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都)——郡(州、邑、坊)——县(乡、市、镇、区、里)——村(居、社区)
具体安排:总原则——分地虚县并乡建郡
1、改现行的**族自治区为**族自治省,改直辖市为都(可用重庆模式,设置都市省,区划名称定为都,取通都大邑“都”之意,不用市这一名称可避免辖区过大造成的不伦不类,不用省这一名称可避免在省下在增设市级机构),增民族省(如云南、贵州、青海,它们在许多政策上享受自治区同等待遇)。省级可设置40个左右(设置太多不可取,如俄罗斯,管不过来,只好再设联邦区,又增加不必要的机构和层次)。
2、分地区、地级市为郡、州、邑,保留自治州这一名称,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名称改为邑(取通都大邑“邑”之意,辖区缩小),直辖市所属区改为坊;合并乡镇后其管辖乡镇(街道)数目仍很多的较大地区、地级市视情况应予以拆分,区域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较大的设为邑(按市带县初衷设置,取消县级区划建置,直管乡镇),3-5个中等县合并建郡,3-5个县级市合并建州(以发展多个小区域中心城市为宜,行政中心可与经济中心分设)。例:烟台可拆分出龙口、蓬莱、招远、长岛等合并建州(设龙口、黄城、蓬莱、招远等多个市),信阳拆分可在西部建邑、东部以潢川为中心建郡。每省(都)可设置20-40个郡(州、邑、坊),设置太多不可取,管不过来,又要增加不必要的机构和层次,必要时市县区也可由省直管。
3、虚县,“县”这一名称予以保留,在户籍管理、通信等方面保留县的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上撤消现有的县(市、区)级建制,合并城关与近郊乡镇(街道)为新的县、历史上的县治及近郊乡镇也可合并为县,这样便于群众理解接受;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部分合并为新的市、经济发达市政功能齐全的强镇也可改市;合并乡镇,乡镇由郡(州、邑、坊)直属;现有的地级市所属区建制撤销,合并街道为里、直辖市的街道也改为里;区作为特殊地域区划名称来设置。这样可避免市、区名称和设置上的混乱,象区管区、市管市等现象。每郡(州、邑、坊)管辖的县(市、区、乡、镇、里)数目,人口密度较大的东部地区可控制在60左右,地域较为广大西部可控制在30左右(设置太多不可取,管不过来,又要增加不必要的机构和层次)。
4、省为部级,郡(州、邑、坊)可定为司厅级;市、县、区可定为处级,里、镇、乡可定为副处级。
这样,地方行政区划由4级减为3级,由郡来承担地和县的管理职能,减少了中间层次,有利于政府提速、行政减负。被撤消现有的县(市、区)其人员用以充实基层机构,加强一线力量,使县的服务职能前移到乡镇,有利于精兵简政、服务群众。
其它规定:
1、民族地区
可分为三个层次,**族自治区域(指单一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区域(指多个民族共同自治)、民族区域(指多个人口较少民族有限自治);对于相对单一少数民族原住区域或集居人口相对较多的区域,在区域级别名称前冠以民族名称和“自治”字样,例现有的自治区即为**自治省,**藏族自治州,**藏族自治县,**回族自治乡等等;相对多个少数民族原住区域或集居人口相对较多的区域,需设立民族自治区域则在区域级别名称前冠以“民族自治”字样,例海西民族自治州;多个少数民族相对集居的区域,虽然人口相对较少,但仍需赋予民族区域政策,则在区域级别名称前冠以“民族”字样,例云南、青海、贵州等即为民族省,新疆塔城地区可改称塔城民族郡等等。
2、特殊地区
国家可以根据特殊需要设立特别区域、自治区域、特别自治区域,并分别立法给予特别地位、自治地位、特别自治地位,在相应的区域级别名称前冠以“特别”、“自治”或“特别自治”字样,例厦门特别邑、香港自治都、台湾特别自治省等等。
3、越级管理地区
中央直接管理的郡(州、邑、坊)、县(乡、市、镇、区、里),在相应的区域级别名称前冠以“直隶”字样;省(都)直接管理的县(乡、市、镇、区、里),在相应的区域级别名称前冠以“直辖”字样;郡(州、邑、坊)直接管理的区域,在相应的区域级别名称前冠以“直属”字样;同时给予高于本级行政区域的部分(行政、立法、经济)管理权限和待遇;例海南省三沙直辖区。
4、授权管理地区
下一级区域被授予以上一级区域的部分(行政、立法、经济)管理权限,在其区域级别名称前冠以“单列”字样,同时给予高于本级行政区域待遇,例青岛单列邑。以此解决副省(都)、副郡(州、邑、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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