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陕政发〔2007〕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鼓励支持经济强县发挥优势,做大做强,省政府决定适当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在坚持行政管理、干部管理和现行财政体制及利益格局不变的前提下,把原需设区市审批或管理的部分事项,交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或管理;把原需设区市审核报省审批的部分事项,改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为了保持市一级管理上的完整性,扩权县(市)在报省审批和自行审批的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
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扩权县(市)在取得相应管理权限的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扩权县(市)除在市级层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同时,省上加大对扩权县(市)的考核力度。
二、扩权县(市)范围 统筹考虑各县综合实力、发展潜力和区域布局,初期确定户县、高陵县、岐山县、凤翔县、兴平市、三原县、神木县、靖边县、吴起县、志丹县、韩城市、华县、旬阳县、南郑县、柞水县等15个县(市)为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
三、扩大的具体管理权限 (一)计划和统计管理。
1.扩权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经与所在设区市衔接后,直接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在下达生产、投资和社会事业等各类计划时,可将扩权县(市)的有关指标在所在设区市名下单列下达。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区域统计完整的前提下,扩权县(市)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抄报设区市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汇总和发布统计资料时,扩权县(市)的有关统计数据可以单独列出。
(二)项目管理。
1.扩权县(市)能够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培训中心),由该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自行审批。按规定属于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2.扩权县(市)享有设区市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及需转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在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扩权县(市)应将自行核准、备案项目文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3.扩权县(市)申请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备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资金申请报告等手续,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
4.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涉及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的,由同级国土资源、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扩权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比照所在设区市权限出具环境评价文件。
(三)资金管理。
1.在保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扩权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工资性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性转移支付以及审核确定到项目的专项补助等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安排到扩权县(市)。
2.扩权县(市)按规定应享有的通过基金和收费等渠道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能核定到县的各类专项事业费、交通规费、预算外返还资金、福利救济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划拨到扩权县(市)。
3.扩权县(市)申请国家或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等各类建设资金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对于要求设区市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扩权县(市)需报经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四)税收管理。
1.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税务部门的审批权限直接办理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财产损失处理以及其他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事项,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可直接对扩权县(市)下达税收计划,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和征管质量考核。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办理项目购置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书时,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或转报国家办理,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五)用地和矿权管理。
1.扩权县(市)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林地占用、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等,由扩权县(市)政府审核后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抄送所在设区市相关部门,由省政府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批准。
2.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权限管理有关矿权及许可证,批准文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扩权县(市)区域内需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审核或上报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探矿权、采矿权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六)证照管理。
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权限直接核发各类证照(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发放的证照)。属于省级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扩权县(市)向省级有关部门报批、核准,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七)价格管理。
扩权县(市)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价格、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县城及建制镇集中供热价格、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殡葬服务价格,出租车运价、公交车运价、地方道路客运票价,污水及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卫生管理费、停车费、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住宿费、取暖费和代办费标准,由扩权县(市)制定,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四、加大对扩权县(市)扶持服务力度 省上建立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带动扩权县(市)加快发展。省级有关部门在项目布局和资金安排等方面对扩权县(市)给予倾斜。
省政府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印发的有关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设区市参加或享有的可以部分扩大到扩权县(市)。
五、组织实施 扩大县级管理权限是我省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扩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衔接,确保扩权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放权的事项和监管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扩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设区市政府要从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扩权工作,切实做到放权到位。扩权县(市)要以此为契机,强化改革意识,加快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用足用好扩权政策,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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