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港北区武乐乡等4 个乡改为镇建制的批复
桂政函〔2016〕26 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港北区武乐乡改设武乐镇的请示》(贵政报〔2014〕94 号)、《关于撤销港南区瓦塘乡改设瓦塘镇的请示》(贵政报〔2014〕91 号)、《关于撤销覃塘区樟木乡改设樟木镇的请示》(贵政报〔2015〕40 号)、《关于撤销平南县东华乡改设东华镇的请示》(贵政报〔2015〕43 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
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港北区武乐乡、港南区瓦塘乡、覃塘区樟木乡和平南县东华乡由乡建制改为镇建制,其所辖
行政区域、隶属关系、政府驻地均保持不变。
二、你市要妥善处理好武乐乡、瓦塘乡、樟木乡和东华乡改为镇建制后涉及的职能
调整、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确保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不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并自行解决建镇所需经费。
三、你市要指导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和平南县做好撤乡建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调整镇级相关
规划,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基层组织,衔接好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各项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 年1 月23 日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
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平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