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相當於現今省的規模作為中央各部門(前提是大部制)的派出機構轄區規模(各部門的轄區劃分不必一致)。
以相當於現今地級市的規模組建廣域的府縣,代替現在的一千多個小縣,打破計畫經濟體制小農經濟體制的發展束縛,推動市場經濟和資訊社會的發展。
以相當於現今縣級區劃的規模作為鄉鎮聯合自治體的規模,現有的市仍保留原有規模(原地級市僅保留市區部,其所轄縣部及市轄區部全部獨立)。
鄉鎮以下全面自治。
如此,中央政府直轄府縣,府縣直轄市鄉鎮。
司法體制擺脫附庸行政區劃的地位,以現行省的大致規模為管區設置高等法院,以府縣規模設置地方法院(過小的兩三個府縣得合設一個地方法院),以市及鄉鎮聯合體的規模設置地方法院分院及簡易法院。
立法體制擺脫附庸行政區劃的地位,以府縣、市、鄉鎮為管區設置各級地方立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