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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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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0 发表于: 2011-05-20
人是最大的嘛
只看该作者 101 发表于: 2011-05-20
后清只有“说法”没有“宪法”。
郡县制:中央---(省)---郡---县\市
虚省实郡强县
反对直辖,取消特权,县市平行,机会均等!
~~~~~~~~~~~~~~~~~~
小号?查无此人!
只看该作者 102 发表于: 2011-06-25
扯到哪了,都可以另开一帖了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只看该作者 103 发表于: 2011-07-08
引用第13楼境由心造于2011-04-02 16:50发表的  :
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条例,条例不如规定,规定不如一纸便条。在目前的中国,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很多时候法律与现实完全相反。还有什么暂行办法
良心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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