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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转:正确运用“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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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2-06-25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对于什么是“城市”,“城市”的边界在哪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存在对该条法律的争议,将其作为“建成区”的有之,将其作为“规划区”的亦有。但迄今为止,未见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规定的历史背景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1982年才写进宪法的。当时在修宪时,彭真发现城市中还有不少土地是属于私有的。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农村土地经过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运动后,建国初期农民私有的土地转变为农民集体土地,农村已经不存在私有土地。但城市并没有经过土改的过程,不少城市居民新中国成立前买的房子既有房契又有宅基地的地契。  “文化革命”后,城市落实私房政策,带出了有些私房的土地属于私有的问题。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句话就是针对要改变城市当时那种情况而言的。彭真同志在作修宪说明时,还特别指出,由于镇的土地和住房问题比较复杂,因此修宪时没有对镇的私房作出私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规定。  (陈锡文,引自《部级领导干部历史文化讲座》资政卷)可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主要解决的是城市中部分私房的私地问题。而在现实中的运用,却与之相距甚远。

  二、将划入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产生的问题

  1.《城乡规划法》规定,划定城市规划区,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深入研究原有空间拓展的历史规律,科学预测未来空间拓展的方向和目标,充分考虑城乡统筹发展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它不会依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来划定,何况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界线本来也不清晰。那么,就会出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原有土地一部分成为国有,一部分还属于集体所有,对其间的诸多复杂的土地关系又依据何种法律去处理呢?
  2.划入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未经过出让过程,如将其作为国有土地,也只能作为国有划拨土地对待。这里就会引发一个问题: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土地补偿不补偿?如果不补偿,就有失社会公平,因为国家为农民提供的社会福利远远低于城市居民,不补偿就无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补偿与安置。假如进行补偿,则与法无据。这里有一种情形是,如果农民转为城镇居民行不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这条规定也得有征收的前提条件。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 36号)中指出:  “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3.集体土地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适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并给被拆迂人补偿、安置的行为,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迂,遵循着不同的程序和规则,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要求更为严格。但有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些地方就通过重划城市规划区,采用城市房屋拆迁的办法获得城市用地,从而规避土地的征收审批、年度利用计划等土地管制措施,同时也为城市盲目扩张和地方用地随意性提供了机会。
  4.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需要转为国有土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原来农业用途的产值进行确定,补偿标准低。但农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会产生成倍的增值,在城市建设中,农民能分享到的土地增值收益很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在新的政策指导下,如果不经过法定的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地,就容易产生城市发展与农民权益的冲突。
  5.由于对“城市”的认识不一致,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情况下,对同样类型的土地,有的将其作为国有土地,有的将其作为集体土地,就会出现同一条法律不同运用的情形。

  三、亟须立法机关的解释

  《宪法》严格保护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归为国有。笔者认为,对法律的运用应尊重历史,充分考虑法律制定的客观历史条件,而不能够怎么有利怎么去运用。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将其解释为对当时城市土地状况的描述更为准确,适用的对象是城市原有的私有土地,而不包括未来进入城市的土地。而现今更为重要更为迫切的是,立法机关应对该条法律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作者单位:信阳市国土资源局)
sz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2-06-26
这个问题很复杂

有个大背景:分税制下中央和省成为可以互相讨价还价的受益的结算主体
省下单位税源紧张而民生义务激增

缺乏法治化甚至法制化的中国,各种问题都颇难用人类常理论断,何况转移支付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2-06-26
貌似现在城乡结合部的列养等级公路都树立有这样的界牌,正反两面分别写着“交通管养”和“城建管养”。这个界牌就是城乡的分界。
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发展讲和谐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2-07-05
引用第2楼境由心造于2012-06-26 12:53发表的  :
貌似现在城乡结合部的列养等级公路都树立有这样的界牌,正反两面分别写着“交通管养”和“城建管养”。这个界牌就是城乡的分界。

未必哦,比如南京桥北的宁连公路,主路写交通管养,辅路写城建管养。不能说绿化带是城乡分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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