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改革方案
一、全国政区层次分为三级政府,四个层次:
第一级政区:都、省、自治省、特别行政区、府
第二级政区:市、县、自治县、郡
第三级政区:市、镇、乡、区
基层自治组织:社区、村
二、城市管理体制(市制)
都:中心城区人口在800万以上,为都。级别为省级,对应原来的直辖市;
下辖郡、县、市---区、市、乡、镇---社区、村
中心城区:郡政府---区公所---社区
府:中心城区人口在300万以上,为府。级别为副省级,对应原来的副省级市;
全国所有的府计划单列,经济财税工作由中央直接领导,行政由省管辖;
下辖郡、县、市---区、市、乡、镇---社区、村
中心城区:郡政府---区公所---社区
省(都、府)辖市:中心城区人口在30万以上,对应原来的地级市;
级别为副厅级与厅级,30---100万人口为副厅级,100万人口以上为厅级;
下辖区、乡、镇---社区、村
中心城区:区公所---社区
县辖市:中心城区人口在5万以上,级别为副处级,对应原来的县级市及大镇;
下辖社区、村
县(市)辖镇:中心城区人口在5000人以上,级别为科级,对应原来的镇;
下辖社区、村
郡:为都府的城区政府,人口在80万左右,对应原来副省级以上城市的区;
级别为副厅级与厅级,都辖郡为厅级;府辖郡为副厅级;
下辖区、乡、镇---社区、村
城区:区公所---社区
区:为郡、省辖市的城区政府机构,人口在10万左右,对应原城区及街道办事处;级别为副处级,下辖社区、村
三、区域管理体制(不含城市体制)
省、自治省:级别为省级,原来的自治区改为自治省;
下辖府、市、县、自治县---区、市、乡、镇---社区、村
县、自治县:级别为处级与副厅级,人口100万以下为处级,100万以上为副厅级;
下辖市、乡、镇---社区、村
乡:级别为科级;下辖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