

[71]《史记》卷一○《孝文本纪》,页436。案司马迁在《史记》一三○《太史公自序》(页3303)中也特别赞扬汉文帝“开通关梁”这一举措。

[7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之《二年律令·津关令》,释文注释,页208。《汉书》卷七《昭帝纪》唐颜师古注引曹魏孟康语,页222。汉贾谊《新书》(明末刻钱震泷评阅本)卷三《壹通》,页8b。

[73]《易·观》,据唐孔颖达《周易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影印阮刻《十三经注疏》本)卷三,页36。

[74]《尚书·尧典》,据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一下,页35~49。

[75]详葛志毅、张惟明《周代巡行遣使制度及其演变》,原刊《金景芳九五诞寿纪年文集》(1996),此据作者文集《先秦两汉的制度与文化》(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页123~132。

[76]《史记》卷八《高祖本纪》,页382。

[77]《汉书》卷四《文帝纪》,页124。

[78]《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页3117。

[79]案《史记》卷一○七《魏其武安侯列传》(页2842~2843)载武帝建元元年时,“魏其、武安俱好儒术,……迎鲁申公,欲设明堂,令列侯就国,除关,以礼为服制,以兴太平”。于此可见取消关中与关东之间的关禁,普天下为一家,是与设置明堂等同样重要的儒家政治主张,九州制与其相并相继施行,完全合乎时人的观念。又案汉代州制的产生时间,也有一定可能会比这更早。在汉文帝十二年二月亦即文帝开通关塞“出关无用传”之前一个月下葬的马王堆汉墓中出土的帛书《五星占》,谓木星“岁视其色,……列星监正,九州以次”;又谓土星“实填州星”,这些都有一定可能是指以汉朝的九州配置星野。《五星占》帛书的撰述时间,自然早于其入葬时间。不过,由于未见具体的星野配置办法,《五星占》也有可能是以“九州”泛指地域,或“州星”之“州”别有语义;还有可能是指《禹贡》记述的九州,而不是汉朝实际行用的九州。帛书《五星占》及其成书时间,并见刘乐贤《马王堆天文书考释》上篇第二章第三节《马王堆天文书的时代》,页20~22;中篇第三章第一节《木星》以及第三节《土星》,页33,页48~49。

[80]葛志毅、张惟明《西汉遣使巡行制度及其担负的社会政治功能》,据作者文集《先秦两汉的制度与文化》,页321~335。

[81]《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74,页177,页180,页182。

[82]《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94。

[8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之《二年律令·津关令》(释文注释,页205~210),具体记有汉廷对待关中与关东地区的不同政策和对两大区域之间人员往来与物资流通的限制,此不赘列。

[84]案元人方回在所著《古今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四库笔记小说丛书》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二三“西都长安”条中(页423~424),对西汉“以关西制关东”的地域治理方略,已经有所论述。

[85]参见邢义田《试释汉代的关东、关西与山东、山西》一文及其补正,原刊台北《食货月刊》复刊第13卷第1、2期合刊与第3、4期合刊,1983年,此据作者文集《秦汉史论稿》(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7),页85~170。王子今《秦汉区域地理学的“大关中”概念》,刊《秦汉史论丛》第九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页382~395。王子今等《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五关》,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页46~50。

[86]《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页2044。《汉书》卷四三《刘敬传》,页2119~2120。

[87]《史记》卷五《秦本纪》,页199;卷一五《六国年表》,页705。

[8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之《秦律十八种·田律》,页26。同样的法规,也见于云梦龙岗秦简,见中国文物研究所等《龙岗秦简》(北京,中华书局,2001)第82号简,照片摹本,页34;释文注释校证,页102。

[8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之《二年律令·津关令》,释文注释,页208。

[9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之《二年律令·津关令》,二年律令图版,第492、506号简,页48~49;释文注释,页206,页208。汉贾谊《新书》卷三《壹通》(页8b)就此有记述说:“所谓建武关、函谷关、临晋关者,大抵为备山东诸侯也。……若秦时之备六国也。”

[91]北魏郦道元《水经·河水注》,据清王先谦《合校水经注》(上海,中华书局,民国排印《四部丛刊》本)卷四,页16b。参见史念海《函谷关和新函谷关》,原刊《西北史地》1984年第3期,此据作者文集《河山集》四集(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页381~399。史念海论定函谷关位于河南灵宝的王垛村,所说位置大体可信,惟具体地点,或许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92]《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83。

[93]《汉书》卷六《武帝纪》唐颜师古注引应劭语,页183。

[94]《汉书》卷九○《酷吏列传·杨仆》,页3659。

[95]史念海《函谷关和新函谷关》,据作者文集《河山集》四集,页381~401。案古代著述大多亦信从应劭所说,其中较早且影响较大者,可举述宋人吕祖谦之《大事记解题》卷一二(页827)和清人朱一新《汉书管见》(长沙,岳麓书社,1994,《二十五史三编》本)卷一(页340)作为代表。

[96]宋王益之《西汉年纪》(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排印《国学基本丛书》本)卷一五,页218。

[97]清何焯《义门读书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影印《四库笔记小说丛书》本)卷一五,页194。清周寿昌《汉书注校补》卷三,页44。杨树达《汉书窥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卷一,页57。

[98]《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代孝王参传》,页2211。

[99]《史记》卷一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页867。

[100]《史记》卷三○《平准书》,页1435。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08-31
[101]《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75~1576)常山郡下颜师古注引曹魏张晏语曰:“恒山在西,避文帝讳,故改曰常山。”

[102]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上篇第七章《代国沿革》,页70~75。

[103]《汉书》卷一○《成帝纪》,页313。

[104]《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49。

[105]《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53。

[106]参见清王先谦《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681,页683;又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第二册《西汉并州、朔方刺史部》,页17~18。

[107]《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唐颜师古注引应劭语,页1553。

[108]《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页1622。

[109]参见清王先谦《汉书补注》卷二八下《地理志》下,页809;又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西汉并州、朔方刺史部》,页17~18。

[110]汉扬雄《方言》(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影印明万历新安程氏刊刻《汉魏丛书》本)卷一,页196。

[111]周振鹤、游汝杰在研究汉代方言区域时,似将扬雄所云“秦晋”之“晋”,理解为今山西西南部汾河下游与涑河谷地这一狭小区域,说见所著《方言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附图4-2《汉代方言区划拟测图》。今案若按照本文对汉武帝“广关”以后西汉关东、关西(关中)区域概念的理解,这样的划分,与其实际状况,恐怕会有很大出入,我将另行撰文,专门论述这一问题。

[112]《史记》卷二八《封禅书》,页1387。

[113]《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83。

[114]《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页2435。

[115]《史记》卷五八《五宗世家》,页2103。《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页1631。

[116]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上篇第八章第八节《常山郡沿革(附真定国)》,页92~93。

[117]《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75~1576。

[118]参见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北京,地图出版社,1982)第二册《西汉冀州刺史部图》,页26。

[119]《汉书》卷二八《地理志》上,页1596,页1603。

[120]《汉书》卷六《武帝纪》(页202)载武帝太初四年,“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 又《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页4187)载汉末邓晔率众“攻武关,都尉朱萌降”,说明武关一直是设有都尉司掌的重要关口。

[121]《汉书》卷九五《西南夷传》,页3838。

[122]参见清王先谦《汉书补注》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786,页788;北魏郦道元《水经》之《温水注》、《叶榆河注》,据清王先谦《合校水经注》卷三六,页13b,卷三七,页4a;又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西汉益州刺史部南部、哀牢图》,页31~32。

[123]《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页2923。

[124]关于河西四郡的设置年代,由于《汉书》在《武帝纪》和《地理志》这两部分,记载互不相同,在今研究者之间,张维华、劳幹、陈梦家、周振鹤和日本学者日比野丈夫等人的看法,分歧很大。张维华等中国学者的看法,可并见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下篇第三章第二节《河西四郡沿革》的叙述(页157~168);日比野丈夫的观点,见《河西四郡の成立について》一文,收入所著《中國歷史地理研究》(京都,同朋舍,1977),页69~92。

[125]《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88。

[126]《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86~188。

[127]《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页2967~2978。

[128]《史记》卷一一四《东越列传》,页2979~2984。《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89~190。

[129]《史记》卷一一五《朝鲜列传》,页2985~2990。《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93~194。

[130]赵力光《中国古代瓦当图典》(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页485~491。

[131]陈直《秦汉瓦当概述》,见所著《摹庐丛著七种》(济南,齐鲁书社,1981),页436~437。

[132]刘庆柱《汉长安城遗址及其出土瓦当研究》,据作者文集《古代都城与帝陵考古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页339~363。又同人撰《汉代文字瓦当概论》,原刊《中国书法全集·秦汉金文陶文卷》,1992,此据作者文集《古代都城与帝陵考古学研究》,页325~338。

[133]案我曾专门就这一问题,请教陕西碑林博物馆研究瓦当的专家陈根远研究员,蒙陈根远研究员教示云,此“惟汉三年,大并天下”瓦当的字体,迥异于汉代通行的瓦当文字,因而可以初步判断,这方瓦当应属赝品。在此谨志对陈根远研究员的真挚谢意。不过,鉴于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人公开指认这方瓦当出自伪造,陈根远研究员亦未曾正式发表文章阐释其看法,我想稍微慎重一些处理这一问题。这方瓦当假若确如陈根远研究员所说,属于赝品,那么,按照当时通行的观念,这位赝造者心目中的“惟汉三年”,自然是指汉高祖三年,而如下文所述,在汉高祖三年的时候,并无“大并天下”的史事可言,因而,它所暴露出来的马脚,未免太过明显。我想造假者假若完全缺乏相应的历史知识,似乎更应书作“惟汉元年”;而造假者若是清楚知道汉高祖元年与“大并天下”毫无关联,那么,他恐怕也就能够知道汉初刘邦“大并天下”是发生在高祖五年。像这样过于拙劣的造假手法,有些不易捉摸。这里姑且仍将这方瓦当视作真品加以论述;惟其即使确属赝品,也不影响我对汉武帝“大并天下”一事的基本看法。

[134]《史记》卷八《高祖本纪》,页372~375。

[135]事见《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99。

[136]刘庆柱《汉长安城遗址及其出土瓦当研究》,又同人撰《汉代文字瓦当概论》,分别见作者文集《古代都城与帝陵考古学研究》,页353~354,页359~360,页326。

[137]《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图版五○之第009号简。

[138]《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图版一一二至一一三之第694~706号简。

[139]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之《奏谳书》,图版,页53~72,释文注释,页213~231;又《二年律令》图版,页7,释文注释,页133。

[140]马王堆出土帛书《五星占》,据刘乐贤《马王堆天文书考释》中篇第三章第七节《土星行度》,页89~90。

[141]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后元年”条,页1536。

[142]《史记》卷二八《封禅书》,页1389。

[143]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卷二○汉武帝元鼎元年下《考异》,页652~653。

[144]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七汉武帝建元元年纪年下元胡三省注,页549。案清人吴翌凤亦曾明确论述说,从武帝即位,直至元鼎四年之前,“其初二十七年之间,改元者五,当时但以一元、二元、三元、四元、五元为别,……盖五元皆后来追改也。”说见吴氏《逊志堂杂抄》(北京,中华书局,1994)丁集,页51。

[145]《史记》卷六○《三王世家》,页2110~2113。

[146]《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79。

[147]《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89~191。

[148]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4,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本)卷二“武帝年号系元狩以后追建”条,页38。

[149]《汉书》卷二一上《律历志》上,页974~975。案汉武帝时虽然按照“六”或“四”的定数改启新元,但并非自然轮流更替,而是还应专门下诏,而下诏改元的日期,一般是在进入新岁之后未久的时候,所以在改元的诏令中才会出现“其以七年为元年”的说法。《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页3097)有记述云“元朔七年冬”,有吏举劾衡山王太子孝首匿参与衡山王谋反的宾客陈喜,这应同样是发生在元狩改元诏令下达之前的岁首,而今中华书局点校本却因未谙此理而径行误改“元朔七年”作“元狩元年”。参见清杨于果《史汉笺论》(清道光乙巳非能园刊本)卷五《史记·淮南衡山列传》,页10a。不过,依照情理推测,下诏的日期,不应离改元之年首日相距太远。

[150]案《史记》卷二六《历书》(页1260)记同事作“其更以七年为太初元年”,此“太初”二字疑非武帝诏书原文所有,而为后人所增,盖如下文注释中所述,汉廷确定并使用“太初”这一年号,应在这一年的五月。不过,即使“太初”二字为诏书原文所固有,“七年”二字之前未尝冠以“元封”这一事实,也清楚表明终元封时期一直没有行用年号纪年。

[151]《史记》卷五《秦本纪》,页207。

[152]《汉书》卷六《武帝纪》唐颜师古注引应劭语,页199。

[153]《汉书》卷二一上《律历志》上,页974~975。

[154]《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99。

[155]《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99~212。《史记》卷二三《礼书》,页1160~1161。

[156]劳幹《汉武后元不立年号考》,刊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页189~191。

[157]陈直《汉书新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页26。

[158]宋赵明诚《金石录》(北京,中华书局,1983,《古逸丛书》三编影印南宋刻本)卷一,页2b。

[159]清叶昌炽《语石》(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清宣统元年原刻本)卷一,页9。

[160]案其中有些纪年文物,甚至还很有可能出自赝造,即因作伪者不谙汉代年号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依照后世的年表来臆造“罕见”的纪年文物,清人俞正燮在《癸巳存稿》(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卷一○中列有“金石文古多伪论”条(页277~278),早已专门论述过古人伪制金石文问题。我曾就陈直所述汉武帝前期纪年文物问题,请教清华大学李学勤教授和复旦大学裘锡圭教授,两位前辈垂示,这些文物基本上都不可靠,而且裘锡圭教授过去还曾写有文字专门论述说:“武帝前期在当时亦无年号,建元至元鼎年号皆后来追加。观《史记·封禅书》自明,前人多已言之。《汉金文录》、《小校经阁金文拓本》等书所著录汉器中记元朔、元狩、元鼎年号诸器,皆为伪作,字体卑弱,与武帝时真器迥然有别。”因此,对这些纪年文物,还需要逐一考稽。裘锡圭教授所说见《从马王堆一号汉墓“遣册”谈关于古隶的一些问题》一文,据作者文集《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页290~291。在此谨志对李学勤、裘锡圭两位前辈的诚挚谢意。

[161]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年号当从实书”条,页1523~1526。

[162]清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影印民国吴兴刘氏希古楼刻本)卷二“群臣上醻刻石”条,页2。

[163]《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37。

[164]《汉书》卷七《昭帝纪》,页219。

[165]《汉书》卷二六《天文志》,页1302。

[166]《汉书》卷六《武帝纪》,页204。

[167]《汉书》卷一○《成帝纪》,页324~325。

[168]《汉书》卷一○《成帝纪》,页315。

[169]《汉书》卷一○《成帝纪》唐颜师古注,页316。

[170]《汉书》卷二九《沟洫志》,页1691~1692。

[171]《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41。

[172]《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97。

[173]案吕思勉在所著《秦汉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第十八章第三节《官制》中(页638)论及这一问题时,因未能领悟州制与刺史部制度的差异,以及汉武帝在州制的基础上设置刺史部的事实,反而错误认为:“当时实无州名,后乃借古名以为称,交阯、朔方非古州,又两字可以成辞,故其下不加州字。《御览》百五十七引应劭《汉官仪》谓交、朔独不称州者以此。”

[174]《史记》卷一○四《田叔列传》,页2781~2782。

[175]《元史》(北京,中华书局,1976)卷九一《百官志》,页2305~2308。

[176]《盐铁论》之《复古》、《地广》、《结和》诸篇,据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卷一,页79~80;卷四,页207~210;卷八,页479~481。案顾颉刚在《两汉州制考》一文中所引述的劳榦的解释,已经明确谈到过这一点。

[177]《史记》卷三○《平准书》,页1438。《汉书》卷六《武帝纪》,页195。

[178]《尚书·禹贡》,据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6)卷三,页202~207。《禹贡》所记五服制度,只是上古时期诸多畿服学说当中影响较大的一种,关于畿服学说的详细情况,可参看顾颉刚《浪口村随笔》(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卷二“畿服”条,页35~45;又王树民《畿服说考略》,原刊《文史》第44辑,此据作者文集《曙庵文史杂著》(北京,中华书局,1997),页60~76。

[179]《史记》卷九九《刘敬叔孙通列传》,页2716。

[180]东汉班固《白虎通义·京师》,据清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卷四,页157。

[181]《尚书·禹贡》,据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三,页204。

[182]《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页2043~2044,又卷九九《刘敬叔孙通列传》,页2716。

[183]《史记》卷八《高祖本纪》,页381。

[184]《史记 》卷一二九《货殖列传》,页3262~3263。

[185]东汉王充《论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卷二四《难岁篇》,页377。

[186]案《史记》卷二八《封禅书》(页1371)亦有云:“昔三代之居,皆在河洛之间,故嵩高为中岳,而四岳各如其方。”可知将三河之三代帝都与天下之中联系到一起,在当时是很流行的观念。

[187]《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页4077,页4098。

[188]《汉书》卷一二《平帝纪》,页351。

[189]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九《汉书》四“侯国考”条,页205。

[190]顾颉刚曾列举数条事例,讲述《汉书·地理志》中混有东汉建置,试图以此来证明《汉书·地理志》所记州制,属于东汉一朝的制度。今案这些例证或是郡国县邑的隶属关系与东汉相同(如夫夷县的属郡、代郡和鲁国的属州),或是地名用字与东汉相同而与西汉有别(如汝南郡慎阳县在西汉本书作“滇阳”),前者乃每一代的政区设置俱恒处于不断调整变更当中,无由一定要将其认作东汉的制度;后者更是阅读后来史籍所记前代地名经常会遇到的现象,这既有可能是撰述者使用当时通行的地名用字替代了前朝的标准地名用字,更有可能是在写录流传过程中,被后人径行改替所致,无论如何,在当时大多本可相互通用,故似乎均不足以证明顾氏的看法。

[191]唐杜佑《通典》卷一七一《州郡》一,页4456。

[192]清全祖望《汉书地理志稽疑》卷二,页1258~1259。

[193]《后汉书》卷三三《郑弘传》并唐李贤注,页1156。

[194]《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页1666~1669。

[195]唐欧阳询《艺文类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卷六《州部·交州》引晋《太康地记》,页116。

[196]《战国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卷五《秦策》三“蔡泽见逐于赵”条,页216~218。

[197]《汉书》卷四九《晁错传》并唐颜师古注,页2283~2284。《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并刘宋裴骃《集解》,页2968。

[198]清人阎若璩在所著《潜丘札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四库笔记小说丛书》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二中(页427~429),曾反复辨说岭南地属《禹贡》扬州,然而所说实际并无充分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阎氏未知西汉州制的真实面貌有关。

[199]案清人黄定宜即谓岭南桂林周围地区“其地在夏曰扬越,达于会稽”,说见所著《考辨随笔》(清道光丁未原刻本)卷二《桂林郡说》,页4b。

[200]《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页3268。

[201]《吕氏春秋·恃君览·恃君》有“扬汉之南,百越之际”的说法,东汉高诱注谓“扬汉之南”为“扬州汉水南” (据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卷二○,页1322,页1328),蒙文通以为此“扬州汉水”乃《汉书·地理志》豫章郡之湖汉水,亦即今江西赣江水系,“湖汉又得名扬汉”(蒙文通《越史丛考》第一章第一节《楚越畋域》,据《蒙文通文集》第二卷《古族甄微》本,成都,巴蜀书社,1993,页299~300)。据此,则“杨越”(扬越)一名,很可能与“扬汉”这一水名有关。盖赣江亦即此“扬汉水”源出南岭山地,已届越人聚居区域,故以“杨越”称谓岭南越人。

[202]《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页1619。

[203]谭其骧的相关结论,主要参据谭氏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西汉时期诸图,页13~36。

[204]《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页1622。

[205]《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页428。

[206]说详拙稿《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上、下),分别连载于《文史》2006年第1期,页21~65;第2期,页77~105。

[207]见宋官修《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85,影印宋本)卷一五七《州郡部·叙州》引东汉胡广《汉官解诂》,页762。

[208]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七《汉书》二《地理志》上“临淮郡”条,页149。

[209]谭其骧《两汉州制考跋》,据《长水集》上册,页43~44。

[210]《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页1637。

[211]顾颉刚《两汉州制考》,据《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庆祝论文集》页869。

[212]见宋官修《太平御览》卷一五七《州郡部·叙州》引东汉胡广《汉官解诂》,页762。案《太平御览》引《汉官解诂》此处本为:“徐:鲁、淮、沂。(德勇按以上内容为王隆《汉官篇》本文,以下内容为胡广《解诂》的内容)经曰:‘海岱及淮惟徐州。’又曰:‘淮、沂其乂。’居鲁国。今居豫州而治东海。” 这段内容,文字存在严重舛错。首先,《太平御览》引《汉官解诂》关于汉武帝十三刺史部这一整段内容,脱佚豫州一部;其次,考察其他诸州刺史部叙述形式的通例,可知胡广《解诂》内容的后一部分,乃是依次书作居某地、今治某地;前者是讲西汉时期本州居某古国旧地,后者是讲东汉时期该州刺史的治所。明了上述前提,可以看出,上述引文胡广《解诂》中“今居豫州而治东海”这句话,应当是误将“豫州”刺史部的内容,混杂到了徐州的内容当中,依照上述通例调整其前后次序,并删除误衍文字、增补应有文字后,这段内容应当恢复为:“居鲁国。今治东海。豫:□□□。经曰:‘荆河惟豫州。’居□□,今治□□。”

[213]周振鹤《汉武帝十三刺史部所属郡国考》,原刊《复旦学报》1993年第3期,此据作者文集《周振鹤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页65~69。

[214]《周礼·夏官·职方氏》,据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六四,页2679。

[215]《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77。

[216]案谭其骧尝谓武帝更名梁州为益州,乃是“以地在梁州旧境之外,故取增益之义,更州名曰益”,所说似乎不如解作增益关中更能说明其深层因缘。谭说见所著《新莽职方考》附考《莽制采伪古书》,原刊《燕京学报》第15期,1934年,此据作者文集《长水集》上册,页81。

[217]《汉书》卷一二《平帝纪》,页357~358。

[218]谭其骧《新莽职方考》,据作者文集《长水集》上册,页49。

[219]《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班固赞语,页360。

[220]东汉荀悦《汉纪》(北京,中国书店,1991,《海王村古籍丛刊》影印《龙溪精舍丛书》本)卷三○平帝元始四年,页234~235。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三六汉平帝元始四年本文并司马光《考异》,页1149~1150。

[221]陈梦家《尚书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85)第二部第二考《尧典为秦官本尚书考》,页135~146。

[222]《汉书》卷八七下《扬雄传》下,页3583。

[223]唐宋间佚名纂《古文苑》(北京,中华书局,1985,《丛书集成》初编影印《守山阁丛书》本)卷一四收录汉扬雄《百官箴·十二州箴》,页323~339。

[224]《尚书·尧典》,据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一,页17。

[225]唐宋间佚名纂《古文苑》卷一四收录汉扬雄《百官箴·十二州箴》之《并州牧箴》,页337。

[226]《续汉书·郡国志》二,见《后汉书》志第二十,页3429。

[227]唐宋间佚名纂《古文苑》卷一四收录汉扬雄《百官箴·十二州箴》之《杨州牧箴》,页329。谭其骧曾举述《杨州牧箴》当中的“江汉之浒”和“沅湘攸往”这两句话,来论证“《州箴》里有许多话是绝对认真不得的”,因为“汉水经行的是江夏等郡,湘水经行的是长沙等郡,沅水经行的是武陵等郡,我们若据此便谓江夏、长沙、武陵等郡王莽就并属扬州,那末荆州就没有存在的可能了”。今案《杨州牧箴》相关记述原文为:“矫矫杨州,江汉之浒。彭蠡既潴,阳鸟攸处。橘柚羽贝,瑶琨篠簜,闽越北垠,沅湘攸往。”通观全文,可以认为,扬雄所谓“江汉之浒”,是指扬州毗邻江汉所在之州亦即荆州,此即宋人章樵注释此箴时所说“州境距江汉之滨”。同理,“沅湘攸往”是指荆州之沅、湘二水,系流往扬州。虽说所做描述,不甚妥帖,但基本文理也还算清楚;谭其骧的释读,恐怕并不符合作者的本意。

[228]唐宋间佚名纂《古文苑》卷一四收录汉扬雄《百官箴·十二州箴》之《幽州牧箴》,页335。

[229] 《周礼·地官·载师》并东汉郑玄注,据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四,页938。

[230]《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128。案文中标点,是按照本人的理解所加,与中华书局点校本有较大差异。

[231]谭其骧《新莽职方考》,据作者文集《长水集》上册,页49。

[232]沈展如《新莽全史》(台北,正中书局,1977),页182。

[233]《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142~4143。

[234]阎步克《文穷图见:王莽保灾令所见十二卿及州、部辨疑》,刊《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页35~51;又《诗国:王莽庸部、曹部探源》,刊《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页174~184。案下文引述阎步克观点,凡不注明者,均出自这两篇文章。

[235]案阎步克文中对王莽“保灾令”文句以及《汉书·王莽传》某些相关记载的解释,我有一些不同想法,因与本文所论没有太大直接关系,在此不予一一赘述,惟对其中比较重要的两点说明如下。一是阎氏以为“保灾令”中的纳卿、言卿、秩卿、宗卿等十二卿,非《汉书》原文所有,乃是浅人读《汉书》时将纳言卿、秩宗卿等六卿拆分误识为此十二卿后,添注书中,复被后人混入《汉书》正文;阎氏复谓上引“保灾令”文末“及六司、六卿,皆随所属之公保其灾害,亦以十率多少而损其禄”一句话,明显与前文重复,二者之中必有一后来所赘加者,从而足以证明这种推测。今案如阎步克所述,杨树达《汉书窥管》卷一○已经指出(页825~826):“《后汉书·李通传》记通父守为王莽宗卿师,则又是(纳言卿、秩宗卿等)两分之证。疑莽改置纷纭,前后不一,故歧出如此也。”阎步克援据唐李贤《后汉书》注和今饶宗颐等人的看法,以为此宗卿师乃王莽时于诸郡国所置主管宗室的“宗师”,“盖特尊之,故曰宗卿师也”。我想置于郡国的“宗师”,恐怕不会被《后汉书》记作“王莽宗卿师”,像这样的记述方式,解作直接仕职于朝廷而不是郡国的地方官,或许会更合适一些。所以,目前似乎还不宜完全否定杨树达的看法。至于“保灾令”文末“及六司、六卿,皆随所属之公保其灾害,亦以十率多少而损其禄”一句话,若将“及”字解为“乃”义(可参见清吴昌莹《经词衍释》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56,页81),即以此来说明三公分保十二卿(分别归为六司、六卿)的具体涵义,看起来文从字顺,似乎也并非一定会有后人赘加的成分。二是《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中(页4136)载天凤元年,王莽“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见礼如三公。监位上大夫,各主五郡”。阎步克以为此二十五位州牧、部监系指王莽所封十六公国之八牧八监,再加上九州州牧。我想若单纯就文献角度而言,今本《汉书》这段文字存有讹误的可能性似乎要更大一些,即应如荀悦《汉纪》所记(卷三○,页239),作:“置州牧,其礼如三公;郡监二十五人,位上大夫,各主五郡。”只是“郡监二十五人”,并不曾存在过二十五位州牧、部监的设置。盖荀悦系东汉末年人,当时所见《汉书》如此,文义自远胜于今本。王念孙《读书杂志》之《汉书》第十五“部监二十五人见礼如三公”条(页19),即取荀悦《汉纪》以正班固《汉书》,也是基于这样的道理;清人朱一新《汉书管见》卷四(页448)即谓“王氏以《汉纪》证今本是也”。

[236]杨树达《汉书窥管》卷一○,页825。

[237]陈直《汉书新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页481。案“东部监之印”封泥,见周明泰《再续封泥考略》(台北,艺文印书馆,1982,严一萍编《封泥考略汇编》影印民国初年排印本)卷三(页319~320),编者周明泰即谓:“‘东岳太师立国将军保东方三州一部二十五郡’,此东方一部之监也。”西部监和北部监名,见于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北京,中华书局,1993)之《考释》二《屯戍丛残考释·杂事类》(页192)所录新莽始建国至天凤年间敦煌简牍。

[238]《汉书》卷八七下《扬雄传》下(页3565),谓哀帝时“雄方草太玄”。

[239]据宋司马光《太玄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98)卷一至六,页4~176。

[240]《左传》桓公二年,据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卷二,页74。

[241]《汉书》卷九二《游侠传》,页3697。

[242]参见清赵翼《陔馀丛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卷一六“郡国守相得自置吏”与“刺史守令杀人不待奏”条,页296~299,页303~305。又陈登原《国史旧闻》第一分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卷一三“两汉地方官”条,页333~337。

[243]《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125。

[244]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九王莽始建国三年下元胡三省注,页1195。

[245]清官修《四库全书总目》(北京,中华书局,1965,影印清乾隆浙江刻本)卷七○“营平二州地名记”条,页621。

[246]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3)卷一一“平州”条,页250。

[247]清沈钦韩《汉书疏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卷三六“并州平州”条,页226。

[248]《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八《魏书·公孙度传》,页252。

[249]《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123。

[250]《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137。

[251]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部,页84。

[252]东汉刘熙《释名·释州国》,据清王先谦《释名疏证补》(清光绪丙申刻本)卷二,页3b。

[253]《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页1123。

[254]《尔雅·释诂》,据清郝懿行《尔雅义疏》(北京,中国书店,1982,影印清咸丰六年刻本)卷上之又一,页21b。

[255]《春秋谷梁传》隐公六年,据清钟文烝《春秋谷梁经传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卷二,页48。

[256]《周礼·夏官·大司马》并东汉郑玄注,据唐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影印阮刻《十三经注疏》本)卷二九,页834。

[257]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卷六,僖公二十四年左氏传并杜预注,页350。

[258]《孔子家语》(清光绪二十四年贵池刘氏玉海堂影宋刊本)卷五,页26a。

[259]《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144。

[260]汉刘向《说苑·辨物》,据刘文典《说苑斠补》(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59)卷一八,页382。

[261]《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132。

[262]《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133~4134。

[263]《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236。

[264]谭其骧《新莽职方考》,据作者文集《长水集》上册,页55。

[265]《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236。

[266]《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页4149。

[267]清王念孙《读书杂志》(北京,中国书店,1985)之《汉书》第十五“七部”条,页20。

[268]《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48,页1554,页1560,页1563。

[269]《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136~4137。

[270]参见谭其骧《新莽职方考》,据作者文集《长水集》上册,页56。

[271]《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236。

[272]参见谭其骧《新莽职方考》,据作者文集《长水集》上册,页50,页55。

[273]《尚书·禹贡》,据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三,页202~203。

[274]谭其骧《新莽职方考》,据作者文集《长水集》上册,页56。

[275]《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页4126~4127。

[276]《礼记·王制》并唐孔颖达疏引《郑志》,据唐孔颖达《礼记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影印阮刻《十三经注疏》本)卷一一,页1324~1325。

[277]梁萧统《文选》(北京,中华书局,1977,影印清胡克家仿宋刻本)卷四八汉扬雄《剧秦美新》,页681。

[278]《汉书》卷六九上《西域传》上,页3874。

[279]唐宋间佚名纂《古文苑》卷一四收录汉扬雄《百官箴·十二州箴》之《雍州牧箴》,页335。

[280]详阎步克《文穷图见:王莽保灾令所见十二卿及州、部辨疑》,刊《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页44。

[281]关于庸部牧的记载详下,曹部监见《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页4192。

[282]魏部牧见罗福颐《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印征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之“魏部牧贰印”,页105;邠部和邠部监见《敦煌汉简》(北京,中华书局,1991)下册之第78号、第288号简,页223,页230。

[283]《汉书》卷九五《西南夷两粤朝鲜传》唐颜师古注,页3846~3847。《后汉书》卷一三《公孙述传》唐李贤注,页533~534;又卷三一《廉范传》唐李贤注,页1101~1102。

[284]语见《后汉书》卷七五《刘焉传》范晔赞词(页2453),文曰:“焉作庸牧,以希后福。”

[285]案宋司马光《资治通鉴》王莽天凤三年“更遣宁始将军廉丹与庸部牧史熊”句下(页1209)有元胡三省注云:“孟康曰:莽改益州为庸部。余案莽置州牧、部监,州自是州,部自是部,今史熊为庸部牧,则又若州、部牧为一。”阎步克以为以上胡注内容,全部都是引述孟康的话,并谓孟康对“庸部牧”即“疑惑不解”,复以孟康系曹魏时人,质疑“远在其后的范晔、颜师古、李贤的看法到底有多大可信性”。今案胡注所引孟康语,不见于它处,其“莽改益州为庸部”一句话,则与《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之颜师古注文辞完全相同,胡三省本别无其他途径获读今所未见之孟康《汉书》注语,此处所称引之孟康语,显然应是颜师古《汉书》注语的讹误,而“余案”云云则是胡三省添加的案语。所以,不能以此来否定范晔、颜师古和李贤诸人对“庸部”的看法。

[286]《汉书》卷九五《西南夷两粤朝鲜传》,页3846。

[287]《后汉书》卷一三《公孙述传》,页533。

[288]《续汉书·郡国志》五,见《后汉书》志第二十三,页3506。

[289]《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71。

[290]《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50。

[291]《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页1546~1547。

[292]《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页10,页22。

[293]《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页58;又卷三一《郭伋传》,页1092。

[294]《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页70。

[295]《续汉书·百官志》五,见《后汉书》志第二十八,页3617~3519。

[296]《续汉书·百官志》四,见《后汉书》志第二十七,页3613。

[297]《续汉书·百官志》四,又《续汉书·百官志》五,见《后汉书》志第二十七,页3613~3614,又志第二十八,页3617~3619。

[298]《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页407。案《晋书·地理志》系此事于建武十一年,与《后汉书》不同,疑误。

[299]唐徐坚等《初学记》(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六《地部·海》引孙吴谢承《后汉书》,页115。又宋官修《太平御览》卷九七三《果部·龙眼》引孙吴谢承《后汉书》,页4312。

[300]《晋书》卷一五《地理志》下,页464~465。案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四六“晋地理辨证”条(页416),谓“顺帝永和终于六年,无九年,此亦有误”,所说应是。依其字形推测,此“九年”当为“六年”或“元年”的讹误。宋乐史《太平寰宇记》(清光绪八年金陵书局刻本)卷一七○《交州·土产》下(页5b)引《南越志》尝述及周敞在交州事云:“顺帝永和二年,周敞为交州刺史,采龙山之木为州门鼓。”是永和二年,周敞已经居职交阯刺史(《南越志》“交州刺史”云云,应是使用当时惯用的称呼,而非实际官位),《晋书·地理志》此文更有可能是“永和元年”。

[301]唐欧阳询《艺文类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卷六《州部·交州》引晋黄恭《交广记》,页116。案《艺文类聚》引文作者“黄恭”讹作“苗恭”,此据张国淦《中国古方志考》(北京,中华书局,1963,页590)考订结论校改。

[302]《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卷三八《州郡志》四,页1204。

[303]宋洪适《隶续》(北京,中华书局,1985)卷一五“交阯刺史石羊五字”条,页424。

[304]宋洪适《隶续》卷一五“交阯刺史石羊五字”条,页424。案《晋书》卷八二《司马彪传》(页2141)载司马氏自言其撰著《续汉书》的缘由,乃是鉴于“汉氏中兴,迄于建安,重臣义士亦以昭著,而时无良史,记述烦杂,谯周虽已删除,然犹未尽,安顺以下,亡缺者多”。过分追求叙事文字简省,即往往会损害记述的准确性。

[305]谭其骧《两汉州部》,据作者文集《长水集续编》,页73。

[306]《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策传》刘宋裴松之注,页1104。

[307]《宋书》卷八二《沈怀文传》附《沈怀远传》,页2105。参见清章宗源《隋书经籍志考证》(北京,中华书局,1955,重印《二十五史补编本》本)卷三,页4963。

[308]汉韩婴《韩诗外传》(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两汉全书》第二册本)卷八,页155。

[309]《礼记·王制》,据唐孔颖达《礼记正义》卷一二,页1332。

[310]《续汉书·郡国志》五梁刘昭注引,见《后汉书》志第二十三,页3533。

[311]《晋书》卷一五《地理志》下,页465。

[312]案日本学者渡濑正忠曾撰有《漢代に於ける交州なる呼稱の起源に就て》一文,专门论述“交州”与“交阯”这两个称呼的关系,惟所论似嫌未能深入切入这一问题,故本文不予赘论,读者可自行参看。渡濑文刊東洋學同考會编《東洋學研究》第一(东京,藤井书店,1933),页39~61。

[313]《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页407。

[314]清全祖望《汉书地理志稽疑》卷二,页1258~1259。

[315]《汉书》卷八三《朱博传》(页3406),谓刺史“居部九岁,举为守、相,其有异材功效著者辄登擢”。

[316]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条,页702。

[317]周长山《汉代地方政治史论》——对郡县制度若干问题的考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二章第三节《刺史与太守、王相的治权纠葛》,页76~93。

[318]《汉书》卷八三《薛宣传》,页3386。

[319]《汉书》卷一○《成帝纪》,页328;卷八三《朱博传》,页3406。

[320]《汉书》卷一一《哀帝纪》,页339;卷八三《朱博传》,页3406。

[321]《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41。

[322]《续汉书·百官志》五,见《后汉书》志第二十八,页3617。

[323] 晋常璩《华阳国志》(成都,巴蜀书社,1984)卷一《巴志》,页40。案此“王思”系严氏字,其名曰“遵”,东汉巴郡阆中人,见《华阳国志》卷一二《益梁宁三州先汉以来士女目录》,页924。

[324]《续汉书·百官志》四,见《后汉书》志第二十七,页3613~3614。

[325]《续汉书·百官志》五,见《后汉书》志第二十八,页3617~3619。

[326]东汉诸州设置这类僚属的实例,如董卓在桓帝时,即曾“为州兵马掾,常徼守塞下”,见《后汉书》卷七二《董卓传》,页2319。

[327]《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玄传》,页298。

[328]清王昶《金石粹编》(北京,中国书店,1985,影印民国扫叶山房本)卷一七《豫州从事尹宙碑》,页2a。

[329]清全祖望《鲒埼亭集》(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线装《四部丛刊》影印清嘉庆原刻本)卷三七《汉昆阳令尹宙碑跋》,页2a。

[330]东汉王符《潜夫论·爱日》,据彭铎《潜夫论笺校正》(北京,中华书局,1985)卷一八,页217。

[331]《太平经》之《起土出书诀》并《来善集三道文书诀》,据王明《太平经合校》(北京,中华书局,1960)卷四五,页119;卷八六,页314。

[332]《汉书》卷八三《朱博传》,页3399。

[333]详瞿兑之、苏晋仁《两汉县政考》(中国联合出版公司,1944)第三章第九节《县与州》,页223~227。

[334]《后汉书》卷三一《贾琮传》,页1111~1112。

[335]《后汉书》卷七五《刘焉传》,页2431。

[336]周长山《汉代地方政治史论》——对郡县制度若干问题的考察》第二章第三节《刺史与太守、王相的治权纠葛》,页90。

[337]《后汉书》卷八《灵帝纪》,页357。

[338]顾颉刚在论述这一问题时,曾提到《后汉书》卷九《献帝纪》(页375)所记兴平元年“前益州刺史种劭战殁”事,因为如上文所述,在此之前刘焉已经出任益州牧,这一记载或许会给人以在益州置州牧后重又设有刺史的印象。案据《后汉书》卷五六《种劭传》(页1830)种劭被任用为益州刺史,在献帝初年,确实是在灵帝中平五年刘焉出任益州牧之后,但种劭所任益州刺史,性质乃与州牧设置之前大有不同,因其受命之正式身份,系“益、凉二州刺史”,且“会父拂战死,竟不之职”。种劭一人而身兼益、凉两州刺史,这是非同寻常的特殊安排,不宜以常态常理相论。《后汉书》卷七五《刘焉传》(页2432)载刘焉到益州后,“欲立威刑以自尊大,乃讬以它事,杀州中豪强十馀人,……造作乘舆车重千馀乘”,其专擅一方的迹象,已经彰显无遗,在这种情况下,任命种劭为益、凉两州刺史,应该是要利用种劭来牵制刘焉,种劭假若如期应命赴任,也只能是坐镇凉州以遥相牵制益州。《后汉书·献帝纪》(页376)唐李贤注引晋袁宏《后汉纪》记同一事件,标举种劭身份而只称“凉州刺史”,似乎更能反映其本质特性。

[339]《续汉书·百官志》五,见《后汉书》志第二十八,页3617。

[340]《续汉书·百官志》二,《续汉书·百官志》三,《续汉书·百官志》五,分别见《后汉书》志第二十五,志第二十六,志第二十八,页3517,页3581,页3589,页3621,页3632。

[341]《三国志》卷八《魏书·公孙度传》,页252。

[342]《后汉书》卷七四下《袁绍传》,页2418~2419。

[343]《后汉书》卷九《献帝纪》,页376。

[344]《后汉书》卷九《献帝纪》唐李贤注,页376。

[345]《后汉书》卷八《灵帝纪》,页354;卷七二《董卓传》,页2321。

[346]《后汉书》卷九《献帝纪》,页379。

[347]《三国志》卷四九《吴书·士燮传》,页1191~1192。

[348]《后汉书》卷九《献帝纪》,页387。

[349]《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页37。

[350]《三国志》卷五七《吴书·陆瑁传》刘宋裴松之注,页1337。

[351]《后汉书》卷九《献帝纪》唐李贤注,页387。

[352]《续汉书·百官志》五梁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见《后汉书》志第二十八,页3618。

[353]谭其骧《两汉州部》,据作者文集《长水集续编》,页75。

[354]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七“汉复古九州条”,页137。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7-08-31
全文有2个问题:

1是“中州”,作者将中州武断为州名,犯了考史的大忌,虽然在部分中州2字面加了引号,但误导之嫌已非常明显。看了作者列出的论据,我觉得这个所谓之“中州”,更像是一个“首都及周边的中央直辖区”,与元代的腹里和明代的南北直隶相似,这种提法明显是现代提法,不会让人感到混淆。

2是朔方、交趾2刺史部,作者一直没有说出个所以然。朔方是有头无尾,交趾虽然将别人的史学观点驳得一无是处,但自己提出的论据却也是建立在虚无之上。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