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臺縣市合併的最大弊端在於財稅流失,原本屬於富裕地區稅收后部分上交外由中央再決定是否對較窮的縣市是否財政補貼,但是縣市合併帶走了一部分稅收由直轄市內部給周轉去了,不單中央獲得財稅收益減少,而且計劃性地減窮縣市財政補貼計劃就得被被迫削減,甚至喪失了縣市合併之前中央對該縣的財政調節意義。為平衡全臺穩定,不得不增加與省、直轄市同級的州、特區併撤銷省、直轄市行政區劃。
本文所指的州、特區,即是原來的省、直轄市,全臺分為州、特區;州分為市、縣,特區、市分為市區;縣轄鄉、鎮、市;市區和縣轄市分為里;鄉和鎮分為村;里和村分為鄰。
原直轄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就此升為州,分別為新北州、桃園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北市改為台北特區。(強迫這些州骨肉分離,如新北州會三分,引導特區划建設,要求特區面積不得超過275平方公里、超125萬人口、人口密度不低於7500人每平方公里為設特區新要求)
原台灣、福建兩虛擬省分為
東北州,轄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駐宜蘭縣。
東南州,轄台東縣、屏東縣;駐台東市。
西北州,轄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駐新竹市。
西南州,轄嘉義縣、嘉義市、澎湖縣;駐嘉義縣。
新台州,轄南投縣、雲林縣、彰化縣;駐南頭縣。
福建州,轄金門縣、連江縣;駐金門。
全台分轄11州1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