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谷街道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鲁谷街道工作委员会(简称鲁谷街道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鲁谷街道办事处(简称鲁谷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鲁谷街道工委、鲁谷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的授权,代表区委区政府对辖区党的建设、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行使综合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 鲁谷街道工委、鲁谷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街道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街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鲁谷街道工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市委、区委的决议,及时向区委报告辖区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区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平安建设、城市管理、社区建设、民生保障等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单位和组织,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抓好决策部署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辖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深化标本兼治,加大反腐败力度。
(四)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统筹推进区域化党建和“两新”组织党建、社区党建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五)按照管理权限,对街道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进行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对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对社区工作者队伍进行教育、管理。
(六)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工作,领导街道纪工委、人大工委、总工会、团工委、妇联、残联等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七)组织维护辖区安全稳定,协调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担民兵预备役、征兵、民防工作。
(八)承办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鲁谷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的决定、命令,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
(二)承担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推进街巷长、河长制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环境秩序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三)协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应急、防汛和防灾减灾工作。
(四)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组织辖区单位、居民和志愿者队伍为社区发展服务。
(五)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指导、监督社区业主委员会。
(六)推进居民自治,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形成社区共治合力。
(七)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开展法治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推动社区公益事业发展。
(八)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落实人力社保、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保障、便民服务等政策,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