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58号
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市)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为主,总量考核与增速考核相结合、侧重增速”的原则,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强化优先发展激励,进一步调动省直管县(市)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省直管县(市)成为体制改革的先行者、统筹城乡的示范区、科学发展的排头兵。
二、考核评价对象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10个省直管县(市)。
三、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非量化指标两部分内容。
(一)定量指标。
1.经济规模质量效益方面。重点考核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服务业“两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发展水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税收收入及增长速度等20项指标。
2.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方面。重点考核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科教文卫体事业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社会保障覆盖率、人均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增长速度、城镇化率及提高幅度等13项指标。
3.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重点考核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环境质量目标完成率3项指标。
(二)非量化指标。
1.影响社会安全和谐稳定的重特大事件事故。包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治安案事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重特大耕地保护违法事件5项内容。
2.约束性专项工作。包括开展“六城联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生态县〔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市〕)活动、城乡规划体系完善程度、法治政府建设成效3项内容。
四、考核评价方法根据考核评价内容和属性,定量指标和非量化指标分别计算分数。
(一)定量指标计算方法。
1.粮食总产量、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数、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环境质量目标完成率6项指标为目标类指标,每年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省直管县(市)本年度目标值。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省直管县(市)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采集、核准。对达到或超额完成目标值的指标,得分为权重分;对未完成目标值的指标,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以目标值为基准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出标准化指数,按分值的50%计分。
2.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等30项指标为发展类指标,不设目标值。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省直管县(市)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采集、核准,根据单项指标完成值高低排序,以指标完成值第一名为基准进行无量纲化处理,计算出标准化指数。
3.定量指标最终得分为单项指标的标准化指数与该指标权重的乘积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二)非量化指标计分方法。非量化指标不设权重分,根据认定情况从定量指标得分中扣减或增加相应分数。
对影响社会安全和谐稳定的重特大事件事故,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和影响,每项在定量指标体系得分中扣减1—5分,每年年初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该类指标进行认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认定,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治安案事件由省公安厅负责认定,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认定,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省环保厅负责认定,重特大耕地保护违法事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定。
约束性专项工作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在定量指标体系得分基础上每项增加1—3分,每年年初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该类指标进行认定。开展“六城联创”活动由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管办)负责认定,城乡规划体系完善程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认定。
定量指标分值与非量化指标分值合计,得出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分值,确定年度综合排序。
五、奖惩措施(一)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把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加强省直管县(市)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以及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从2017年起3年内,根据上年度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分值排序,对前3名的省直管县(市)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对年度综合排序居末位且在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中退位的省直管县(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六、组织实施(一)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由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直管办具体组织。
(二)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采集、核准、汇总、排序等工作由省直管办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组织实施。需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按照归口统计的原则,由省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向省直管办提供。
(三)省直管县(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性,对相关数据认真进行审核,对数据质量从严把关。对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省直管县(市)考核评价排序结果由省直管办审核并经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五)本办法适用于2016—2018年度考核评价。原《河南省省直管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定量指标体系
2.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非量化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