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意见》要求,对标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市县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必须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与省级机构改革有效衔接,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要立足市县实际,更好发挥市县积极性,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更加突出民生,夯实基层基础,鼓励基层改革创新。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除体制机制制约,切实解决长期想解决而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
《意见》明确,调整优化市县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统筹设置市县党委工作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坚持一类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职能划入省委机构的,市县要相应划转。市县党委职能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职能总体上要与省委、省政府机构职能基本对应。新组建或调整优化了市县监察委员会、市县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市州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县党委审计委员会、市县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市县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市县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市县党委统战部统一管理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组建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市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医疗保障部门,重新组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优化市县审计部门职责。允许市县在一些领域因地制宜设置机构。鼓励市县对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机构,加大统筹设置和整合力度。
《意见》要求,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市县要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乡镇(街道)。理顺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关系,把条的管理和块的治理协同起来。乡镇(街道)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
《意见》要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推进执法力量下沉;深化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今后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意见》明确,市县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要严格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全面清理限额外自定行政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精简整合规范各类派出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越权审批;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意见》强调,市县党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抓好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机构改革。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