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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不同【普及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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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8-05-15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8-05-15
— (75167) 执行 帖内置顶 操作 (2018-05-15 16:11) —
全国人大→宪法+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xx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xx条例)
国务院的部门→部门规章(xx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法规(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规章(办法)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法规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方规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以原县辖区为基础设乡镇,为基层政府。
15~25个乡镇设一县(基本是2~3县并1县)
取消地级单位,省县直辖。
反对新设省级单位、但要适当调整。

现在的行政改革弊病是并乡镇后没有并村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8-05-15
回 w123qq123 的帖子
w123qq123:修憲後不是所有設區的市都拿到立法權了? (2018-05-15 15:55) 

是的所有设区市都拿到立法权了。但需要省人大允许,省人大通过允许以后,设区市就永久拥有立法权。

设区的市有两个立法机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这种文件具有法律地位。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8-05-18
回 丘陵小河 的帖子
丘陵小河:自治条例一般不会规定这些事吧,自治条例相当于你们县的宪法。你说的应该是单行条例。 (2018-05-13 21:31) 

《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按照林木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因灾需采伐的木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追加采伐限额,不占用自治县年度主伐限额。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森林环境和森林植被、珍贵林木、野生动植物;禁止采伐和采挖生态公益林及自治县规定的水土保持林、风景林。严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破坏水源、影响土质的速生桉树等短轮伐期速生树种。
桂林恭城县江贝村九队人士,基层文物工作者;擅水果种植,喜花鸟鱼虫。

贺州乏力,荔浦当立;北连桂柳,南接贺梧。
广西茶江流域——中国最大的柿子,柚子产区。

君不见:那姓盛的修铁路,那姓李的坐中堂,
                 来年复又逢甲午,水师旗舰在北洋。
哎呀呀:勤政殿上忙泡面,中南海的包子香,
                 钓鱼台上姜尚去,抗俄还数杨凤翔。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8-05-18
回 桂山 的帖子
桂山:《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按照林木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因灾需采伐的木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追加采伐限额,不占用自治县年度主伐限额。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 .. (2018-05-18 20:00) 

看来你们县重视林业生态啊,在宪制性法律上专门规定这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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