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署办发[2008]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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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叶城、莎车探矿权纠纷联合调查组《关于对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阿其克塔石膏矿探矿权纠纷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莎车县、叶城县人民政府:
2008年5月5日-7日,地区组成以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地区民政局、国土执法支队、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组成的叶城、莎车探矿权纠纷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联合调查组),对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阿其克塔石膏矿探矿权纠纷一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形成了《关于对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阿其克塔石膏矿探矿权纠纷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附后),并征求了相关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将《调查报告》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各方的思想教育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喀地国土资发〔2008〕244号
关于对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阿其克塔石膏矿探矿权纠纷的调查报告
行署:
2008年5月5-7日,根据行署的安排,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地区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地区民政局、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阿其克塔石膏矿探矿权纠纷引发聚众斗殴事件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叶城县鑫鑫煤矿反映,叶城县鑫鑫煤矿申请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于2007年2月12日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发的探矿证,证号6500000613732,该探矿权人于3月20日按照煤矿地质勘查设计审查的通知要求,委托新疆华维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煤矿探矿勘查工作,地勘队伍准备进工地时,遭到了莎车县霍什拉甫乡依克木吐地等人的阻拦,双方协调不成,引发斗殴。喀什地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将情况向行署书面汇报,行署于4月28日批复,责成国土资源局牵头,与民政局、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执法支队组成联合组进行调查,5月4日地区国土资源局召集相关部门领导召开了会议,明确调查的目的:1、叶城县探矿权所在的行政区域归属问题;2、探矿权矿区范围有无重叠等矿业纠纷;3、有关部门反映矿区范围有非法采矿问题,是否进行处理;4、莎车县私营业主非法打伤叶城县煤矿工作人员的有无处理结果。
2008年5月5日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县级调研员买买提卡德尔同志带队,地区国土资源执法支队书记沈波、科长李艳、地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阿吉、地区国土资源局储量与地质环境科科长李月新、地区经贸委煤炭管理科主任科员买买提玉素甫、地区安监局矿山管理科于亮、地区公安局治安科阿布都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前往叶城县、莎车县,采取现场调查核实,向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历史资料,争取两县领导和相关部门对争议的处理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联合调查组于2008年5月13日下午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2008年5月14日将意见发往莎车县、叶城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行政界线问题,调查组于5月6日现场踏勘,将两个探矿权和叶城县煤矿采矿权坐标落在地形图上,两个探矿权和叶城县煤矿采矿权行政区均在莎车县境内,调查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原则,建议叶城县鑫鑫煤矿维持原管理渠道不变,仍由叶城县公安、安监、经贸、工商、税务、国土、环保、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管理;关于叶城县鑫鑫煤矿探矿权管理问题,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我们认为该探矿权应接受莎车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建议责成叶城县鑫鑫煤矿探矿权在莎车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2、叶城县煤矿2006年底申请叶城县煤矿矿区外围普查探矿权,2007年2月12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了叶城县煤矿矿区外围普查探矿权,勘查证号为6500000613732。2007年10月木沙吐尔地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了包括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在内的更大范围探矿权,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有重叠,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将其所报资料退回,申请人在扣除了重叠部分后,重新上报,2008年1月28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给莎车县达木斯木沙吐尔地石膏矿办理了莎车县阿其克塔尔石膏矿普查探矿权,证号为T65120080103001222。经这次矿权纠纷调查了解到木沙吐尔地与吐尔迪.肉孜尼牙孜、吾加阿布都拉吐尔迪是合伙人。叶城县鑫鑫煤矿申请的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达木斯乡吐尔地石膏矿申请的莎车县阿其克塔尔石膏矿普查探矿权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了探矿证,属合法探矿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建议莎车县人民政府责成莎车县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对以上两个矿权分别做好勘查区范围的勘界工作。另外,莎车县阿其克塔尔石膏矿与叶城县鑫鑫煤矿探矿权矿区道路共同使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87条规定处理或双方请求莎车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叶城县鑫鑫煤矿在向上级汇报矿区纠纷的报告中,用词不当,对莎车县人民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叶城县鑫鑫煤矿应以书面形式公开向莎车县人民政府道歉。
4、根据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发现该矿区原确有非法无证开采现象。私营业主吐尔迪.肉孜尼牙孜自2006年6月21日只持有1993年县级相关部门越权批准的无效证件,在无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特种工作人员上岗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为此,莎车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通知书》,对阿其克塔私营业主非法采矿进行了制止。 2006年11月20日莎车县人民政府在喀拉图孜矿区召开了关闭莎车县达木斯乡阿其克塔非法煤矿的会议,并由莎车县安监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联合执法组对达木斯乡阿克其塔非法采矿当场予以关闭,限期10天之内将矿井内的一些设备清理运走,并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12月5日莎车县联合执法组将吐尔迪.肉孜尼亚孜非法开采的3处井口炸毁。2007年11月6日叶城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对此案进行调查时发现他们擅自修建了房屋11间,面积160多平方米,这些建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属于非法建筑。建议莎车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拆除。
5、对于莎车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征求意见时提出:私营业主修建的房屋、矿山道路、坑木、道轨等投入应由叶城县煤矿探矿权人给予补偿的要求以及第二次征求意见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指定约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规定处理的要求;调查组认为缺少在矿产资源法颁布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非法开采范围不在叶城县煤矿即鑫鑫煤矿依法登记的采矿范围内,该私营业主是在进入叶城县煤矿外围空白区非法采煤后,被莎车县人民政府查处的非法采矿行为。因此,其投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让叶城县煤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现在叶城县煤矿按照登记在先原则优先在此空白区登记了探矿权,叶城县煤矿探矿权人除了对私营业主前期修建的通往勘查区的道路在自愿的前提下,应适当给予补偿外,以上其他投资部分属非法行为,故不承担补偿的义务。
建议莎车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将私营业主撤回到自己已经自治区批准的新疆莎车县达木斯乡石膏矿探矿权范围,不再影响叶城县煤矿探矿权人的正常探矿活动,确保叶城煤矿探矿权尽快进入工地开展地质找矿工作。
6、对于私营业主雇佣依克木吐地等人殴打叶城县煤矿工作人员情况,莎车县公安局霍什拉甫中心派出所已进行处理,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了行政拘留和罚款,若有不服,可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叶城县-莎车县探矿权纠纷联合调查组(代章)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土地 探矿权 纠纷 通知
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
地区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地区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地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质监局。
喀什行政公署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发
共印:汉文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