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九个太阳在2002-8-8 20:05:00的发言:1993年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
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
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
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
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1999年调整后的标准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改市标准是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标准存在着指标体系不够合理、未充分体现分类指导原则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地区建制调整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对地改市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地改市标准为:地区所在的县级市从事非农产业人口不低于15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2万人),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2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万人);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其中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低于30%。财政总收不低于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