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工作的通知
2004-9-30 9:58:00浙江省民政厅区划处 阅读5次
(浙民区〔2004〕13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函〔2003〕73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区划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乡镇作为农村地区的基层行政区划单位,是国家行政区划的重要基础。乡镇、街道直接面向基层,承担着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其行政区划的设置和组织是否合理,关系到政府的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关系到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经省政府批准,各地进行了一些必要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对于合理构筑城镇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对调整方案缺乏科学论证,存在不同程度的主观随意性。因此编制全省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规划,适时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对于培育区域经济中心,加快城镇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研究,重视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认真编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今后实施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将以各地编制的区划调整规划作为主要依据,规划未涉及的调整内容,一般不予实施。
二、编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原则和重点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宏观战略决策,为确保规划质量,编制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要坚持战略性、科学性、政策性和可行性相统一,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要求,着眼于解决当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经济、文化、人口、面积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加强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要求,减少行政管理层次,适度扩大管理幅度;要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以近中期规划为重点,适当考虑远期目标,以利于平稳实施,保持社会稳定。
规划制定要从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研究分析乡镇(街道)职能的演变方向和村规模调整的趋势。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重点是:
(一)解决乡镇规模过大、过小和布局不够合理问题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二)解决县(市)政府派出机构体制等特殊问题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三)解决市辖区、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中心城区街道设置问题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三、加强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项经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规划编制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由陈加元副省长为组长,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地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编制的规划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评审确定的规划文本经市政府审定后,于2005年6月底前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