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敏制以英联邦成员为代表,如联合王国,理论上的行政权归于英王及枢密院,立法权归于国会,内阁成员兼任国会议员,亦与枢密院成员交叉任职。而英属香港之总督则由英王任命并兼任行政局(相当于枢密院)与立法局(相当于国会)主席,总督的各项政令以“总督会同行政局”的名义发布,并且理论上应当经由立法局通过,但是由于两局议员交叉任职,行政局议员一般都兼任立法局议员,且布政司(相当于首相)为两局当然官守议员,所以立法局实为橡皮图章,核心决策权实际在总督、布政司及兼任立法局议员的行政局议员。
而我国的情况与此相似,以县为例,县委书记相当于总督,县长相当于布政司,县委常委会相当于行政局,县人大相当于立法局。与总督主持行政局类似,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常委会,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当然为县委常委正如布政司当然为行政局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