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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口不足 20万的区撤掉,就圆满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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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正厅级的市县。要么就是副厅级的第三级行政单位(区、县、市),要么就是副省级的准第二级行政单位(特别市、自治州)。
100万以上的人口,4000平方以上的面积(西部可以另行考虑)为设立一个第三级的行政单位的标准。特殊的区域可以经省级人大批准设立。
每省30-40个为宜,省县直辖。
其实想想,现在四川和广东的地级单位都有20多个
河北保定的县级也20多个
联想各级的直属机关(局委)一般都超过50个,其实省县直辖也是未尝不可。至少从管理上是能够达到的,问题在于没有办法安置这些闲置的官员。
一些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事业,比如土地审批,户口审批,司法,电信,煤气等等可以采取省级机构的派出机构的方式解决,比如辽宁可以设立辽宁省高级法院锦州、大连、鞍山、沈阳分院,行使现在中级法院的职责,对县级的案件进行二审审理。设立中国移动辽宁公司辽西分公司、大连分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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