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
隰县、大宁两县合并为隰宁县;霍县、汾西两县合并为霍汾县(1958年5月2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7次会议决定)
撤销平定县,将原平定县的行政区域划归阳泉市。(1958年9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9次会议决定)
★将屯留、长子2县合并设立屯长县。(1958年9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9次会议决定)
撤销襄垣、沁县两县,将原两县的行政区域合并设立襄沁县。(1958年9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9次会议决定)
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2次会议决定:
1. 撤销清徐、阳曲2个县,将原两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太原市。
2. 撤销大仁县,将原两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大同市和山阴县。
3. 撤销天镇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阳高县。
4. 撤销应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山阴县。
5. 撤销平鲁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朔县。
6. 撤销广灵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浑源县。
7. 撤销右玉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左云县。
8. 撤销保德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河曲、兴县两县。
9. 撤销偏关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河曲县。
10. 撤销神池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五寨、宁武两县。
11. 撤销岢岚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五寨县。
12. 撤销崞县、代县2个县,将崞县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宁武县;代县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繁峙县,两县其余行政区域合并设立原平县。
13. 撤销忻县、定襄2个县,将原两县的行政区域合并设立忻定县。
14. 撤销岚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静乐县。
15. 撤销盂县、昔阳2个县,将原两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阳泉市。
16. 撤销寿阳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榆次市。
17. 撤销祁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太谷县。
18. 撤销交城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太原市和汾阳县。
19. 撤销文水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汾阳县。
20. 撤销灵石、孝义2个县,将原两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介休县。
21. 撤销离山、中阳2个县,将原两县的行政区域合并设立离石县。
22. 撤销左权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和顺县。
23. 撤销潞安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长治市和黎城县。
24. 撤销屯长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长治市。
25. 撤销榆社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武乡县。
26. 撤销襄沁、沁源2个县,将原两县的行政区域合并设立沁县。
27. 撤销平顺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壶关、黎城2县。
28. 撤销陵川、高平2个县,将原两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晋城县。
29. 撤销沁水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晋城、阳城、翼城3县。
30. 撤销曲沃、新绛、襄汾、绛县4个县,除将襄汾县部分行政区域划归临汾县;绛县部分行政区域分别划归翼城、闻喜、垣曲3县外;曲沃、新绛两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和襄汾、绛县2县的其余行政区域合并设立侯马市。
31. 撤销永和、隰宁、石楼、蒲县4个县,将原4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吕梁县。
32. 撤销吉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乡宁县。
33. 撤销浮山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临汾县。
34. 撤销霍汾、洪赵2个县,将原两县的行政区域合并设立洪洞县。
35. 撤销河津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稷山县。
36. 撤销安邑、解虞、临猗、永济4县,除临猗县部分行政区域划归万荣县,永济县部分行政区域划归芮城县外;将安邑、解虞两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和临猗、永济两县的其余行政区域合并设立运城县。
37. 撤销夏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闻喜、垣曲两县
撤销万荣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稷山县。(1959年3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6次会议决定)
1960年1月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93次会议通过
1、设立清徐县,以太原市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清徐县的行政区域。清徐县由太原市领导。
2、设立阳曲县,以太原市的部分行政区域为阳曲县的行政区域。阳曲县由太原市领导。
3、设立应县,以山阴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应县的行政区域。
4、设立广灵县,以浑源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广灵县的行政区域。
5、设立保德、偏关2县,以河曲县的部分行政区域分别为保德、偏关2县的行政区域。
6、设立昔阳、盂县2县,以阳泉市的部分行政区域分别为昔阳、盂县2县的行政区域。
7、设立寿阳县,以榆次市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寿阳县的行政区域。
8、设立中阳县,以离石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中阳县的行政区域。
9、设立文水、交城2县,以汾阳县的部分行政区域分别为文水、交城2县的行政区域。
10、设立屯长县,以长治市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屯长县的行政区域。
11、设立平顺县,以壶关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平顺县的行政区域。
12、设立陵川县,以晋城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陵川县的行政区域。
13、设立沁水县,以阳城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沁水县的行政区域。
14、设立沁源、襄垣2县,以沁县的部分行政区域分别为沁源、襄垣2县的行政区域。
15、设立榆社县,以武乡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榆社县的行政区域。
16、设立临猗县,以运城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临猗县的行政区域。
17、设立万荣县,以稷山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万荣县的行政区域。
18、设立浮山县,以临汾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浮山县的行政区域。
19、设立霍汾县,以洪洞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霍汾县的行政区域。
20、设立蒲县、石楼2县,以吕梁县的部分行政区域分别为蒲县、石楼2县的行政区域。
★设立左权县,以和顺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左权县的行政区域。(1960年2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96次会议通过)
1961年7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1次会议决定:
1. 设立天镇县,以阳高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天镇县是行政区域。
2. 设立右玉县,以左云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右玉县的行政区域。
3. 设立平鲁县,以朔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平鲁县的行政区域。
4. 设立忻县、定襄2个县,撤销忻定县,以原忻定县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忻县、定襄2县的行政区域。
5. 设立岢岚、神池2个县,以五寨县的部分行政区域地区划分为岢岚、神池2个县的行政区域。
6. 设立岚县,以静乐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岚县的行政区域。
7. 设立代县,以繁峙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代县的行政区域。
8. 设立灵石、孝义2个县,以介休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灵石、孝义2个县的行政区域。
9. 设立祁县,以太谷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祁县的行政区域。
10. 设立平定县,以阳泉市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平定县的行政区域。
11. 设立霍县、汾西2县,撤销霍汾县,以原霍汾县的行政区域划分为霍县、汾西2县的行政区域。
12. 设立绛县,以侯马市和翼城、闻喜2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绛县的行政区域。
13. 设立夏县,以闻喜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夏县的行政区域。
14. 设立襄汾县,以侯马市和临汾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襄汾县的行政区域。
15. 设立吉县,以乡宁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吉县的行政区域。
16. 设立永济县,以运城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永济县的行政区域。
17. 设立大宁、永和、隰县3个县,撤销吕梁县,以原吕梁县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大宁、永和、隰县3个县的行政区域。
18. 设立高平县,以晋城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高平县的行政区域。
19. 设立屯留、长子2个县,撤销屯长县,以原屯长县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屯留、长子2个县的行政区域。
★1962年3月2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5次会议决定:
1. 恢复长治县,以合并于长治市的原长治县部分行政区域为长治县的行政区域。
2. 恢复潞城县,以合并于长治市的原长治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潞城县的行政区域。
3. 恢复新绛县,以合并于侯马市的原新绛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新绛县的行政区域。
4. 恢复河津县,以合并于稷山县的原河津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河津县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