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s.xinhuanet.com2013年3月16 来源:兰州晚报
3月1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全省从2013年3月31日起终止撤销
乡镇的婚姻登记点婚姻登记业务,新批复的婚姻登记处按照登记管辖范围,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月底撤销的乡镇终止婚姻登记点业务
目前,我省大多数婚姻登记处按照省厅批复进行整合撤并并开展登记工作,但还有少数婚姻登记处的整合撤并工作没有完成。按照省厅的批复,撤销的乡镇婚姻登记点从3月31日起终止一切婚姻登记业务,新批复的婚姻登记处按照登记管辖范围,全力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县级民政局要将新批复的婚姻登记处办公地址、登记处服务乡镇范围等,采取报纸公告、电视滚动播放、在辖区张贴告示、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镇婚姻登记点作废的印章(钢印、红印)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回收,统一登记造册,4月30日前上交市州民政局,由市州民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后集中销毁。销毁印章名册和销毁视图上报省厅社会事务处。撤销的乡镇婚姻登记点剩余结、离婚证要全部上交县级民政部门。
新批复的婚姻登记处要将登记管辖区199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调入本登记处,并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录入完成后移交档案
管理部门。撤销的乡镇婚姻登记点要切实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1990年以前保存的婚姻登记档案移交乡镇档案室或县级档案馆保存。新批复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标牌、办理业务时间公示牌由县级民政局统一负责制作,登记机关名称与登记机关印章名称一致,2013年8月底完成挂牌任务。
婚姻登记员要持证上岗
今年,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婚姻登记员要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热爱婚姻登记工作,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对年龄偏大、不熟悉计算机应用等情况的,要逐步退出婚姻登记队伍。要落实婚姻登记员和颁证员持证上岗制度,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选配的婚姻登记员要进行考察,培训由省厅组织,考试合格的颁发《甘肃省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履职。
婚姻登记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厅举办的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婚姻登记颁证员由省厅统一组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甘肃省婚姻登记颁证员资格证书》,准予履行颁证职能。婚姻登记员要熟知婚姻法律知识、熟知上级民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婚姻登记业务政策规定,掌握办事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责,准确把握和处理特殊问题的政策,灵活解决一般问题。各级登记机关要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相对稳定,婚姻登记员因工作确需要
调整的,所在乡镇政府必须向所管辖民政部门提出调整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同意,新接任婚姻登记员掌握登记业务后方可调整。县乡两级婚姻登记员调整必须逐级上报省厅,由省厅在婚姻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变更后方可进入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从2013年开始,全部推行婚姻登记颁证仪式,增强结婚登记的庄严性和神圣性。颁证仪式为无偿服务,由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记者朱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