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环境下,广域自治体的人口规模在100~2000万之间都是合适的;之间可以相差20倍。基础自治体的人口规模相差更大,从2000人到200万人都可以;之间可以相差1000倍。然而支厅的辖区人口数量的变动范围就比较小。比如每30~50万人设置一个支厅。这个规模在大都市所在区域为县,在其他区域为郡。论坛上有些人的那种把人口、面积、地理参数等数量用一个公式计算综合规模的做法,其实更适合去划分地理区和支厅辖区,而不是用来划定地方自治体的管辖范围。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自治体与行政机构之间的不同。行政机构的角色是处理行政业务,而无需进行政治层面的决策。是否应当在一地设立行政机构,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行政负担。如果公式的参数和影响因素都是合理且全面的,就可能得到一个行政负担因数。这个因数可以用来判断是否应当设立行政机构,以及内设机构的种类和规模。
与纯粹的行政机构不同的是,自治体的自治权要求它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进行政治层面的决策,也就是在域内的不同人群之间进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牵扯到不同人群的利益。所以设立自治体的要考虑的因素远远不止是行政负担那么简单。民族/民系、语言/方言、历史、产业结构等等非量化因素都应当考虑在内。用计算得到的结果当做是否应当设立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自治体,就不合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