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12 月 9 日 星期 二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昨原则通过,阮成发要求“让外地人拿着地图不会走错路”
让外地人拿着地图
不会走错路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晓萌 通讯员吴远南 实习生李鸿茜)市政府常务会昨日确定:
我市将花费半年时间,全面清理规范全市主干道、跨区域道路命名,更新一批地名标牌,使武汉地名、标牌设置提升一个档次。市长阮成发要求,地名关系城市形象,关系群众出行方便,合格标准就是“让外地人拿着武汉地图,对着地名标牌的指引,不会走错路”。
地名被喻为“城市名片”。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将取代1990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严格规范管理全市地名。
新《办法》对地名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梳理规定:市、区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区民政局是市、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门牌号码由公安部门负责编制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新《办法》还就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等制定了具体规范。
阮成发指出,武汉地名不仅要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还要能体现武汉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性、历史性、开放性,地名委员会要聘请一批专家学者,仔细推敲,确定一批高质量地名。
阮成发要求,地名标牌一定要简洁明了。“合格的标准就是外地人拿着武汉地图,对着地名标牌的指引,就不会走错路。”他指出,武汉有些地名起得很随意,与地图不符,令市民无所适从,相关部门一定要认真清理,重点单位、重点企业等可以在地名标牌上注明,既方便群众办事,也是服务企业的需要。
(相关报道见二版)
详情请看:
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08-12/09/content_758544.htm“有路无牌”、“前后不同名”、“乱改名”弄晕路人
新规将终结武汉地名乱象
针对“有路无牌”: 工程竣工前必须设路牌 地名命名要遵守几大规范 更名需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建设中起了个“小名”,人们逐渐叫开了,它又换了个正式的“大名”……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将终结这些地名乱象。
针对“前后不同名”现象:
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定路名
针对道路在规划建设和竣工后“前后不同名”现象,《办法》规定,路名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就要定下来。全市主干道和跨区的城市道路名称,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阶段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其他的城市道路名称,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阶段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在审批项目开工时,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命名手续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命名手续。
针对“有路无牌”:
工程竣工前必须设路牌
有些新建道路名字虽然起好了,路牌却迟迟竖不起来。针对这类“有路无牌”情况,《办法》规定,新建的街路巷、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等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设置。
其他地名应当在标准地名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设置。
针对“随意取名”:
地名命名要遵守几大规范
卓刀泉到省肿瘤医院的一条路被叫成“卓肿路”——昨日,市政府常务会上,一批随意起的路名一经提起,即引起一片笑声。《办法》明确规定,地名命名不能太随意,要遵守几大规范,主要包括: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不应重名,避免同音;地名用字准确、规范,含义健康,使用方便,避免使用生僻字、异体字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等。
针对“乱改名”:
更名需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改地名不能随心所欲。《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可以更名: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的;道路走向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前两种情形需要更名时,民政部门应当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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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08-12/09/content_7585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