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一份92年的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是支持的,而且是挂了号的,节选了一些,更搞不懂了,
关于建立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 (92) 国科发社字517号 1992年8月1日
一、积极推进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建设
(一)实验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由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实验区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国家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成立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指导委员会,在业务上对实验区工作进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各自情况和建立实验区工作的需要,确定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推动建立实验区。“八五”期间,国家级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将扩大到30个左右;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积极组织开展相应的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作,力争到“八五”末期,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都有自己的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以期形成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的实验区相互结合、共同推进的新局面。
(三)实验区的条件。作为国家级的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社会发展工作基础,基本具备建立实验区所需要的支撑条件。 ──实验区所在地的政府充分重视建区工作,并已确定了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 ──有明确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对建区工作的思路比较明确; ──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实验区或开展建区工作在1年以上; ──实验区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可以对较大地区范围的社会发展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其经验具有价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实验区,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及《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指南(试行)》自行确定。
三、深化改革,为实验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