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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
执 行 摘 要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在 1982年 12月 10日签署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并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 《公约》。
根据 《公约》第七十六条第8款、《公约》附件二第四条以及 《公约》缔约国第11次会议第72号文件 (SPLOS/72),《公约》在1999年5月13日以前开始对其生效的缔约国,应在2009年5月13日以前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其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详情及支持这种界限的科学和技术资料。
《公约》缔约国第18次会议决定 (SPLOS/183):“满足 《公约》附件二第四条和 SPLOS/72号文件 (a)段所载决定所述的期限要求的方式可以是向秘书长送交一份初步资料,其中载有有关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指示性资料,并说明根据 《公约》第七十六条的要求以及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编制划界案情况和打算提交划界案的日期”。
地貌与地质特征表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具有显著隔断特征的重要地理单元,是中国东海大陆架延伸的终止。中国东海大陆架宽度从测算中国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
中国依照 《公约》第七十六条、 《公约》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划定其在东海的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
中国政府于2009年5月12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确定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该初步信息载明:“中国正在进行提交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准备工作。中国开展了相关海域所需数据的采集和处理,正在根据 《公约》第七十六条的要求以及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编制划界案,并进行相关评估工作”;“在上述工作完成后,中国将在适当时候提交全部或部分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界案。”
中国政府已完成东海的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的编制工作,现予以提交。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3段规定:“虽有 《公约》附件二第四条规定的十年期限,沿海国可以就其一部分的大陆架提出划界案,以避免妨害在大陆架其他部分划定国家间边界的问题,有关大陆架其他部分的划界案可以在以后提出。”
本划界案是东海的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政府提交本划界案不妨害中国以后在东海或其他海域提交其他划界案。
本划界案由中国国家海洋局和外交部牵头组织编制。本划界案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中国国家海洋局组织的调查项目,部分数据来自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二、图件和坐标
包含在本划界案中的数据信息是为了证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延伸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并确定东海的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位置。
本执行摘要包括两幅图和一张表:
图1 东海海底地形图
图2 中国东海的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位置图
表1 中国东海的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各定点坐标、描述及各相邻定点之间的距离
图1 东海海底地形图
图2 中国东海的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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