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区划改革应从现有区划出发,以小调整解决现存的最大矛盾及弊端(层次太多,权责不清),在动态中求合理:
1 保持省级区划或只作微调。
2 省县直辖。省级编制可适当增加以适应省县直辖的要求。这其中一部分人员可吸纳缩编的地级市编制。
3 自治区及直辖市因地制宜保持或适当调整结构。这里更关心省的结构。省县直辖后地方政府呈三级结构:(省)- (县,县级市,地级市) - (乡,镇,区,街道办)。括号里为结构上同一层级,官员级别可按情况浮动,如重要的区,镇可以是处级,小的可以是科级等。社区及村按目前发展,完善其自治体功能。
4 乡镇职能基本保持目前情况,它们是完整的一级政府。街道办是县及县级市(一般地说是在县/市所驻的城镇设立)派出机构,是事务性的。区介于这之间,有些事务必须市管,这样有利于市统筹城乡,也回归区作为市派出机构的初衷。特大城市的区有其特殊性,如下9所述。
5 目前的地级市所辖的县及县级市应释出归省辖。地级市编制应大幅收缩。在此之前可适当进行县改区以保证地级市有一定的空间增长。
6 地级市县改区及释出所辖的县及县级市后要调整区(一般应该是缩区),确保区的范围在城镇建成区及近郊区,远郊及农村应回归乡镇,归市管。远郊及游离的大镇发展后可编为新的区。镇转区后官员级别可上调,但有些事务则上交市,以保证市统筹城乡。
7 目前一些县级市的镇改街道可继续,当建成区人口到一定程度(比如说60万),街道太多市管不过来时可并街道设区。当然一些地方实行大镇也不无不可,但镇不应下设街道增加层级。
8 一些市出现多个大的分立的建成区后,省应该考虑分市以增加新兴建成区的潜能。同理,县若发展到一定程度,省也应让其转市。
9 一些如广州类的大市,人口众多,按一个区(以上所述的区)能管20万人算,可能有三四十个区,这一类的市可维持现有结构,区是完整的一级政府,可派出事务性的街道办事处,但编制计入区编制。
城市建成区的区划是较复杂的,尤其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它是一个很动态的东西。按如上所述,它可能最早是个镇,然后镇改街道,街道数到一定程度并街道设区,区数达一定程度(比如15个区), 不再以加区为主要手段,而行扩区,区自行决定是否派出街道办事处(无独立编制)。从一个城市来看,这一完整过程是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的,绝大多数不会经历所有阶段,所以它的建制还是相对稳定,不会朝令夕改。从全国来看,则处于上述任何一阶段的城市都有,每个城市可适当调整以进入这个框架,然后按这个框架发展其区划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