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无非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权,二是财权。在这两项权力中,事权的划分是前提,只有在事权划分的结果上,才能相应地进行财权的划分。?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
关于事权,首先是要明确事权的范围,其次才是如何进行具体的划分。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的“事权”主要包括法规与政策体系、国防与外交、社会秩序和安全、社会保障体系、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宏观经济管理以及区际关系协调与弱质人群的保护等八大方面。世界银行发表的《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则将政府的职能归纳为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差的阶层、保护环境等五个方面。其它一些文献也还提出了另外一些划分方法。但这些都大同小异,其核心内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或“事权”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为拾遗补缺或纠正“市场失灵”而提供各种必不可少的“公共产品”,如法治环境、政策体系、社会秩序、基础设施等等;二是为维护社会的相对公平和公正而制定的制度上的干预的安排,如基本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等。?
从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角度来看,政府的“事权”可以分为由中央政府独立承担的和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两大类。在具体“事权”的划分上,又有中央集权主义和地方分权主义之分,其实质是政府对“事权”的决策权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还是主要分散由各地方去做决策。一般而言,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中央政府的“事权”较宽泛,在国家公共事务(无论是地方还是全国性事物)中起着主导的作用;而实行联邦制或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的事物,地方政府承当了主要的地方公共事务,中央政府只起辅助作用。?
按照一国政体的要求、具体的政策主张以及一国的文化和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定后,就可根据各级政府“事权”的相对大小、重要程度确定“财权”的划分。当然,“事权”和“财权”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各级政府还需要建立一整套财政税收相互协调或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其它相配套的政策才能做到两者的相对平衡。
(二)经济领域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政体属于高度集权的政府体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有了极大的改进,而且这个进程还在继续向前发展,但中央集权的经济管理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未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主要经济领域管理权限划分的基本情况如下。?
首先,在财政上,从1994年以来我国开始实行了不完全的分税制。不完全的分税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税制的行政层次不完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只在中央和省级两个行政层次上实行,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还没有纳入分税制体系。二是税种的划分不完全,保留了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我国的分税制由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3种税组成(见表1)。这种分税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便于中央政府对税收的调控,一般说来经济管理权限比较集中的国家多采取这种分税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机制有待完善的时候,实行这种不完全的分税制是适宜的。三是各级税种(包括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基本都集中在中央,严格说来这实际上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与以前实行的“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没有太大的差别。地方政府仍然只是中央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对本地税收的自行决策权十分有限。在财政支出上,则基本实现了“事权”范围原则,即中央管理的事物由中央财政支出,地方管理的事物由地方财政支出。中央财政保留地方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相对平衡(税收返还)、补贴和转移支付的权力。?
表1 我国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划分表
资料来源:引自金人庆主编(2000):《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16页。
其次,在金融上,我国还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模式。这一方面是因为金融是一个特殊的经济部门,是政府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市场经济国家都采取的是比较集权的管理模式,各国的中央银行和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等是金融业集中管理的重要机构。另一方面也是由我国金融业高度国有化的现状所决定的。目前,我国金融业基本上还没有对外资和国内的民间开放,中国工商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以及若干个行业性或地方性国有控股银行仍然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主体。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权高度集中于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的按经济区设置的十大分行。至于本来就属于中央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货币发行权和金融政策制定权,则同其它任何正常国家一样,当然是高度集中于我国中央政府及其金融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在投资上,我国实行的是无论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均按限额划分审批的制度,即一定限额以上的投资由中央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则由地方政府自行审批。目前投资项目审批的限额是国内项目1个亿,外资项目为3000万美元。对投资的领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目录来进行管理。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不应该对此设置过多的审批项目,相反应该对一般企业的投资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甚至财政补贴政策,以鼓励社会投资的积极性,保证国民经济的活力。当然,对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投资,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给予必要的审批则是应该的,而且政府的投资项目,如果超过一定的规模,还应当经过相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审批才行。这里也还要注意和强调的是,各级政府应该有各自相对独立的投资权,这就是说中央政府或中央所属国有企业的投资由中央政府负责和审批;而地方政府或地方国有企业的投资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和审批,中央政府不必对此进行过多的直接干预。?
第四,在开放上,分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两种情况:就对外开放而言,主要由中央政府管理。无论是对外开放的经济领域,还是对外开放的地理范围都由中央政府统筹决定,各级地方政府只有相应的执行权。目前,我国的对外开放已形成了以四个特区和海南省为先锋,以沿海15个开放城市和若干沿海开放地区为龙头、以众多的经济开发区及各省会城市为基地的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格局。就对内开放而言,中央政府持积极鼓励的态度,除户籍制度外,并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问题是随着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主体的意识的增强,出于对地方利益保护的需要,地方政府常常利用其管辖权搞地方保护主义,从而阻碍了正常的对内开放的实行。由此引发了一些列的地区间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